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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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4篇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有效發揮其勞動防護作用,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台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範圍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職責

3.1、供應處負責制訂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發放標準,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入庫、發放、建立臺帳等。

3.2、供應處負責勞動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與回收、臺帳建立等,同時對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負責。

3.3、報集團供應部或區域批准自行採購大勞動保護用品,供應處在詢價時要求供貨單位提供樣品,會同財務處、總經辦、生技處比質、比價,共同選擇供貨廠商。並獲取和儲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合格證)。

3.4、各處室負責本處室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和公司安全員負責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稽核和臺帳建立。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並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5供應處負責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勞保用品臨時採購發放標準,並負責落實。

4、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4.1、新進人員根據崗位工作需要,需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後,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各兩套。

4.2、勞保用品到貨後,供應處及時通知各二級單位領用。

4.3、各二級單位按申報計劃由計劃申報員開具領料單,由各處室領導、安全員、供應處稽核登記後,到供應處領用。

4.4、供應處對領料單開出的勞保用品數量、品種等進行核實,按要求發放,並做好廢舊勞保用品的回收工作,同時建立相應的發放臺帳和回收臺帳。

4.5、轉崗崗位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技處、安全員核實後予以補發。

4.6、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複發放。

4.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安全員確認,公司領導批准後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後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4.8、小勞保實行計劃管理,由各單位計劃報公司安全員稽核後,由供應採購並按計劃發放。生技處根據生產情況,可適當增報計劃用於備庫。

4.9、調職員工勞保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勞保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實施後,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動保護用品予以補發。

4.10、各工種職員不管什麼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勞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後原發勞動保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4.11、治安(巡邏)崗人員的制服,由總經辦提交專項申請,供應處稽核,公司領導批准後發放。

5、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5.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

5.2、印有企業標誌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後果。

5.3、職員的耐用勞保用品和特種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滿後,由公司安全員進行鑑定,對確已失去勞動防護作用的,由公司安全員統計數量上報換領計劃,製作報廢清單交供應處倉庫回收。

5.4、供應處會同生技處定期對交舊勞保用品報公司領導審批,進行集中銷燬或調劑生產一線處回收利用。

5.5、外單位來公司支援生產的崗位人員,由公司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按同工種臨時配發必要的勞保用品。

5.6、外來公司參觀人員的安全帽等勞保用品,由總經辦統一領用並保管,非集團內的外來培訓人員安全帽等勞保用品需交納一定數量的押金後,由總經辦統一辦理借用手續。

5.7、各種原因造成安全帽非正常損壞,且未到發放期限需領用的,每頂20元,由其本人到財務處交費,憑財務收據辦理補領手續。

5.8、勞保鞋、工作服使用未到週期,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已失去防護作用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會同供應處進行鑑定後給予重新發放,供應處同時向供應商索賠。

5.9、勞保鞋、工作服使用未到週期,但因工作環境導致已失去防護作用的(如汙染、腐蝕,燙損等),經公司安全員、生技處、供應處鑑定後,報公司領導稽核後交舊換新。

5.10、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按要求穿著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著裝要求:每年五月一日起穿著統一發放的夏季工作服,十月一日起穿著統一發放的春秋季工作服(具體以台州氣候為準)。

5.11、倉庫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好勞保用品,防止發黴、變質;並按規定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大量積壓情況應隨時反映。為確保人身安全,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由供應處統計,經生技處稽核後,供應處報公司領導審批,再進行實物處理,同時供應處與財務處一起進行賬面核減。

5.12、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動保護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6、附則

6.1《職員崗位勞保用品發放及工種明細表》

6.2《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6.3本辦法由供應處歸檔管理並享有解釋權。

6.4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2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同時為了加強對勞保用品領用和使用的管理,結合本公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勞保用品發放範圍

本司根據各個生產崗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種類和發放標準,定時、定量地發放相關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避免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勞保用品種類

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主要包括:

