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的倫理難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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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社會工作實踐中,社會工作者往往會陷入價值觀選擇上的倫理困境,重大的專業上的決定總是會涉及價值觀的選擇,或者是涉及工作者的價值觀、涉及案主及社會的價值觀。本文以羅溫伯格書中的經典案例為基礎來淺析這一問題,突出反映社會工作者在價值觀選擇上的現實性,在充分尊重案主意願的前提下,選擇最佳做法,使得案主利益最大化。

社會工作者的倫理難題及答案

一、研究綜述

社會工作是一種價值介入的的專業助人活動,價值的介入是必然的。正因為如此,人們才會提出“價值中立”的原則來規範和引導社會工作者的工作。

價值中立在韋伯和迪爾凱姆的觀點中是有著不同的含義的。韋伯認為研究者只需要在研究的過程中放棄任何主觀的價值觀念,以客觀、中立的態度觀察研究分析物件,而在選擇研究物件以及獲得研究結果後開始的工作,研究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進行選擇。韋伯的價值中立是一種分時間段進行的。迪爾凱姆強調在研究的任何階段,研究者均要排除自己的情感、道德判斷、保持價值中立的立場。因此,迪爾凱姆的價值中立是貫穿在整個研究過程中的。

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的實務當中,體現在社會工作者為了全面瞭解案主的優缺點,協助案主改變行為,在社會工作過程中的某些階段,以客觀、中立的態度看待案主及其行為,幫助案主解決其困難。

在探討價值中立是在社會工作實踐中是否可能的問題時,喬世東從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關係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喬世東(2008)認為,社會科學中的理論和實踐,是用價值中立的客觀態度去理解外在世界的活動,而應用到社會工作當中,一個理想的社會工作模式是社會工作者要儘量用價值中立的客觀態度去了解案主的情況,然後採取相應的干預模式來解決其問題。他(2008)認為,前者是理論層次上的事務,而後者是屬於實踐的層次。他(2008)還提到,社會工作裡的理論與實踐的關係,並非是一個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關係,社會工作者在實務社會工作裡的實踐,其實是一種道德上的實踐。所以,社會工作實踐中價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員強烈的價值介入。

劉學鵬(2015)在談到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中的現實意義時,在最後的結論中提出,在社會工作的實踐過程中,價值中立是無法達到的,它只能作為一種境界和標準,而在現實當中,我們不能把它當作解決問題的固定模式。原因是所有問題的解決都需要社會工作者在遵循社會工作相關價值觀念和準則的基礎上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這樣才是對案主的負責,才會真正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楊竹(2002)在論及社會工作中的價值介入及其困境中時,提出價值中立存在的意義也許不在於實現,而在於把它作為一種追求,不斷地向其靠近,以此來更好地為案主服務

專業社會工作者在面臨價值困境時,可以暫時實行五步的“中立性”策略(焦金波、王超、李紹偉,2005),具體包括:第一步確定它的存在。第二步把自己的價值取向向案主講清楚,並允許案主對此進行討論,以達到影響案主的目的。第三步當社會工作者的個人價值與社會工作的職業價值相矛盾時,應以社會工作的職業價值為指導向案主提供服務。第四步鼓勵案主探討他自己的價值,並把他自己的價值與可能的選擇方案聯絡起來思考,案主不能受到操縱,其選擇的自由不能受到干擾。第五步讓案主去做他想做的事,滿足他的需要,只要他不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王金波等,2005)。

關於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中的價值觀選擇問題,上述的眾多學者均給出了一個基本的觀點,即價值中立並不是一種“完全價值中立”,在充分尊重案主的價值觀的同時,社會工作者也要與之討論自己的價值觀,互相補充,融會貫通,只要是在正常的狀態下,對案主有益,可以幫助案主脫離困境,都可以嘗試一番。

二、經典案例分析

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中遇到的價值觀選擇性問題,已屬於常見的倫理困境。本文以弗蘭克·M·羅溫伯格的《社會工作倫理實務工作指南》中的三個經典案例來具體分析這一問題。

第一個案例《吸毒者有了一個孩子》(羅溫伯格,2005:111)

案例1

公共福利工作員傑夫·巴茨接到社群醫院社會工作者的一個電話。吸毒的單身母親莫娜·科斯兩天前生下了一個女嬰。母子倆明天就要出院,但是醫院的社會工作者認為如果孩子跟母親回家住會不安全。就目前所掌握的情況看,莫娜·科斯沒有長久住所。眼下她與一個毒販子住在一起,這個人一直以來對他人有身體 虐待和性虐待的行為。

這是一個關於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價值觀發生分歧的典型案例。在這一案例中,按照他個人或者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他應該立刻啟動法律程式,將女嬰從這位吸毒的單身母親身邊奪走。但他若不考慮這位母親的真實想法,不尊重她的價值觀,強行這樣的.做法,不僅沒有做到價值中立,反而是強加價值觀於案主的身上。因此,在這本書中,羅溫伯格建議“只有通過分享價值觀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獲得成果結果的可能性”(羅溫伯格,2005:111)。

那麼,在這一個案例中,應該如何與案主共同商量,互相分享價值觀?筆者在總結羅溫伯格等人的主要觀點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在分析問題時,社會工作者要明曉案主的真實意思,聆聽案主的聲音。巴茨應該和這位單身母親有一個談話,母親對孩子的愛是無私的,也許她有自己出院後的一系列打算,也許她想重新給孩子一個嶄新的生活,我們應該給案主一個這樣被人傾聽的機會。

其次,傾聽完這位單身母親的想法之後,社會工作者要向案主坦白出自己和社會大眾的價值觀,讓案主清楚如果她不改變眼下的情況會對自己和孩子所造成的再次傷害,畢竟這是客觀存在的現實。

最後,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下去還是把案主轉介給另一個價值觀更為吻合的同事。如果聽取完雙方的價值觀後,案主仍有信心繼續與社會工作者合作的話,社會工作者需要綜合和案主的價值觀互補的方面,以形成一套雙方均滿意的解決方案。

第二個案例《拯救婚姻》(羅溫伯格,2005:108)

案例2

貝絲和託德·摩爾達成一致意見,要尋求幫助以“拯救”他們的婚姻。貝絲最近發現託德過去幾年一直與其他幾個女人有性關係。託德對社會工作者說他與其他女人發生性關係只是生理上的需要。因為他在性方面的需要比貝絲強,所以他不能終止這些關係。儘管如此,他還是愛妻子的,想要維繫自己的婚姻。貝絲準備原諒託德的過去,但是知道他同時還與其他的女人有性關係便不能跟他一起生活。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