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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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井蓋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井蓋安全管理制度

井蓋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護地下設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場所範圍內鋪裝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汙水口等(以下統稱檢查井)的井蓋,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範圍,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以下簡稱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環衛、市政、房管、園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管理單位),依照本規定負責維護、管理。

公共場所範圍內的井蓋,屬於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依照本規定維護管理;屬於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時,及時向井蓋管理單位報告。

第五條 維護井蓋的完好,人人有責。任何人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等情況,都有義務及時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門或井蓋管理單位報告。

第六條 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地方產品標準。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本市有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範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竣工,分別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驗收;其他地區,按照檢查井的使用性質,由井蓋管理單位驗收。對不符合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標準的井蓋的,不予驗收。

第七條 井蓋必須有標明檢查井使用性質的標誌。沒有標誌的,應由井蓋管理單位負責更換。禁止不同類別的井蓋混用。

第八條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指派專人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蓋經常巡查,對其他公共場所的井蓋定期檢查。

在保護市政設施安全和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門應對丟失、損壞的井蓋先行補裝、更換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井蓋管理單位和公共場所,應建立管理制度,指派專人對井蓋經常巡查,並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井蓋應保持完好,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不響。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補裝、維修或更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開啟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井蓋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50元至100元罰款。

由於井蓋丟失、損壞、移位和擅自移動井蓋而造成事故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違反交通、消防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監督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故意損毀或盜竊井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井蓋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 例》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都市計畫區內的井蓋設施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井蓋設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力、燃氣、供水、排水、通訊、有線電視、公共照明等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井框、井圈等相關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權屬單位,是指井蓋設施的所有人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產權人委託而對井蓋設施維護的管理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井蓋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依附於市政設施和園林設施上的井蓋設施建設技術標準,提高井蓋設施的防盜、抗壓效能;負責督促和指導城市道路、公園管理單位建立完善並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度,指導相關單位完成井蓋設施的改造工作。

第五條 市井蓋設施管理相關部門按以下職責分工負責井蓋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應督促和指導公路維護管理單位建立完善並落實所轄道路範圍內井蓋設施的監管、巡查和應急搶險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監督和指導房屋建設單位在其規劃建設範圍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井蓋設施權屬關係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三)開發區(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園區內土地開發單位在其開發建設的區域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權屬單位落實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市林業局應在其管轄範圍內督促和指導相關管理單位建立完善並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

(五)公共廣場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指導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在公共廣場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並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

(六)市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盜竊、破壞井蓋設施、相關安全警示防圍設施以及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收購廢舊物資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市供銷合作聯社負責檢查督促再生資源經營者依法經營,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明確本級井蓋設施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街巷和社群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協調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第六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是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

多家管線單位共同使用同一井蓋設施的.,由井蓋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各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放棄維護管理的廢棄井蓋設施,井蓋設施維護監管部門可作廢舊井進行填埋,填埋費用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承擔。

第八條 因井蓋設施缺損、鬆動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井蓋權屬單位依法賠償損失後,應向造成井蓋缺損、鬆動的直接責任人追償。

第九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建立井蓋設施巡查制度,對巡查、養護、維護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向社會公佈井蓋設施維修管理電話。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井蓋設施設定地點、數量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定期報井蓋設施行政監管部門。

第十條 市民可以通過“12319”城市管理熱線、公安“110”聯動等方式舉報井蓋設施缺損、鬆動情況,也可以直接向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反映。

“12319”城市管理熱線、公安“110”聯動應及時將舉報的情況交市相關部門、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或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例行市政設施巡查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的井蓋設施出現缺損、鬆動情況時,應及時告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處理。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設施缺損、鬆動資訊後,應當立即設定安全警示防圍設施,並及時完成補缺、修復。

第十二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維護井蓋設施不得損毀所依附的城市基礎設施,並不得影響所依附的城市基礎設施的整體功能。

新建、修復井蓋設施需要挖掘和佔用城市道路的,應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井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和公共場所設定井蓋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並與地面保持平順;在園林設施內設定井蓋設施應當符合園林綠化標準。

(二)井蓋與其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盜功能,已建成的井蓋設施未具備防盜功能的,應當逐步更換。

(三)新建和修復的井蓋設施,井蓋和井座應當標明行業標誌、井蓋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名稱和報修電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佔、圈壓井蓋設施。

巡查、維修人員開啟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安全圍欄、標誌。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井蓋設施。

廢舊井蓋設施可以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自行處置;或者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出具證明,交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會同市供銷合作聯社指定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圈佔、違法收購井蓋設施和警示防圍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井蓋設施維護監管部門或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通報其主管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井蓋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 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協調駐韶關軍事單位參照本規定加強所屬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