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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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收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本,供大家參考。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本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本【1】

六安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

我區於20XX年5月18日正式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經過近三個月的不斷摸索和學習,逐漸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流程,規範操作登記程式,基本實現便民高效的登記要求。但是在我區不動產登記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原來分散登記中的弊病,導致了部分不動產統一登記嚴重滯後,大大影響了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級反饋存在的.問題,懇請給予指導。現將問題反饋如下:

問題一: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只有土地權屬證明。

20XX年之前,金安區各鄉鎮普遍存在由當地土管建設所為登記申請人開具土地使用證明,證明的基本內容是申請人所佔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無權屬糾紛、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等,申請人僅憑藉該證明就進行房屋登記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一直沒有登記,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不明確,四至模糊,面積未實測。

問題二: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也沒有土地權屬證明。

金安區早期房屋登記中不需要土地登記或土地證明,但房屋登記材料中寫有土地證書號(經查沒有土地登記資料),其土地性質集體、國有不清晰,劃撥、出讓不明確,也無土地使用權的任何資訊,但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現在辦理不動產,無法鑑定土地使用權性質。

問題三:辦理了土地登記但沒有辦理房屋登記。

金安區於2010年已完成“三權”登記發證工作,但因鄉鎮規劃等原因,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沒有建房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房屋資訊不能記載,無法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

問題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但現在查詢不到土地登記資料,在變更時,如何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

特此請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範本【2】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資發〔2014〕1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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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者單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時,需要按照規定提交齊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須攜帶的原件材料。

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影印件辦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契稅完稅或減免契稅憑證和增值稅等完稅證明,需攜帶原件;

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戶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