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領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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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經辦管理,防範基金風險,維護基金安全,切實做好經辦服務工作,提升經辦管理水平,依據國發〔2009〕32號、人社部發〔2009〕187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就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清理養老保險關係、清退重複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等制定本辦法。

養老保險領取制度

 一、重複領取新農保待遇處理辦法

(一)新農保待遇重複發放暫停程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複領取新農保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參保的基本資訊,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資訊以《關於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絡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並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資訊,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資訊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複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於當月暫停發放新農保待遇。

(二)新農保重複發放待遇清理程式

1.涉及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絡,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一處新農保待遇領取地(以下簡稱“待遇領取地”),放棄另一處新農保待遇(以下簡稱“待遇停發地”)。

2.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後,業務部門填制《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附件三)並附本人申請一份,通知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並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養老金。

3.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的業務部門依據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制發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及本人申請在新農保資訊系統中做“待遇終止支付”處理,終止時間填寫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起始月份;列印《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為其辦理停發養老金和參保關係終止手續,並負責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待遇。然後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領取地恢復發放新農保待遇。

4.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根據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資訊,恢復發放暫停人員的新農保待遇。

5.為確保足額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養老保險金,待遇停發地社保機構可與待遇發放地社保機構協商,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養老保險金。

(三)收回新農保重複發放待遇的財務處理辦法

縣級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按照下列方法,做好收回重複領取新農保待遇的帳務處理工作。

1.財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出具的重複享受待遇人員《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經業務部門稽核、簽字後,作為財務部門收回參保人多領待遇的依據。銀行現金繳款單與業務部門出具的《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重複領取新農保待遇人員退回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應由重複領取人員直接存入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同時在“銀行現金繳款單”上由繳款者本人簽字。

2.賬務處理如下:

借:支出戶存款 借:

——農村養老保險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負值反映)

——基礎養老金支出 (負值反映)

——中央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省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州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縣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二、重複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複發放暫停程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複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的參保基本資訊,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資訊以《關於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絡並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並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資訊,並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資訊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複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於當月暫停發放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重複發放清理程式

1.涉及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絡,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後,為待遇領取人出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證明》和《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待遇停發地按規定辦理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3.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的業務部門依據待遇領取地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及本人申請在新農保資訊系統中做“待遇終止支付”處理,終止時間填寫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起始月份;列印《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為其辦理停發養老金和參保關係終止手續,並負責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然後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領取地恢復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根據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資訊,恢復發放暫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為確保足額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待遇,待遇停發地社保機構可與待遇發放地社保機構協商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回重複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

(三)收回重複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財務處理辦法同第一條第三款。

三、重複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複發放暫停程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複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的參保基本資訊,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資訊以《關於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絡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並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複領取養老金疑似資訊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資訊,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資訊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複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於當月暫停發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發放程式

1.涉及重複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絡,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後,為待遇領取人出具《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附件四),通知待遇停發地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待遇領取地根據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回執,恢復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重複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待遇停發地根據人社部發〔2009〕187號檔案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如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按規定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養老金不再清退。

4.按“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重複參保並領取待遇的人員,因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本人繳費帳戶中支付,按規定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餘額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嚴格執行經辦政策,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經辦政策和相關規定,確保基金安全無漏洞。疑似重複發放養老金的社保機構要做到積極主動,不等不靠,先核實本地區疑似人員的參保、發放基本資訊,然後及時向對方社保機構發協查函核實相關情況,經稽核確認後雙方社保機構要及時暫停重複領取養老金人員的養老金髮放。

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地與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要做好協調與溝通工作,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待遇發放地經辦機構要根據《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及時、足額做好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工作。對未按上述要求及時辦理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暫停發放或未按規定收回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造成的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由經辦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