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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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最新全文

國政府網今天全文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該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外界將“以人查房”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為一旦執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資訊等情況將被剎車。但現在看來,“以人查房”短期內並不能實現。發現,《暫行條例》全文35條都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字句。

所謂“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資訊。

條例全文如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專案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型別、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