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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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命名
一個好的品牌名稱是品牌被消費者認知、接受、滿意乃至忠誠的前提,品牌的名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品牌聯想,並對產品的銷售產生直接的影響。品牌名稱作為品牌的核心要素甚至會直接導致一個品牌的興衰。因此企業在一開始就要確定一個有利於傳達品牌定位方向,且利於傳播的名稱。儘管品牌命名沒有固定的標準,但我們從國內外知名品牌的成功經驗或有些品牌失敗的教訓中可總結出品牌命名的一些基本規則。

  一、品牌命名的原則

 1.易讀、易記原則。在商品品牌的'汪洋大海中,要想使品牌被消費者記住,首要的一點是,品牌名稱應讓消費者易讀、易記。品牌名稱只有易讀、易記,這樣才能高效地發揮它的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如何使品牌名稱易讀、易記呢,這就要求產品經理在為品牌取名時做到以下幾點:

  、簡潔。名字單純、簡潔明快,易於傳播。

  、獨特。名稱應具備獨特的個性,避免與其他品牌名稱混淆。如“老人頭”、“花花公子”、“三星”、“金龍魚”等。

  、新穎。這是指名稱要有新鮮感,趕時代潮流,創造新概念。如“喜之郎”、“自由鳥”、“經理人”、“步步高”等。

  、響亮。這是指品牌名稱要易於上口,難發音或音韻不好的字,都不宜作名稱。 

  、高氣魄。這是指品牌名稱要有氣魄,起點高、具備衝擊
力及濃厚的感情色彩,給人以振撼感

  2.暗示產品屬性原則。品牌名稱還可以暗示產品某種效能和用途。例如“999胃泰”,它暗示該產品在醫治胃病上的專長。類似的還有“捷達”轎車、“潔銀”牙膏、“美爾雅”服裝等。

  3.啟發品牌聯想原則。正如人的名字普遍帶有某種寓意一樣,品牌名稱也應包含與產品或企業相關的寓意,讓消費者能從中得到有關企業或產品的愉快聯想,進而產生對品牌的認知或偏好。下列品牌名稱能讓人引發積極的品牌聯想:孔府家酒”: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中國的儒文化。相反,如果品牌命名不當,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甚至引起法律糾紛。

  4.與標誌物相配原則。品牌標誌物是指品牌中無法用語言表達但可被識別的部分,當品牌名稱與標識物相得益彰、相映生輝時,品牌的整體效果會更加突出。如今,有些還在呀呀學語的幼兒只要看到麥當勞醒目的黃色“M”時,便要想到要吃漢堡包。

  5.適應市場環境原則。不同國家或地區消費者因民族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語言文字等的差異,使得消費者對同一品牌名稱的認知和聯想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品牌名稱要適應目標市場的文化價值觀念。在品牌全球化的趨勢下,品牌名稱應具有世界性。企業應特別注意目標市場的文化、宗教、風俗習慣及語言文字等特徵,以免因品牌名稱在消費者中產生不利的聯想。

  6.受法律保護原則。品牌名稱受到法律保護是品牌被保護的根本。產品經理在命名時就應遵循相關的法律條款。品牌名稱的選定首先要考慮該品牌名稱是否有侵權行為,產品經理要通過有關部門,查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品牌被註冊,如果有,則必須重新命名。其次,要注意該品牌名稱是否在允許註冊的範圍以內。有的品牌名稱雖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無法註冊,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例如,武漢的一家餐飲企業最初取名為“小南京”,在短短的幾年內該企業迅速成為武漢乃至湖北的知名餐飲品牌。當經營者準備申請註冊時才知道,我國商標法規定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名稱進行註冊的,當然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幸運的是,該企業運用了“南京”的諧音“藍鯨”,將“小南京”該為“小藍鯨”,加上一定程度的宣傳,使消費者較快認可的新品牌名稱。但品牌名稱變動中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是企業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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