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須迴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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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來大量的創投機構持股不到一年的行為,不利於中早期創業企業的發展。我們呼籲創業投資企業要回到經典的創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援創新創業。

創業投資須迴歸經典

中國“十二五”創投業的使命,就是更好地發揮創投的作用,有效支援創新創業。中國的創投跟90年代美國的創投一樣到了十字路口。1992年哈佛大學兩位著名的教授寫的一本著名的書《處於十字路口的創業投資》,當時的背景是基於大量的創業投資從事大型企業的併購活動。在此也要批評創投有點不務正業,並呼籲創投要回到80年代以前的經典的支援中早期創業企業投資的道路上。中國目前也是到了關鍵點,實踐表明,最近幾年來大量的創投機構持股不到一年的行為,不利於中早期創業企業的發展。我們要呼籲創業投資企業要回到經典的創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援創新創業。

發展思路

中國未來創投業發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八個字“扶持、引導、規範、自律”。我們要想使每一個創投家肩負起這一使命,光靠宣傳是不夠的,創投家要為投資者謀取最大的回報,必須考慮收益和風險的'平衡,必須完善相關的投資政策。但是這一投資政策的完善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突出引導性。怎麼引導呢?就是引導創業投資者更多地支援中早期的創業企業,不是對大型企業進行Pre-IPO的投資。既然政府給予很多的扶持政策,這裡面就涉及政府的形象問題,儘管在美國現在對股權投資實行無條件地監管,而過去,美國對股權投資是“三不”政策:不扶持、不監管、不立法。一般性的股權投資是市場充分有效的,不需要政府扶持。市場基於投資回報驅動力自然而然地發展起來,如果政府扶持它,就是一種變相的財政補貼,所以政府不扶持。對於創投,美國政府既給予扶持,也實施監管。但加強股權投資的規範運作,不是強行審批,而只能採取適當的方式,即事後備案,進行事後的指導性的監管,更多地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我們的創投基金如何在新時期肩負起創業投資的使命?就是要更好地支援創新創業。比如在全國性的引導基金裡主要是引導和支援國家的重點行業,地區性的引導基金則主要是引導投中早期的專案,沒有必要界定某某行業,若在區域性區域再分出多個行業,基金投資的機會太小,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如何創新?

通過投資於戰略性新興產業可以創造出更多的投資機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多的投資回報。我們如何投資中早期專案,進行投資策略的創新?有四個要點:

一是要磨鍊自己的眼光,能發現中早期企業的潛在價值,同時也能夠掌握它的風險。

二是要培養增值服務相關的核心競爭力。

三是具備耐性。

四是組織制度的創新。我們中國的創投基金都是在中國特定的法制體系下運轉的,所以需要組織制度的創新。

公司制、合夥制共同發展

有專家講到希望主管部門對合夥制的監管更加放鬆一些,我覺得公司制、合夥制都應該促進它的發展。最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公司制基金運作相對穩健,合夥制基金執行遇到不少問題,有很多地區集中爆發出一些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得不對合夥制基金在某些制度上做一些特別的考慮。

公司制、合夥制各有其優點,只不過適用的範圍不一樣。合夥人制度是人性的組織形式,但是投資基金是資本性的組織,從本源上需要募集社會上更多的資本,從內在的機制看,其實更適合於公司這種智慧性的企業組織形式,我不反對合夥制,而且我相信只要合夥制也建立公司的機制,它也會獲得持續的競爭力。美國的實踐也正是如此,1822年美國就出現合夥制,為什麼最早美國沒有選擇有限合夥,一直到80年代以後才選擇呢?美國是在實踐的過程當中不斷吸收經驗,才有競爭的優勢。

合夥型企業也需建立公司機

我在這兒簡單從幾個層面進行分析,這幾個方面都可以讓合夥制公司借鑑:

第一,組織機制。典型的合夥制基金沒有組織形式,是一種協議的安排,所以不能叫公司的章程。因為所有的章程都是針對有組織的機構。典型的合夥制企業只能通過事前的協議來約定未來很多不確定的事情,而公司是通過股東會、董事會事後的組織程式去操作。典型的合夥制企業,只適合於一錘子買賣的事先可以預計的東西。

第二,管理模式。典型的合夥制企業是包產到個人的個體戶管理模式,而典型的公司制企業是採用適用於產業流程化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就不用承擔責任,無限合夥人則要承擔連帶責任。整個事情,你說誰的責任大、誰的責任小?往往是集體才行、合作才行,這需要現代企業制度。

第三,決策機制。典型的合夥制企業靠誰建設?有限合同制參與,這是非常典型的。但是正是因為這個決策制度,投資者就有一些不放心,所以美國通過五次修訂合夥企業法,引進了公司制,有限合夥人可以從7個方面參與到合夥事務中,這一點也越來越像公司制。

第四,制度機制。典型的合夥制是基於私人關係,把聲譽看得很重要。公司制也有聲譽約束機制,但公司基金多了一個法人治理機制。當管理人沒有按公司章程行事,犯了錯誤,甚至於坑蒙拐騙的行為發生,董事會可以把代理人開除,另行更換。這把劍懸在空中,能夠對代理人形成最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我到上海蔘加引導基金的評審,發現一個鮮明的對照,所有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因為有有效的法律機制,投資人都不再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而在所有的合夥制企業中,投資人都參與了投資決策委員會,甚至要求參與到管理公司裡。公司制在法人治理基礎上,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由於創投基金要投資未來很多的不確定性,對資產負債很難作出判斷,所以一般合夥制企業是不允許合夥人負債的。典型的合夥制企業是一個人和企業,就像家庭一樣,結婚之後,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就分不清楚了,妻子為家庭幹活是不可能要工資,更不可能要業績報酬。合夥人給我幹活,就是基於道義,基於志同道合的精神。公司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股東為公司幹活兒,天經地義是要拿工資,幹得好,天經地義要拿報酬,而且公司有股票等各種激勵機制。

公司制與合夥制,沒有哪個一定好,也沒有哪個一定不好。如果有限合夥能夠建立公司機制,也能夠贏得投資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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