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測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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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安搶劫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測試題及答案

A.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不訊問犯罪嫌疑人

B.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不需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級別的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按照主犯來確定管轄

D.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張某涉嫌故意殺人,李某為張某委託了的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李某能查閱、摘抄、複製的材料是哪些內容?

A.關於張某故意殺人的證人證言

B.檢察院簽發的對張某的逮捕證

C.起訴意見書

D.批准逮捕決定書

3.審判公開是刑事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在特殊的條件下也可以不公開審理,下列關於不公開審理的認識正確的是:

A.偵查人員小劉和小章認為偵查過程需要保密,所以,他們偵查過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B.法院審理的某侵犯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

C.不公開審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與該案無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

D.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開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這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式和法定方法,有助於進一步核實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實和情節。所以,A項錯誤。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發現應當由其他檢察院起訴的,如果屬於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可以直接交由下級檢察院,然後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如果屬於上級或者同級檢察院起訴的,則應當先移送有權起訴的檢察院,同級別的,還可以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由此可見,一般應當是先移送有起訴權的檢察院,然後通知公安機關。所以,B項說法錯誤。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質來確定管轄。所以,C項錯誤。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陷阱分析】A選項所考的新刑訴法第170條,一定是很受命題老師青睞的.條文,因為類似條文已經有多次考查。

B選項,公檢法機關銜接之處是命題的重點,比如交叉管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補充偵查等。

C選項,直接考查法條的規定,並且類似這樣規定的法條有多個,記住了一個,也就掌握了其他,因為他們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D選項,是這次刑訴修改的重要內容,如果有考生對原刑訴法掌握的比較紮實的,那就要學會忘記過去了。就12年刑訴考題來說,原刑訴法內容就是一個不大不小的絆腳石,能對新內容有精準的記憶,也就能輕鬆搬開這個絆腳石。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確,這也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之處,修改後可閱卷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陷阱分析】刑訴法38條的規定是本次刑訴修改的重點修改點,這擴大了閱卷的範圍,對保障辯護人權利具有很大作用。此題考的相對簡單。

3.【答案】C

【解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祕密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質涉及國家祕密,而不是偵查過程需要保密。所以,A項認識錯誤。

新《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所以B項認識錯誤。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審判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外的人員,均不得參加庭審,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如果跟案件無關,也不得旁聽,當事人的近親屬也不得旁聽。所以,C項正確。

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所以,D項認識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較全面考查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規定。其中AD選項考查的是常規重點;B選項為本題修改內容,原刑訴法是“應當”,修改後改為“可以”;C選項注意和新刑訴法第274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