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養老金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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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養老金的相關政策也成為了熱點,對於養老金的知識你瞭解多少?那麼騙取養老金又是怎麼處罰的?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解答內容,快來看看吧。

騙取養老金怎麼處罰

退休職工死亡了,退休金應該立刻停止發放,而最近新聞說某省份出現死人領取養老金超過千萬元,這種騙取養老金的應該怎麼處罰?對於騙保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養老金怎麼處罰?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按照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定罪,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併為量刑定罪制定了統一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社保金按詐騙罪追究刑責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實踐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有多種形式,如在養老保險中,有的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有的偽造、變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和病歷等辦理提前退休;有的偽造、變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偽造用工關係、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甚至還有已經去世的人仍在領取養老金的事例。在醫療保險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醫療卡就醫;有的偽造、變造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對於騙保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作出解釋,將騙取社保金列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今後,對於類似騙保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