A.勞保鞋 、絕緣鞋、雨鞋

B.防護服、雨衣

C.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D.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E.安全帽、工作帽

F.防護眼鏡 、墨鏡

G.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四、 勞保用品管理部門

公司物流部負責勞保用品的各項管理——保管、登記、發放、退庫後的廢棄處理。

五、 勞保用品管理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進行不斷修訂,執行“既保證員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費”的原則;不強調平均或攀比。

2.員工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禁止擅自改變勞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將勞保用品挪做私用。

3.勞保用品領用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各事業部在領用勞保用品時必須交舊才能領新。

4.勞保用品管理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物流部為各事業部建立領用登記臺賬,各事業部在發放時詳細記錄每位在職員工領用勞保用品的 情況,員工在領取勞保用品時應簽字確認。

5.發放標準:各崗位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及更換週期,請參閱附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所規定的勞保用品標準,是指最大標準。

6.因工作崗位調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當月所發放的勞保用品不夠用時,經所在部門主任及以上主管領導批准,可以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7.遇節假日或員工有病假、事假、工傷、外出學習培訓等情況連續未在生產崗位超過一週的,在發放生產作業用勞保用品時,根據未出勤的日期長短,酌情減少發放數量,由物流部與各事業部、人力資源部配合執行。 若當月未能執行的,則順延到次月執行。

8.以舊換新回收的勞保用品,由物流部負責統一分類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報申請進行再利用或廢損處理。

9.勞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質量問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業部必須及時彙總情況,並將剩餘勞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換領新的勞保用品。 若因員工在使用中人為損毀或丟失,則當月勞保用品由員工自行解決。

六、勞保用品發放時間及以舊換新界定

1.勞保鞋、絕緣鞋、雨鞋

A.公司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及崗位危害給職工配備勞保鞋、絕緣鞋或雨鞋,以避免職工職工腳部傷害事故。

B.職工經培訓合格後進入車間工作應在當日或次日由所在事業部安排人員至庫房免費領用1雙勞保鞋、絕緣鞋、雨鞋(依據崗位不同領用)。

C.公司為專職的高壓電工、電器車間職工配發高壓絕緣勞保鞋。

D.員工在職期間請假連續超過15天的,勞保鞋換領期限則按該員工請假的天數順延。

E.不在更換期內的無特殊原因進行領用或以舊換新的需按公司購買原價的20%現金補償後給予發放,半年內因丟失或不能以舊換新的按公司購買原價的50%現金返補償後給予發放。

F.不在更換期內的職工因辭職、離職、辭退人員,安全鞋、絕緣鞋、雨鞋等勞動保護用品,個人必須退還公司物流部處理,若未退還應按公司購買的實際價格給予賠償,由人力資源部從工資中給予扣除。

G.勞保鞋、絕緣鞋、雨鞋領用不滿半年的人員離職時,公司按勞保鞋、絕緣鞋、雨鞋的全價對個人進行扣款。

H.個人購買的不在換髮範圍內

2.防護服、雨衣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防護服。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防護服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防護服,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防護服只用於在工作間內工作時按生產作業要求規定穿著。

D.雨衣按照發放標準一年一領,以舊換新,交一領一。

3.手套等(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手套。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手套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手套,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沾染油汙的線手套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儲存並移交至危廢庫。

4.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所需的口罩。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口罩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口罩,交一領一。

B.公司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配置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5.安全帽、工作帽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頂安全帽或工作帽。

B.安全帽、工作帽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6.防護眼鏡、墨鏡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副防護眼鏡。或墨鏡

B.防護眼鏡、墨鏡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7.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A.公司為噪音超標崗位(打磨工、整形工、銑工、鉗工、步衝機操作工、數控銑工)配備防噪音耳罩。 同時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B.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執行以舊換新管理,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8.一次性勞保用品

A.一次性耳塞、一次性乳膠手套作為一般固體廢物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B.一次性用品由物流部按照按生產崗位限額領用的方式。

