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製度的基本原則講解

才智咖 人氣:1.41W

我國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我國繼承法的出發點和依據。繼承製度的基本原則,在繼承法上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以明確的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出來,其原則、地位和作用一目瞭然;二是藏於總則中,不見其形,其精神實質貫穿於整個法律條文中,通過對繼承法的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則。我國繼承製度主要有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繼承製度的基本原則講解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民法通則第76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在此基礎上,繼承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可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是我國繼承立法的宗旨和出發點,是繼承法的首要原則。其基本內涵包括五個方面:

(一)任何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繼承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繼承的權利;

(三)任何公民都有權依法行使其繼承權,自主決定接受或放棄繼承,除非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節,不得剝奪公民的繼承權;

(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遺產和處分遺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五)繼承權為絕對權,他人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請求給予法律保護和補救。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繼承權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為繼承權的主體,不因性別的差異而影響其權利的享有與行使。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第13條、第17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等內容。繼承法以憲法為依據,並按照憲法的精神,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民的繼承權不因性別不同而有差異,婦女同男子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無論婦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論是參加社會工作,還是家務勞動,都與男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二)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不因公民性別不同而有差異。繼承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應的女性,如丈夫與妻子、兒子與女兒、父親與母親、兄弟與姐妹、祖父與祖母、外祖父與外祖母、以及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與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都彼此平等地作為法定繼承人,在親等相同的情況下,適合於男性的繼承順序同樣適合於女性。同時,繼承法也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不分男女,一般應當均等。

(三)在代位繼承問題上男女平等。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如: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孫子女有代替其父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母親先於外祖父母死亡,外孫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繼承外祖父母遺產的權利。轉繼承的情況也同樣如此。

(四)在夫妻財產繼承中,彼此間繼承地位平等,處分所繼承遺產的權利平等。按照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第30條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男女平等原則有利於保護婦女權利。由於幾千年來重男輕女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流毒至今尚未肅清,婦女的繼承權在某些地區,特別是農村還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一是女兒的繼承權往往不能實現;二是喪偶婦女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三是寡婦帶產再嫁往往受到阻撓。因此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仍然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應當在現實生活中進一步落實。

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的原則。

養老育幼、保護和照顧老、幼、病、殘等社會成員中的弱者,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共同倡導和堅持的原則。繼承法從遺產繼承這一特定方面確認和堅持這一原則,既是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條件和物質生活水平的客觀要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道德價值在繼承領域的必然反映,同時還是確保實現家庭職能、發揮親屬互濟作用的現實需要。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如果不盡扶養義務,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取消他們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給他們遺產。

(二)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義務較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三)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四)在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應繼承份額。

(五)公民可以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其老有所養。

(六)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七)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特別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八)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設立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義務相一致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繼承關係中,也不例外。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是:

(一)盡了扶養義務的姻親可以享有繼承權。例如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不但享有繼承權,而且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二)有的公民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但如果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依法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

(三)在遺產的分配上,根據同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義務的多少,也可以不均等。盡義務多的,可以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可以少分遺產,有能力盡義務而不盡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給遺產。

(四)在有遺贈扶養協議時,扶養人按照協議盡了義務,有權取得遺贈;扶養人不履行協議,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五)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六)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證明,在遺產繼承中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不僅有利於被繼承人生前得到較好的扶養,促使繼承人履行應盡的義務,有利於促進家庭內部的團結互助,而且有利於人民法院處理財產繼承糾紛。當然也不能把繼承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精神理解為“等價有償”,更不能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看作是簡單的機械的對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