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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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採礦權。如下是申請書網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1】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2】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資發〔2014〕1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XX年2月24日

不動產登記的模式

近、現代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大致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託倫斯登記制度。下面分別予以考察。

(一)契據登記制度

契據登記制度,也稱形式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契據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

(2)登記與否不予強制。

(3)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主義。

(4)登記無公信力。

(5)登記簿採取人的編成主義。

(6)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狀態,即不僅登記不動產物登記物權變動事項統一。

(二)權利登記制度

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權利登記制度為德國民法首創,併為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等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所採用。

權利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登記採用強制主義。

(5)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6)登記以不動產權利的靜態為主。

(三)託倫斯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登記不實行全面的強制主義。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交付權利證書。

(5)登記土地上的權利負擔。

(6)設定賠償基金。

(四)三種登記模式的評析

上述三種不動產登記模式各具特色。無論是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還是託倫斯登記制,均與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緊密結合,並通過各自的內部調整,基本上達到自我體系的完善。如果脫離一國的具體國情,將很難判斷孰優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