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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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土地代理人考試物權法的考點如下:

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物權法

物權法的特徵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民法關於物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商品經濟執行的基本規則。物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和債權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主要具體表現在:

(一)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它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作為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而債權就不同,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債權是相對權,也是“對****”。例如某甲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則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須尊重甲的所有權,不得非法侵害甲對其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屬於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助,更不須徵得他人的同意。而債權則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三)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採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還可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四)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關係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佔有關係,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在範圍上是十分廣泛的,但都必須是特定物。因為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就無法確定,權利人也無從行使其權利。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而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在債權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後,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並由第三人佔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佔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取得、喪失、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物權種類法定化

非經法律准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型別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

(二)物權內容法定化

物權制度的所有內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其具體的內容直接由國家的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隨意改變法律規定的內容。

(三)物權效力法定化

即物權的法律後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設立抵押權時,該權利從何時開始生效,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以後才能生效,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設定。

(四)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取得、變更和消滅物權。由於物權具有的特殊性質,決定了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方可實現。例如,房屋的所有權變更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過戶變更登記方可實現,否則即使交易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也不能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五)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物權保護方法和債權保護方法均為法定的物權保護方法。當物權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依法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未加以規定的救濟措施,即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