七、生效日期

此管理辦法自批准之日開始生效。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公司依法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規範勞保用品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 範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第三章 總則

第四條 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

第五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於勞動保護用品,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六條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效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效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 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 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第十條 勞保用品的發放物件為公司上崗工作的全體員工。發放標準依工種、工作任務的不同而定,詳見附表。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勞保用品是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防護用品,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配備不同崗位的配發標準,公司所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配備各種必備勞動保護用品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科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憑"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入職證明,為員工辦理工服領用手續,其它勞保用品由用人部門根據勞保發放保準為員工領發。

第十三條 生產部門新員工入職應配備本崗位規定必備基本勞動保護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護鏡、安全帽)。

第十四條 需要經常到生產現場的非生產員工應配備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各崗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行政辦公室負責擬定採購大勞保(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用品的計劃、保管和發放;其他小勞保防護用品由各部門庫房下達採購計劃,保管和發放;採購科負責按計劃採購,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章 勞保用品分類

第十六條 防護服或工服:夏、秋裝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條 防護鞋:絕緣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絕緣膠鞋、絕緣雨鞋、雨鞋,黑色皮大頭鞋。

第十八條 防護手套:乳膠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長橡膠帶線手套。

第十九條 防護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風帽。

第二十條 其他防護用品:防塵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電焊防護鏡、平光鏡、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 勞保用品費用計劃

第二十一條 勞保用品總費用預算:根據公司預算管理辦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獨立核算單元根據員工勞保用品的到期情況及結合下一年總體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費用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公司年度預算的總費用,年初制定的總費用不足時,需求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申請報告並說明費用不足的原因,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七章 勞保用品的採購

第二十三條 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國家、省、市勞動部門批准的勞保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商購買。購買時要驗明定點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兩證”)。

第二十四條 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部門提出,經公司審批通過後,採購部徵求部門意見後選型採購。

第二十五條 加強採購價格的審計管理。公司財務部、審計監察部人員要參與採購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與審計。

第八章 勞保用品的驗收、發放

第二十六條 勞保用品購入後要進行驗收。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0%,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勞保用品要檢查其“兩證”,對無“兩證”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庫。

第二十七條 對定期發放的勞保用品,發放時應嚴格執行發放時間標準並做好領用記錄及臺賬,對於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勞動防護用品需填寫《勞保用品發放卡》,支領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 領用部門及個人按規定或提出的質量標準進行領用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無“兩證”的,應拒絕領用,並及時向監察部、紀律檢查科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員工領用的勞保用品,在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可及時提出退換。

第三十條 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裝置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 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公司綜合管理部確定後上報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條 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第三十三條 為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紀律檢查科、安全裝置管理科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發放使用規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如某項勞動防護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達到規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請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條 因病、事、工傷、產假、脫產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開原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第三十六條 凡屬有關設計、工藝、試驗人員等非實際經常性操作的實習人員,經綜合管理部申請,公司領導批准同意後可作為一次性審批發放。

第三十七條 洗衣粉、肥皂、毛巾類小勞保按發放標準統一時間發放,不做個別支領。

第四十三條 外包隊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外包隊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配備,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由本部門向公司申請報告說明原因,公司批准後執行,但不得低於總價的20%。

第四十五條 發放及管理

1、行政辦公室建立領用記錄臺賬,並在員工備用服裝不足員工總數10%時,及時申請補充。

2、試用期內員工,在入職當天,領取工服,並繳納工服押金,轉正後退押金。

3、員工領用工服時在確認相關資訊後在工服發放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4、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工服丟失、未到期破損,須提前換髮,並由個人承擔費用。

5、員工離職時,對領用的工服及勞保鞋,未滿使用期限,折舊收取製作費,同時物品歸屬本人,扣費標準如下:

