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員寄存行李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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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存行李:     
1、先向客人瞭解寄存物品的情況,如發現有不予保管或碎的物品,應向客人作解釋,並把寄存行李卡下聯背面的說明給客人看。    
2、收存行李前向客人報行李數,並對行李作一大略檢查,如發現有破損,應即向客人說明。     
3、在行李寄存卡上填日期、經手人、行李件數(用英文寫)、“提示牌”編號,提取時間,記下客人的房間號碼,並請客人在行李寄存卡上聯”姓名”、“來賓簽名”一欄內寫名和簽名,將行李寄存卡下聯交客人保管,通知客人屆時憑行李卡下聯提取,並再次核准行李件數。   
4、對寄存的易碎物品應掛上“小心輕放”的標誌,把行李寄存卡上聯和“提示牌”掛在寄存行李上,並擺放在顯眼的位置上,    
5、對二件以上的寄存行李,要用繩子穿在一起。     
6、凡進入行李房內的行李,均要登記在“存放行李登記本”上,登記好存放日期、房號、行李件數、行李牌號碼、“提示牌”編號和經手人。     
7、行李放入行李房時先放滿行李架,然後再放地下,從裡到外。   
8、未經當班主管的特殊允許,不得把寄存行李連同行李車一齊放在行李房內保管。     
9、如有旅行團需要寄存大批行李時,首先與陪同聯絡好一個時間,一同上樓層辦理寄存手續。辦好手續後把行李放入一樓的行李房的木櫃裡。對於離館後寄存的行李要適當收費。
  
10、如客人馬上付款的,要在行李卡上下聯的空位寫上“已收款”;如客人來提取時才付款的,則寫上“未收款”。 11、客人寄存的衣物和掛衣袋要掛在行李房的橫杆上,不能摺疊。    
12、如客人提出寄存物品由他人代領時,請客人到詢問組辦理手續。待辦好手續後,再開一個寄存行李卡(上聯註明“詢問組留物”),下聯交給詢問組,最後登記好,放入行李房內。     
13、對非住館客人的行李寄存,,原則上不予寄存,確有原因需要寄存的,需經當值主管同意後方可辦理寄存手續。辦理手續時要嚴格按下列程式辦理:     
A:要求客人拿出護照或身份證,抄下護照號碼,客人姓名,並讓客人簽名;     
B:查詢清楚所寄存的物品是否有不予寄存的物品,並告訴客人行李不得超過當天晚上24:00PM前提取,否則交公安部門處理;    
C:收取行李保管費用。

行李員寄存行李及注意事項

二、提取行李    
 1、客人持行李寄存卡取物,可向客人問取原住房號和行李特徵、行李件數等。     
2、進入行李房後,迅速尋找行李卡下聯所記下的“提示牌”編號,再核對行李卡的上下聯號碼、行李件數、房間號碼是否一致無誤,如無差錯把掛在行李上的行李牌、提示牌解下,連同所取的行李一起送出前臺。    
 3、行李交與客人時,即向客人當面點清行李件數是否無誤,行李交客人或代客人拿行李上車時,記下車牌號碼,隨後在“存放行李登記本”上登出(寫上提取時間經手人)。把行李寄存卡上下聯釘在一起,並蓋上“已取”印章,在行李牌背後寫上經手人姓名或工號,已登出的行李牌統一放置。     
4、如客人丟失行李卡下聯,則要求客人說出姓名,房間號碼,行李件數和行李特徵,如與所要取的行李及行李卡上聯的記錄無誤時,先要客人拿出能證明其身份和簽名的證件,如護照、信用卡(上有客人簽名)等,連同行李上聯和“無卡取物登記表”影印在一起,要求客人在影印本上寫下收條並簽名,然後才把行李交回客人。隨後由經手人簽名,寫上日期等,與行李牌上聯上起釘在收條右上角,交當班主管收入“無卡取物登記本”存檔。    
5、提取行李注意事項:    
A:如客人沒有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證明其簽名的信用卡等,均不能把行李交給來人。    
B:只能使用信用卡證明其身份者,在收條上註明此客人簽名與其信用卡的簽名相符。     
C:其他客人無卡代取物,若沒有客人的書面證明或寄存的客人沒有說由別人代取,物品一概不能交給來人。   
D:電話通知由來人代取寄存在本組物品無效。    
E:教派的客人存取行李均要報告保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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