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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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

小區物業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規範全體員工行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二、 適用範圍:

新天美地花園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三、 職責:

3.1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為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3.2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並全面貫徹下去。

四、關於服裝、裝束

4.1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乾淨;

4.3進公司須戴工作證;

4.4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

4.5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儘快申請補領;

4.6不得擅自塗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

4.7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

4.8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關於上班時間

5.1時間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

5.2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

5.3僱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

5.4嚴禁無故曠工;

5.5上、下班必須簽到;

5.6不許代別人簽到;

5.7不得塗改簽到表。

六、關於廠內裝置和備件

6.1裝置、備件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裝置整潔美觀;

6.2注意整理整頓;

6.3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

6.4嚴禁對花園內的裝置亂塗、張貼;

6.5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

6.6凡故意破壞裝置、設施,從嚴處理;

6.7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

6.8裝置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

七、其它

7.1服從上司的命令;

7.2發生事情必須立即上報、聯絡;

7.3嚴禁在花園內吐痰或丟垃圾;

7.4嚴禁在花園內吸菸;

7.5不準喧譁、賭博;

7.6不準盜竊他人或公司內的東西;

物業管理公司規章制度

1、工作時間不準睡覺或做出睡覺姿勢;

2、離開作業現場(崗位)時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後方可離開;

3、嚴禁在辦公室私用電話;

4、除急事外不許接聽私人電話;

5、未經許可不準在公司內演說集會;

6、不許用任何方式威脅、恐嚇同事;

7、不許在公司內打架;凡有打架者,無論何原因,一律做無條件開除處理;

8、凡在被本公司開除的僱員,一律不準再招入公司,一經發現,即時開除並扣除所有工資;

違反以上規章制度將嚴肅處理,重者將嚴懲警告及罰款或送公安機關。

望各位僱員嚴格遵守。

關於上班時間

1、 無故早退或遲到,罰款5元,

2、 無故曠工一天扣除2天工資;

3、 曠工連續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 忘記簽到或籤錯日期同樣罰款5元;

5、 發現代人簽到,一律罰款20元;

6、 擅自塗改簽到表,一律罰款20元。

(所罰款項存用於公司活動基金)

關於花園內裝置和備件

1、弄髒裝置和備件或粗魯使用物品情節較為嚴重者,則警告並罰款5元;

2、屢次不搞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的部門全體人員給予罰款10元/人;

3、凡盜竊本公司裝置、備件等財物,立即開除並扣當月工資20%;

4、凡故意損壞本公司裝置等財物,按所購入價2倍賠償;

5、在公司或花園內張貼、亂塗,按警告處理並罰款5元;

6、裝置引起故障擅動機器而導致裝置損壞,則需等價賠償其修理費,並酌情加倍處罰。

其它

1、不服從上司的命令,按嚴重警告處理並罰款5—20元,屢次重犯則開除處理。

2、疏忽報告或聯絡而受到損害,則嚴重警告並罰款10元。

3、在公共場所或花園內吸菸,則罰款10元;

4、發現喧譁、賭博,按嚴重警告且罰款20元處理,情節嚴懲者以開除處理;

5、凡盜竊他人的物品,立即開除並送公安機關處理;

6、上班時間內怠工或打瞌睡 ,則嚴懲警告並罰款10元起。情節嚴重者開除處理。

7、不按時上交工作報表、不按時填寫工作記錄,查到一次罰款10元。

8、內部培訓時間無故不到者,罰款10元,並給予警告。

員工考勤和休假的規定

為了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考慮員工與家屬團聚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 考勤

1. 考勤內容

① 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② 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③ 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擅離職守;

④ 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准假而不到班者,均為曠工。

2. 考勤須知

① 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數屢教不改的,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如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② 對曠工者,應責成其作出書面檢討,並按下表計扣工資,扣發當月各項獎金,曠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終獎10%。連續曠工10,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或曠工雖未達到上述天數,但次數較多,情節嚴重,均應作除名處理。

3. 請假辦法

① 公假

經公司批准脫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均屬公假;經公司指定或批准休養、參觀、訪問的模範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核給公假。

② 調遣假

員工異地調動,因要處理個人瑣事給一天公假。

如有非經常性事務,需員工本人辦理或參加的,如遷居、開家長會等,各單位可考慮到工作安排及員工的需要,酌情處理,不計算假期。

4. 因工作需要積累工時工休,一般應在當月補休,如確因工作一時不能安排補休的,經部門經理同意可適當推遲,可保留至當年底,但必須在本年度休完。如確因工作不能補休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發加班費的形式予以補償。補償辦法:平日加班:工資÷26天1.5加班天數;法定假日加班費:工資÷26天2加班天數計算。