5.1試用期內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月按半月計,超過半月按整月計。

5.2正式員工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自領或換髮起計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個月按半月計、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第十章 工服著裝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為樹立公司良好的整體形象,展現員工風貌,宣揚企業文化,工作期間著裝及儀表要求如下:

1、員工工作期間必須著裝工服。

2、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現象。

第四十七條 工服換裝時間

1、根據具體天氣情況,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通知更換工服時間。

第四十八條 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著裝工服,每發現一次處罰10元。

2、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員工著裝工服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

1、為方便,工作期間出廠區,允許著裝工服。

2、遇公司集體活動時,按公司統一要求著裝。

第十一章 考核

第五十條 對於所有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制制度的行為部門及個人,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於外來人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責任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同時司政字[20xx]第08號《xx裝置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表單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卡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4

一、原則

1、按節約有效的原則發放。

2、不同勞動條件下配發的勞保用品和更換週期不同。

3、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破損、嚴重汙染無法繼續使用時,經審批可以“以舊換新”。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三、職責許可權

1、安環科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職工崗位制訂、稽核發放標準和範圍,監督勞保用品的使用和到期更換情況,建立員工勞保用品使用臺帳。負責對新員工及崗位變更人員、因破損需提前更換勞保用品申請的審批,並做好審批記錄。

2、生產生產技術科和安環科負責勞保用品的採購。

3、物管中心負責勞保用品的保管,按生產技術科稽核的領料單發放,並做好發放記錄。

4、各部門負責按期更換勞保用品,負責提出新員工、崗位變更人員及未到期損壞更換的領用申請和初審。

四、勞保用品的配備和發放

1、勞保用品按崗位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見附表《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

2、發放辦法

(1)新員工入職安排工作崗位後,由部門按照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由生產技術科稽核後,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後的領料單交倉庫保管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勞動用品自安環科稽核領用後計算使用期限。

(2)因提前更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綜合部稽核批准後,可以發放。

(3)換髮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後,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倉庫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4)材料式樣的選擇。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以保證安全可靠。

(5)工作服需按現有色系(灰白)、材質和樣式配備(夏裝輕薄透氣,秋裝厚暖),並繡制企業標誌,由總務部按批量比質比價採購。

(6)安全帽採購要達到安全帽國家要求技術標準,選擇小沿邊安全帽,重量最好不超過400G;強度:經高溫、低溫、淋水處理後衝擊力≤4900N;耐溫效能:在—50攝氏度到100攝氏度情況下不變形;材質要求為ABS高強度工程塑料製成的。硬度高、強度塑料含量高、硬而不脆。具有良好的抗衝擊、阻燃效能;襯裡應透氣排汗,保證頭部氣流暢通。顏色為紅色。

(7)其他勞保用品由生產部按不同崗位通用配備技術標準要求,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條件下,比質比價,統一採購。

五、使用管理規定

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範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工作服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3、員工在大型衡器事業部生產現場應穿戴的工作服裝(包括安全帽)。

4、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未到期時間折價後予以賠償後更換。

5、試用期內員工離職,不滿7個工作日需上交歸還全部勞保用品(不包括日消耗勞保用品),且工作服,勞保鞋清洗乾淨;超過7個工作日,工作服、勞保鞋按舊服收回,公司按其原價在工資中扣除。

6、員工在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符合安全標準的勞保用品,違者予以扣發獎金50~100元。

7、人員勞保用品由所在部門負責申請,實習結束後應清洗乾淨全部上繳,如丟失或損壞按原值折價賠償。

8、違反勞保用品使用規定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扣發所在部門安全獎。

9、庫管理員對回收的舊勞保用品,能繼續使用的,應妥善保管好,發放使用;不能繼續使用的,如勞保鞋應定期進行銷燬處理,工作服可剪成條狀擦試裝置。

10、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定期按照安全規定檢查員工的勞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規定,嚴格督促公司員工嚴格執行勞保用品穿戴規定,對不符合穿戴的員工進行扣罰,每季度末形成員工勞保用品使用情況形成報告,交安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