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服務範圍與服務方案

才智咖 人氣:1.12W

導語:  其實,法律糾紛的處理與治病同理,同樣經歷事前隱患、事中發展和事後處理的過程,如法律風險存在同病因潛伏,爭議出現同病症顯現,解決法律糾紛同治病。

法律顧問服務範圍與服務方案

一、法律顧問服務範圍

第一部分 法律風險管理服務

(一)、收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法律資訊和案例

為控制公司法律風險,法務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資訊:

1、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2、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3、質量、安全、環保、資訊保安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4、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以及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的因素;

5、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6、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7、企業和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情況。

(二)、結合公司業務,對公司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分析

1、結合公司業務流程,查詢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法律風險,有哪些法律風險;對辨識出的法律風險及其特徵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風險發生的條件;評估法律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法律風險的價值等。

2、在評估多項法律風險時,應根據對法律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影響程度的評估,繪製法律風險座標圖,對各項法律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法律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3、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願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並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採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範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三)、加強風險管理防範,建立內控制度

1、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物件、條件、範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2、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3、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准的程式、條件、範圍和額度、必備檔案以及有權批准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4、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5、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物件、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6、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7、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釋出預警資訊,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

9、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定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二部分 日常法律服務

(一)解答法律諮詢、為合法經營提供建議。

(二)代為修改或起草各類合同,爭取為聘方獲得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最大利益。

(三)對公司所簽署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

(四)受聘請方的`委託,為聘請方作律師見證,製作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接受委託,擔任聘方的代理人,參加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尋求糾紛的公正處理,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六)協助聘方清理債權債務、制定追債方案;受聘方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保證聘方債權的實現。(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七)根據聘請方需要,協助聘請方開展有關法律的宣傳活動,教育員工遵紀守法,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

(八)為企業中層幹部提供應知會的法律、法規及最常用的法律條款。根據聘請方需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宣講。

(九)為企業高層提供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經常性法律諮詢,向其提供有關法律資訊資料, 解釋有關法律規定,為高層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十)及時修改、補充合同,制訂出一系列公司對內、對外的標準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團各部門參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時追款的合同業務,列出追款方式及時間表,確保訴訟時效、以保障公司、企業效益。

二、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1、提供法律諮詢:

以口頭解答、書面解答、網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洽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就相關法律、法規、經營問題提供具體法律意見。(該項內容中涉及以律師所名義出具的法律文書如: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等另按標準優惠或協商收費)

2、代書

起草、修改各類法律事務檔案及訴訟文書。

3、代理仲裁、訴訟、執行。(此項另按執業律師辦案收費標準的50%--70%優惠收費):

代理公司經濟、民事、行政、勞務糾紛;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律師見證:(按標準優惠或協商收費)

依照法律規定對法律行為、法律檔案、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見證。

5、審查、清理、修改、補充合同、提供標準格式合同。

6、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7、特色服務: 網上諮詢,在網上解答顧問單位的問題,起草、修改各類法律事務檔案及訴訟文書通過網上傳輸,服務快捷、高效,節約商務成本。

8、 書面諮詢、合同修改稽核、釋出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務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9、 由法律顧問定期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改進律師工作。

三、法律顧問服務承諾:

我們的目標是:通過我們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終走上規範化、法律化的運營軌道。

必要時,貴公司根據公司的性質、經營特點、現在的狀況、亟需解決的問題、發展計劃等具體情況,書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務要求,以便我們有針對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決方案。

我們與客戶建立法律顧問合作關係後,不僅為客戶本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還可以應客戶要求,為客戶的關聯公司或投資者個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我們會與客戶協商固定的法律顧問年費,以便客戶作出年度預算;一般而言,客戶可根據公司的成長階段、業務特徵、營收數額、公司規模等確定可能的法律費用預算。

所有在法律顧問關係期間我們所知曉的客戶情況、商業祕密、經營手段等資訊,無論我們與客戶是否存續法律顧問關係,我們都承擔保密義務。

四、法律顧問服務收費:

(一)法律風險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顧問的法律顧問費已包括在聘用單位支付的法律顧問費用當中。

(二)對於日常法律顧問中的部分服務專案,另行收費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標的金額較大的起草、制定、參與談判;

2、商務代理;

3、出具法律意見書;

4、出具律師函;

5、律師出面協商為聘用單位收回款項;

6、法律事務的調查取證;

7、其他經與聘用單位協商另行收費的法律事務。

(三)日常法律顧問中的部分收費服務專案標準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協商一致後收取。

(四)涉訴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收費,收費原則上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規定的標準基礎上協商優惠收取。

其他收費專案按協商優惠。

1、常年法律顧問:

①註冊資本低於100萬: 5-10萬元/年;

②註冊資本100--500萬:10-30萬元/年;

③註冊資本500萬以上: 30- 萬元/年。

2、專項法律顧問(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管理,是在對法律風險主體的自身目標、狀況及其所處環境進行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圍繞企業的總目標、結合企業及所處行業的特點、企業外部因素等,採取綜合、系統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以事前控制為主避免或降低企業法律風險不利後果的法律事務處理全過程。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資訊收集需耗費時間、分析、決策以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等因素由雙方協商收費,如果以記時方式結算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及所需總小時數,然後按每小時1000-3000元人民幣之間協商收取。

【說明:法律顧問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禁止律師個人收費】

五、聘請法律顧問程式

(一)瞭解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收費,與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進行考查性會談;

(二)交換對企業、業務基本情況、法律顧問服務的要求;

(三)對於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文字條款進行磋商;

(四)簽訂《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五)按《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法律顧問費;

(六)收費後被指定律師應當立即開展工作,《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定期舉辦法律講座、研討會等活動。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年,第四年經協商一致後續籤,也可以簽訂四至七年的長期法律顧問合同。

六、建議貴公司選擇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應注重律師事務所信譽、律師的業務能力以及律師工作態度。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進行是一個企業長期合作戰略,而不是短期行為。因此應當將重點放在考查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能力方面下功夫。“術業有專攻”切忌奔律師名聲去選擇;不要選擇什麼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師;也不要選擇明顯低價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律師費用需要支付稅收、事務所費用、社保費用、註冊培訓費用等後的餘額才是律師個人勞動報酬,而前述主要費用佔律師收費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談,應當由企業老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參加。

企業是什麼樣的狀況,需要處理什麼樣的事務,企業老總才“心知肚明”,企業內的其他員工是無法做到的。建議不要採取指派一般員工談第一輪的做法,一般員工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決策權),與律師溝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會給企業造成“走過路過還是錯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