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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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動產來說,不動產他由於不能移動,所以說需要進行相應的一個登記,在登記不動產的時候需要根據相關的要求來進行,那麼不動產如果登記的話,他的網上查詢方法是什麼?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方法有哪些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方法有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方法是什麼

1、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一種網上查詢方法:首先點選省市連結進入各地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必須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但目前只有極少部分地區提供了房屋產權資訊查詢);

2、不動產登記網上查詢:若要查詢,必須有準確的個人房產證資訊(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還必須要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視窗查詢。

二、不動產登記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1、封面名稱。

房產證的封面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2、扉頁蓋章。

房產證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不動產權證為各登記機構公章。過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為主體,而下一步不動產登記的主體變為了登記機構,因此不動產權證書取消了套印,直接蓋各登記機構的章。

3、扉頁增加二維碼。

不動產權證書在扉頁的右上角新增了一個二維碼,作為儲存不動產登記資訊的標識,市民掃描二維碼即可以獲取不動產權證編號、不動產單元號碼等相關資訊,實現不動產資訊快速查詢。

4、內頁增加不動產單元號。

不動產權證書的一項重要變化就是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為今後可能以“宗地單元”為依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訊奠定基礎。

5、附圖更全面。

在附圖方面,房產證只有房、地兩個附圖,而不動產權證書則會逐步將宗地、宗海以及其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全部標註出來。

不動產抵押在哪登記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去國土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房屋去房管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為抵押物的被稱為浮動抵押,應當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門去登記。

(1)立法體例沒有排除不動產糾紛適用其他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意味著所有涉及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則該條款規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可能涉及不動產,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涉及不動產但並不一定就是不動產糾紛,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權等其他糾紛,不必然適用專屬管轄。

(2)司法實踐並未完全採取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最典型是抵押貸款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而非專屬管轄規定。

(3)訴訟便利和意思自治的要求。

法律對管轄的規定,出發點主要在於訴訟便利和司法效率,因此沒有必要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專屬管轄做擴大解釋,認為涉及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對當事人可能造成不便。對於不涉及不動產物權爭議的糾紛,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權利,不宜擴大專屬管轄的適用範圍。比如租賃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可能同在甲地,但租賃房產卻在離甲地較遠的乙地,如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乙地法院管轄對雙方均不便,此時應尊重當事人選擇被告住所地等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