(二) 休假

1. 員工休假必須服從組織安排,並按規定逐級審批,報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級由部門經理安排休假,部門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休假。

2. 員工申請休假須一個星期前填寫《請假申請表》送交部門主管審批。未通過審批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委託別人或電話告假,回來上班後再補請假條。

3. 婚假

員工申請結婚,需在本公司辦理結婚手續,並以領取結婚證為準,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條件:女滿25週歲,男滿28週歲)。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結婚)結婚的,根據在途往返時間核給路程假。

4.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領先本人供養的弟妹、養父母、岳父母、公婆)過世,給予有薪假3天,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給假。

5. 產假、計劃生育假

女員工產假按下列標準核給(發基本工資)

6. 病假

①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病假;

② 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規定執行。

7. 事假

員工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無超過兩天者按無薪處理。

8. 探親假

① 探親假是給予加入公司滿一年,在職期間沒有請過探親假、回家假等;

② 員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③ 探親假給予基本工資。(以提供路程票為準,否則以事假論)

④ 在本公司休過年假者,不再適用此條。

9. 年假

① 凡加入公司工作滿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規定。

② 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3個月者,當年不再享受年假,曠工累計兩日者,當年不再享受年假。

③ 受過各種公司處分、警告者,當年不再享受年假。

10. 說明

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上級領導新的指示、規定再另行通知。

員工辦公制度

為加強管理、嚴明紀律、發揮效益、創一流服務質量,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 出勤:一月內遲到或早退兩次扣一天工資。

二. 請假:必須要請假條,寫明事由,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辦公室核實。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要經理批准,擅自離開者,按自動辭工處理,扣發15天工資。

(1) 請事假扣發當天工資。

(2) 請病假,必須要有醫生證明,三天以內工資照發,三天以上扣除請假期間工資。

(3) 曠工者除扣當天工資外,年終獎扣發一天工資。

(4) 請假一天以上請假者必須提前申請。

(5) 上班時間內,必須堅守崗位,如檢查不在崗位範圍內,則按未上班處理,扣半天工資。

三. 堅守工作崗位,必須按質、按量達到管理處要求,完成各自職責,不能勝任工作,住戶反映較大意見者,管理處有權做出調離原崗位或辭退處理。

四. 如損壞管理處及住戶財產,視損壞程度照價賠償並扣發工資。

五. 管理處的工具、機器、裝置未經管理處或辦公室同意,不準外借。

六. 上班時間不得看報、閒聊,不得用通迅裝置聊天;業餘時間應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及相關知識。

七. 不得在工作時間在本住宅區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有償勞務。

八. 嚴禁向業主、住戶索取財物、吃、拿等不良行為。

九. 熱情、周到、主動、高效服務住戶,依靠法規嚴格妥善管理,絕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辦公制度

一. 員工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嚴謹務實的作風做好本職工作,辦公講求效率。

二. 員工應自覺遵守管理處作息時間,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準中間私自離崗,外出辦公說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須事先請假。

三. 講究禮貌,注重儀容。員工服裝莊重、大方、清潔。

四. 各辦公室、會議室嚴禁吸菸。

五. 保持辦公環境優美清潔,不得隨意丟棄雜物。

六. 愛護公共財物,節約用水用電。

七. 重視防水、防盜和安全生產。

八. 辦公時間要保持肅靜,不準串崗聊天;嘻鬧、高聲喧譁和爭吵。

九. 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十. 以上規定,有違者將按管理處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辦公室值班制度

為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小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員:公司各部門經理以下人員,均應參加值班。

二. 值班地點: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三. 值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員應填寫值班登記表,註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時間、值班情況等。

五. 值班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難以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司經理,並請求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六.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若因此而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無法參加值班的,應事先安排調班,並報辦公室。事先無法安排的,應找機動人員暫替,並在值班登記表上註明。

八. 國家法定節假日另做加強值班安排。

管理處接待來訪設訴工作制度

為加強管理處與業主、住戶的聯絡,及時為業主、住戶排憂解難,提高社會效益,特建立接待來訪投訴工作制度。

一. 接待來訪工作由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宣傳接待投訴的辦公地點、電話,讓業主、住戶來訪投訴有門、信任管理處。

二. 任何管理人員在遇到業主、住戶來訪投訴時,都應給予熱情接待,主動詢問,面帶微笑,不得刁難,不得推諉,不得對抗,不得激化業主、住戶情緒,並做到對熟人、陌生人一個樣、對大人小孩一個樣、忙時閒時一個樣。

三. 對住戶投訴、來訪中談到的問題,客服人員應及時進行記錄,須於當天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和處理建議彙報辦公室主任,由主任決定處理辦法和責任部門。

