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項資金自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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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局甘煙財[20XX]57號《甘肅省菸草專賣局(公司)關於開展全省行業20XX-20XX年度全部專項資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局《關於開展專項資金自查工作的緊急通知》檔案精神,我局(營銷部)高度重視,召開專題辦公會議,認真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長(主任)尚永寧同志為組長,副局長李仲荃、副主任劉軍鋒同志為副組長,楊智強、高立華、安博為成員的專項資金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對20XX-20XX年度全部專項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現就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專項資金自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一、 收到的專項資金情況

1、網點補助資金

20XX年市局撥付網點補助資金64.50萬元,其中:20XX年2月50號憑證28.50萬元,20XX年12月49號憑證30.00萬元,20XX年12月216號憑證6.00萬元,全部做實收資本。

2、政府獎勵補貼資金 20XX年7月101號憑證,縣財政局撥付政府獎勵資金10.00萬元,做補貼收入。

3、專賣罰沒款返還資金

20XX年收到財政返還款3.28萬元,20XX年收到財政返還款9.53萬元,20XX年收到縣財政返還款3.53萬元,全部做補貼收入。

4、省局、分局撥付專賣打假經費

20XX年省局下撥專賣打假經費20.00萬元。

20XX年分局下撥打假經費30.00萬元,20XX年分局下撥打假經費0.85萬元,全部做補貼收入。

二、專賣罰沒收繳情況

1、20XX年度專賣罰沒收繳情況

20XX年財政返還專賣罰沒資金3.28萬元(此返還款為20XX年上繳財政專賣罰沒收入4.1萬元,縣財政按照80%的比率進行返還)。

20XX年涉及到專賣打假案件40起,收繳罰沒款1.98萬元,於20XX年2月份上繳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當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進行返還。

2、20XX年度專賣罰沒收繳情況

20XX年涉及到專賣打假案件19起,收繳專賣罰沒款11.04萬元,經與專賣案卷核實,與其相互印證的專賣打假案件17起,收繳專賣罰沒款0.22萬元,而收繳的10.82萬元專賣罰沒款無相應的專賣案卷。

20XX年4月份上繳財政專賣罰沒收入7.55萬元,縣財政局於同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隨同20XX年上繳的專賣罰沒款一併返還,返還金額為9.53萬元(20XX年縣財政未返還完當年上繳的全部專賣罰沒款額,下剩3.49萬元於20XX年1月份隨同20XX年上繳的專賣罰沒款一併返還)。

3、20XX年度專賣罰沒收繳情況

20XX年收繳專賣罰沒款0.046萬元,涉及專賣案件15起,實際上繳財政專賣罰沒收入3.53萬元(包括20XX年未上繳罰沒款3.49萬元),縣財政局於年20XX年1月份按照100%比率進行全部返還。

4、20XX年並賬前專賣罰沒收繳情況

20XX年並賬前收繳專賣罰沒款0.808萬元,涉及專賣打假案件2起, 20XX年5月份全部上繳財政,縣財政當年年底全額返還。

三、專賣打假經費收支情況

20XX年省局、分局撥付專賣打假經費共計50萬元;20XX年共查獲假冒捲菸1837條(36.74萬支),支付專賣打假經費/舉報費1.14萬元。

20XX年查獲假冒捲菸555.8條(11.12萬支),支付縣法院協同辦案費1萬元,專賣打假人員差旅費0.01萬元。

20XX年分局撥付專賣打假經費共計0.85萬元;20XX年查獲假冒捲菸524.7條(10.49萬支),支付專賣打假經費/舉報費0.012萬元。

四、 制度建設的完整性

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嚴厲打擊菸草違法行為,我局嚴格依照有關菸草專賣管理實施條例及《菸草打假經費管理辦法》,不斷建立健全各項專賣管理制度,對上級部門撥付的各項專項資金嚴格依據相關制度進行收支,打假經費的開支按照分局下發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但對於打假成果的補貼標準或打假經費的分配使用標準,還未制定相關行之有效的使用標準,相應的管理制度、審批程式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五、賬務處理的合規性

1、專賣罰沒收入賬務處理的.不合規性

多年來,在專賣收購捲菸與罰沒收入賬務處理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 “收支兩條線” 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我們在實際賬務處理中將應付收購煙款直接抵頂罰沒款,使罰沒收入不能存入收入賬戶,具體賬務處理方式:借方:應付賬款/專賣收購煙,貸方:其他應付款/罰沒收入、貸方:現金(銀行存款)。

2、罰沒收入收繳的不合規性

20XX年10月238號、239號會計憑證,其他應付款/罰沒收入41,140.00元和67,028.00元,憑證附件不全,無罰沒收款收據及相關處罰決定書,且業務入賬無相關沒收商品驗收清單,財務入賬無銷售清單,經核查相關專賣案卷,發現20XX年的環煙專[20XX]年度處字第8號案件,沒收捲菸翻蓋白沙1249條和芙蓉王300條,案值為107,786.50元,與此兩筆款項合計金額108,168.00元相近,但專賣部門無沒收票據,且該案卷很不規範,據當時相關人員回憶,估計此兩筆收入為上述沒收捲菸的變賣款。

3、賬務處理髮票不合規

(1)20XX年12月102號憑證,支付打假經費/舉報費11,382.50元,憑證附件不全,且無相關的專賣案卷。據當時舉報費領取人李仲荃同志回憶: 20XX年我縣局在秦團莊鄉設立捲菸直銷點,聘用張世明代理經營,在其工作期間將銷售的捲菸貨款攜走,經核查對賬發現短缺捲菸貨款11,382.50元,由於當時業務經理是李仲荃同志,公司就從李仲荃同志工資中扣回短缺捲菸貨款。事後,李仲荃同志多次找領導溝通,雖然其當時是業務經理,但具體負責的是專賣工作,應與此事無關,最後有關領導決定以打假經費/舉報費進行賬務處理,支付其所扣工資11,382.50元。

(2)20XX年10月90號憑證,支付縣法院打假經費/協同辦案費10,000.00元,憑證附件不全,且專賣案卷中無相關印證資料。由於當時環縣捲菸專賣市場比較混亂,20XX年至20XX年期間,環縣人民法院一直協助環縣菸草專賣局進行開展專賣管理工作,20XX年10月,環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協助辦案經費10,000.00元,便以打假經費/協同辦案費進行賬務處理,支付其協助辦案經費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