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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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在婚姻關係的家庭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問題如果涉及法律,那該如何解決?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的解答。

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解答

一、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夫妻離婚時股份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財產,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額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三、孩子的撫養費可以主張一次性支付嗎?

司法實踐中,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給付,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的比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在對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國、出境人員;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四、婚後購買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共有財產嗎?

結婚登記後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雙方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與此同時,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約定財產製,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作為夫妻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協商約定的方式確定其歸屬,雙方沒有約定的,婚後購買的,即使產權人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司法解釋,以下情形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六、什麼是家庭暴力?關於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釋有什麼?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的分類:主要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冷暴力等。

中國關於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