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累經驗的實習生如何維權 綜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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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累經驗的實習生如何維權_綜合指導

在今年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實習經歷在應屆畢業生求職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不少大一大二的學生已經開始找實習單位,提前進入大四學生的狀態。記者瞭解到,他們實習的主要目的是積累工作經驗,卻忽視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目前實習生的權益維護凸顯出不少真空地帶。

積累經驗的實習生如何維權 綜合指導

案例一:

終止實習,培訓費該不該賠?

小王和同專業 10名同學一起到某外貿公司實習。實習前,公司承諾可以送他們到國外培訓 8個月,並簽訂了培訓協議,但在協議中沒有就培訓具體內容做出約定。小王和同學們到了國外後,發現這個所謂的培訓竟然只是做搬運、清掃等雜活,而待遇也和出國勞務的民工相差無幾。結束了國外“培訓”回到國內,小王不想在公司繼續幹下去了,於是向公司提出結束實習。而公司表示,由於小王參加了該公司的出國培訓,一切費用都由公司承擔;現在不願繼續留在公司實習,又不願在實習結束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決定要回這筆培訓費。小王覺得十分冤枉:“公司當時明明承諾培訓是免費的`,我們在國外從事苦力工作時都沒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現在公司竟然向我要培訓費,真是惡人先告狀。”

維權提示:小王所在的公司顯然是以“出國培訓”為幌子,實質上是從事勞務輸出,小王和同學們完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在小王回國後向小王追索所謂的“培訓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退一步說,即使公司的“培訓”合法正當,作為實習生要求提前結束實習,這也是實習生的自由,公司不能強行“留人”,實習生在實習結束後也無義務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二:莫讓實習生成為廉價勞動力

小周去年暑假找了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間幾乎天天都要加班,卻不像正式員工那樣可以領到加班費,每個月的實習津貼也少得可憐,難道實習生加班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維權提示:實習生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實習協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習協議可以包含實習期限及工作時間、實習崗位、實習報酬等,還需單獨且詳細約定雙方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

雖然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但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案例三:實習生工傷 單位也要擔責

小李是某院校在校學生,實習期間,他操作機器時不幸被軋傷。小李出院後,認為自己應享受工傷待遇,便要求公司承擔自己的醫療費用。公司則稱,實習生不屬於工傷賠付物件,且未簽訂勞動合同,故不應承擔責任。

維權提示:實習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上所指的勞動者範圍,因此,實習大學生在工作中受傷,勞動保障部門一般不予認定為工傷。但學生與使用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務關係,實習單位有義務給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場地,因此,若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受傷,可起訴到法院,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