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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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條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瞭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範,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新增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 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 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採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後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

第十一條 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標註及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食品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製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製品。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條 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四條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裝置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汙染。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新增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瞭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佈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採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鼓勵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汙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籤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註使用標籤的,應當予以標註。

第十七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授權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企業經營範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檔案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於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並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二條 審查組或者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後10個工作日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稽核,確認無誤後,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彙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稽核批准。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六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註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於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複的原則,簡化或者免於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不同食品其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規範檔案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申請程式進行審查換證。

第三十條 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年審工作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年審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副本上籤署年審意見。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裝置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開發生產新種類食品的,應當在變化發生後的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受理變更申請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審查企業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要求。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宣告,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採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編號方法。QS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後4位為企業序號。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的包裝和標籤上標註生產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