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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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如下是申請書網為大家整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文,歡迎大家借鑑。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文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文一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資發〔2014〕1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XX年2月24日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文二

六安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

我區於20XX年5月18日正式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經過近三個月的不斷摸索和學習,逐漸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流程,規範操作登記程式,基本實現便民高效的登記要求。但是在我區不動產登記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原來分散登記中的弊病,導致了部分不動產統一登記嚴重滯後,大大影響了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級反饋存在的問題,懇請給予指導。現將問題反饋如下:

問題一: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只有土地權屬證明。

20XX年之前,金安區各鄉鎮普遍存在由當地土管建設所為登記申請人開具土地使用證明,證明的基本內容是申請人所佔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無權屬糾紛、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等,申請人僅憑藉該證明就進行房屋登記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一直沒有登記,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不明確,四至模糊,面積未實測。

問題二: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也沒有土地權屬證明。

金安區早期房屋登記中不需要土地登記或土地證明,但房屋登記材料中寫有土地證書號(經查沒有土地登記資料),其土地性質集體、國有不清晰,劃撥、出讓不明確,也無土地使用權的任何資訊,但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現在辦理不動產,無法鑑定土地使用權性質。

問題三:辦理了土地登記但沒有辦理房屋登記。

金安區於2010年已完成“三權”登記發證工作,但因鄉鎮規劃等原因,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沒有建房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房屋資訊不能記載,無法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

問題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但現在查詢不到土地登記資料,在變更時,如何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

特此請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動產登記的模式

近、現代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大致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託倫斯登記制度。下面分別予以考察。

(一)契據登記制度

契據登記制度,也稱形式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契據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

(2)登記與否不予強制。

(3)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主義。

(4)登記無公信力。

(5)登記簿採取人的編成主義。

(6)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狀態,即不僅登記不動產物登記物權變動事項統一。

(二)權利登記制度

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權利登記制度為德國民法首創,併為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等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所採用。

權利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登記採用強制主義。

(5)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6)登記以不動產權利的靜態為主。

(三)託倫斯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登記不實行全面的強制主義。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交付權利證書。

(5)登記土地上的權利負擔。

(6)設定賠償基金。

(四)三種登記模式的評析

上述三種不動產登記模式各具特色。無論是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還是託倫斯登記制,均與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緊密結合,並通過各自的內部調整,基本上達到自我體系的完善。如果脫離一國的具體國情,將很難判斷孰優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