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代理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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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單證員全國統一考試主要是測試應試者從事國際商務單證工作必備的業務知識和能力。以下是小編本站為您推薦的一些關於外貿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歡迎學習參考,同時祝所有考生獲得理想的好成績!

外貿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代理進出口業務

一家無外貿進出口權的中國公司是否有權簽訂外貿合同?該公司簽訂外貿後,因無進出口權是否可以與有進出口權的公司簽訂代理進出口協議合同,委託後者代理進出口業務?

裁決書簡介

一、案情

雙方當事人於1987年11月2日在深圳簽訂了買賣三夾板的《合同書》。合同書規定:1.申訴人出售給被訴人10,000立方米三夾板,貨款總金額為3,780,000美元;中國大連港,裝運期限為賣方收到買方開出的信用證之日起25天內裝運,允許5天上限差;3.付款條件為買方開出全額的信用證,賣方開出金額為1400,000港元的銀行擔保信用證作為對保。如在裝運期後5個工作日內買方未能收到有效裝運通知,買方可將信用證撤回或轉讓,並兌現擔保信用證的擔保金作為對申訴人的違約罰金。

合同書籤訂後,被訴人於1987年11月5日申請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後申訴人多次要求被訴人修改信用證,請求被訴人同意推遲交貨。被訴人將信用證上規定的裝運期由原來的1987年12月5日改至12月15日。1987年12月16日被訴人未收到申訴人裝運通知,以申訴人違約為由提取了擔保信用證項下的1,400,000港元。由此雙方發生爭議,申訴人提出仲裁申請,請求: 1.被訴人應返還申訴人港幣1,400,000元及其銀行利息; 2.被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切仲裁費用。

申訴人提出上述請求所據主要理由如下:(一)被訴人無外貿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的SH87112l3號購銷三夾板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被訴人應把取走的1,400,000港元返還申訴人。

(二)被訴人在1987年12月16日取走1,400,000港元擔保金時,申訴人和被訴人之間尚未就信用證有效條款達成協議。被訴人提取1,400,O00港元的這種行為是毫無道理的。

被訴人在答辯中提出:

(一)鑑於被訴人無進出口權,被訴人與環亞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代理進口協議,環亞股份有限公司與申訴人簽訂了兩份進口三夾板合同。因此,SH8711213號合同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而是與上述代理進口協議和兩個進口合同一同生效的。

(二)合同書籤訂後,申訴人根本無誠意履行臺約。被訴人只是“暫時扣留”擔保金1,400,000港元,一俟賣方履約後再行退還。但申訴人始終未能履約,給被訴人造成重大損失,SH87112l3號合同未能履行完全是由申訴人造成的。

二、仲裁庭的意見

仲裁庭審閱了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檔案和證據材料,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外貿企業有權按經營範圍經營進出口業務,被訴人是一家無外貿進出口權的公司,無權簽訂外貿合同,其同申訴人訂立的SH8711213號合同是一個無效合同。

仲裁庭認為,被訴人提交的其與環亞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代理進口協議及環亞股份有限公司與賓仕(香港)洋行簽訂的兩份進口三夾板合同,無論從合同主體和合同內容來看,是獨立的合同,與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SH8711213號合同彼此無任何關聯。被訴人主張SH87112l3號合同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訴人應對無效合同的後果承擔責任,被訴人應將提取的無效合同項下的擔保金1,400,000港元返還申訴人並支付利息。

裁決

根據本案案情、對雙方爭議和有關事實的判斷,仲裁庭決定如下: 1.被訴人應在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擔保金及其利息(自1987年12月16日至1991年4月20日,按年利率8%計)共計1,785,777港元歸還申訴人。如逾期不付加計利息。

2.本案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申訴人在申請仲裁時預繳的仲裁費抵作被訴人應繳的仲裁費,被訴人應在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30日內將以上款項支付申訴人。逾期不付加計利息。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評論分析

根據《中莘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訂立合同的'中國當事人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授予對外經營權的,該合同應當確認無效。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一家公司的對外經營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未經授權的當事人在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方面不具從事這一行為的權利能力,並因不具有該權利能力而導致行為無效。也就是說,中國當事人簽訂外貿合同,在具有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後授予的對外經營權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外貿進出口合同方為有效。中國當事人如不具有對外貿易進出口權,則不應簽訂對外貿易進出口協議,否則,將對因該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境外當事人在與中國當事人簽訂外貿進出口合同時,應事先了解中國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這類合同和從事該經營活動的權力,不宜在未作了解或不確定的情況下盲目簽訂有關合同,以免造成損失。

沒有對外經營權的中國當事人如果需要從事某些進出口業務,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與具有該外貿進出口權的公司或法人簽訂協議,委託後者代辦進出口業務,然後由後者與從事進口業務的對方當事人簽訂有關進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