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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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
中國改革開放是從開放市場、搞活流通開始的,主要規範市場交易關係的合同立法較早受到重視。1981年、1985年和1987年相繼頒佈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對於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交易秩序的維持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在進入90年代後,三法並存的合同法已經不能夠適應社會生活對法律調整的要求。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要求統一市場交易規則,要求從法律規則中剔除反映計劃經濟體制本質特徵和舊的民法理論的內容,要求採納反映現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共同規則,要求採納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要求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調一致,要求兼顧經濟效率和社會正義、兼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要求實現合同法的統一化、現代化,並儘可能增強可操作性。1993年10月,立法機關適時地將統一合同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委託學者專家設計了合同法立法方案,於1995年1月產生了由學者起草的建議草案,在此基礎上經過六年修改,終於在1999年3月15日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獲得通過。

  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國在頒佈第一部合同法19年之後,在實行改革開放20年之後,在即將迎來建國50週年的時候,終於有了一部統一的、現代化的,既符合中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合同法!我認為,統一合同法基本貫徹了立法方案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統一合同法,反映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市場的要求,結束了三法並立的局面,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三個合同法是改革開放初期由不同的行政部門牽頭起草的,分別規範不同的.合同關係,相互間缺乏協調一致。關於合同概念,兩個法律使用經濟合同概念,而技術合同法卻沒有使用經濟合同概念,照理它應當叫技術經濟合同法,這是概念不一致;關於違約責任,經濟合同法採過錯責任原則,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採嚴格責任原則,這是責任原則不一致;關於合同主體,經濟合同法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涉外經濟合同法是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外國的個人,技術合同法是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這是主體不一致;關於基本原則,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是“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技術合同法是“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基本原則不一致;關於合同訂立的形式,經濟合同法至少認可即時清結的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而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根本不認可口頭形式,這是合同形式不一致;關於法律結構,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是大陸法風格,即採取“總則 分則的結構,而涉外經濟合同法是英美法風格,只有總則沒有分則,這是風格不一致。統一合同法拋棄了經濟合同概念,不區分國內合同、涉外合同、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一切主體,調整範圍涵蓋一切合同關係,規定嚴格責任原則,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

  (二)統一合同法,剔除了三個合同法反映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使法律規則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和要求。例如,經濟合同概念,是從蘇聯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派繼受而來,本屬於計劃經濟的產物。80年代的經濟法教科書還講經濟合同的特徵,一是主體的特殊性,即經濟合同主體只能是所謂“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二是所謂“計劃性特徵”,即經濟合同是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簽訂的合同。這一概念正好體現國民計劃經濟體制的單一公有制和指令性計劃的本質特徵。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生活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現今的中國經濟,已經由單一的公有制的計劃經濟轉變為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市場經濟,除國有企業外,有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體農戶。國家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的商品不超過10種,數萬種商品的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以上,都完全由當事人自由締結合同,不受國家計劃管制。因此,經濟合同概念在立法上已經失去意義。統一合同法拋棄了反映計劃經濟體制本質特徵的經濟合同概念,明文規定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立法目的,規定反映市場經濟本質特徵的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規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監督,不規定行政制裁措施,符合了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巨集觀調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應當在行政性法律法規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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