四. 責任部門在處理來訪、投訴時,要熱誠、主動、及時,要堅持原則,突出服務。不得推託、扯皮、推卸責任、為難業主、住戶、或乘機索取好處、利益等,在處理完畢後應將結果回覆業主、住戶和管理處主任,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

五. 全體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為業主、住戶提供滿意管理、服務,減少住戶的投訴、批評,將業主、住戶的不滿消解在投訴之前。

使用者投訴處理制度

一. 使用者投訴的接收

1. 凡使用者對公司服務方面的投訴,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如信函、電話、傳真或來人面談,統一由管理處物管員集中登記、組織處理、向客戶反饋處理結果。

2. 管理處建立《客戶投訴登記表》,對每一份投訴或意見均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客戶名稱、投訴檔案(信件、傳真、電話及面談的正式記錄)的編號、投訴性質或內容摘要、處理結果等。

3. 管理處親自或指定人員根據客戶投訴或意見,填寫《客戶投訴處理通知單》。為了便於跟蹤、檢索,每一份《客戶投訴處理通知單》應進行編號,並與《客戶投訴登記表》中的編號以及對客戶投訴或意見原件所作的編號保持一致。

二. 使用者意見的處理(必須滿足公司對使用者的承諾要求處理)

1. 管理處將《使用者投訴處理通知單》連同使用者投訴或意見原件責成相應班組進行處理。

(1) 由有關班組負責作出補救措施。

(2) 作出補救措施的同時,還需採取糾正措施,近預定時間完成。

2. 對重大問題的投訴,管理處不能處理的需統一協調的問題,直接報經理,由經理作出處理決定。

3. 對需採取糾正措施的問題要在《使用者投訴處理通知單》中記錄,以便跟蹤檢索。

4. 在完成補救措施後,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管理處,由管理處負責與使用者聯絡,報告處理結果,直到使用者滿意為止。

小區物業管理制度2

為建設和諧文明小區,規範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保持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結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草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草案)》制定本制度。

一、物業管理範圍:凡在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範圍。

二、物業管理機構: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本屆業主委員會是會設主任、委員共七名。業主委員會主要任務是監督執行《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制度》,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權益,完全自願原則,不享受小區任何福利待遇。

三、物業小區的`使用與維修。

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共同執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區內共用部份共用設施裝置,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愛護小區的公共環境。小區所有公共設施屬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包括小區道路、球場、綠化、果樹、供電、供水設施、路燈、電動拉閘、管理人員辦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寵物外出必須由主人牽引並即時清理排在小區公共場所的寵物糞便。

5.機動車在小區內應控制時速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物業小區內禁止鳴笛。

機動車應該放在每個業主車庫中或者公共車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綠化帶停放。

本物業小區公共車位由物業管理人員施畫。僅用於業主和訪客車輛的臨時停放。

6.業主需要進行房屋維修時,應通知物業管理人員或業主委員會並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維修完工後即時清理餘泥垃圾。

四、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本小區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工資福利、公共場所電水費,維修費等等。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約定每月10號前向業主委員會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2.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託物業服務人員催繳,可採用上門催繳、電話催繳、書面催繳等多種方式,並可採用相應催繳措施。

3.欠費六個月以上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公佈欠繳情況。

4.欠費總金額過高時,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人員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五、財務管理。

本小區設收款記賬員一名。本小區財會收支情況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做到公正、公開、透明,接受小區全體業主監督。

本物業管理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物業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小區物業管理制度3

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有助於儲存住宅小區(大廈)的歷史資料,維護管理的連續性和規範化,便於房屋及設施裝置的檢查、維護、更新和與業主的溝通、聯絡。

(一)管理內容:

1、工程檔案:從接管開始的所有工程技術、維修、改造資料、各種竣工圖及各類設施裝置資料等;

2、業主檔案:所有業主購、租房合同(影印件),業主基本情況登記表、裝修申請表等;

3、財務檔案:逐年形成的財務收支報表、物業維修基金使用報表等;

4、檔案檔案: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公司檔案等;

5、管理資料:綠化資料、日常巡查(清潔、維修、保安)記錄、值班記錄,車輛管理記錄、監控記錄、榮譽資料等。

(二)管理措施:

1、制定檔案制度,並嚴格執行;

2、專人管理(由負責內勤的管理員擔任),專室專櫃,編目造冊,存放有序並且尊重業主隱私,保守祕密;

3、科學管理,確保檔案資料完整、齊全,確保檔案完好率達100%;

4、逐步實現智慧化管理,計時可靠的掌握相關資訊,提高管理水平。

小區物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專案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型別:高層住宅;

建築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牆;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裝置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慧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儘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佔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佔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 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六)踐踏、佔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後大聲猜拳、酒後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製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