關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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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一、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二、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在確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公允價值確定的規定執行,不得改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值確定原則和方法。

本解釋釋出前未按上述規定確定所持有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三、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 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衝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專案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衝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餘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專案反映。

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本解釋釋出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中,應當如何正確運用可行權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

答: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條件,不得隨意變更。其中,可行權條件是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非可行權條件。可行權條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或業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績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且企業已經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

企業在確定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可行權條件中的市場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影響。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只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職工或其他方能夠選擇滿足非可行權條件但在等待期內未滿足的,企業應當將其作為授予權益工具的取消處理。

六、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遵循哪項會計準則確認與房地產建造協議相關的收入?

答: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確認收入應適用的會計準則。

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企業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收入。

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企業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七、利潤表應當作哪些調整?

答:(一)企業應當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專案和“綜合收益總額”專案。“其他綜合收益”專案,反映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後的淨額。“綜合收益總額”專案,反映企業淨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金額。“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專案的序號在原有基礎上順延。

(二)企業應當在附註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專案及其所得稅影響,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入損益的金額等資訊。

(三)企業合併利潤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整。在“綜合收益總額”專案下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專案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專案。

(四)企業提供前期比較資訊時,比較利潤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企業應當如何改進報告分部資訊?

答:企業應當以內部組織結構、管理要求、內部報告制度為依據確定經營分部,以經營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並按下列規定披露分部資訊。原有關確定地區分部和業務分部以及按照主要報告形式、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資訊的規定不再執行。

(一)經營分部,是指企業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組成部分:

1.該組成部分能夠在日常活動中產生收入、發生費用;

2.企業管理層能夠定期評價該組成部分的經營成果,以決定向其配置資源、評價其業績;

3.企業能夠取得該組成部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會計資訊。

企業存在相似經濟特徵的兩個或多個經營分部,同時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五條相關規定的,可以合併為一個經營分部。

(二)企業以經營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時,應當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八條規定的三個條件之一。未滿足規定條件,但企業認為披露該經營分部資訊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

報告分部的數量通常不應超過10個。報告分部的數量超過10個需要合併的,應當以經營分部的合併條件為基礎,對相關的報告分部予以合併。

(三)企業報告分部確定後,應當披露下列資訊:

1.確定報告分部考慮的因素、報告分部的產品和勞務的型別;

2.每一報告分部的利潤(虧損)總額相關資訊,包括利潤(虧損)總額組成專案及計量的相關會計政策資訊;

3.每一報告分部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相關資訊,包括資產總額組成專案的資訊,以及有關資產、負債計量的相關會計政策。

(四)除上述已經作為報告分部資訊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業還應當披露下列資訊:

1.每一產品和勞務或每一類似產品和勞務組合的對外交易收入;

2.企業取得的來自於本國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於本國的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金融資產、獨立賬戶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下同)總額,企業從其他國家取得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於其他國家的非流動資產總額;

3.企業對主要客戶的依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