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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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
摘要:在知識,無形資產在資產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生產經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因此,無形資產納稅籌劃已成為納稅籌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業經營者的關注和重視。企業應在遵循合法性原則、綜合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前瞻性原則的前提下,積極利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進行無形資產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無形資產的涉稅支出,獲得稅後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價值。本文分別從無形資產的取得階段、轉讓階段、對外投資階段和捐贈階段,詳細了我國企業如何利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技巧。

關鍵詞:無形資產、納稅籌劃

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貫穿於無形資產的取得、轉讓和對外投資等各個階段。企業應遵循合法性原則、綜合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前瞻性原則,充分運用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對無形資產的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降低企業無形資產的涉稅支出,獲得稅後收益的最大化,提升企業價值。
一、無形資產取得階段的納稅籌劃
(一)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三新”開發費用),可以全額計入管理費用扣除;此外,為了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稅法同時規定,國有、集體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及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照規定據實列支外,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一方面,企業為了計稅的需要,必須在“管理費用”,賬戶下設定“研究開發費”明細賬戶,以便稅務機關稽核。另一方面,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應儘量創造條件,在能力許可的範圍內,使“三新”開發費增長率達到10%,同時,企業應儘量使應納稅所得額大於“三新”開發費的50%,爭取獲得再扣50%的稅收利益。具體來說,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1、如果某年的“三新”開發費用增長率己接近10%時,應加大研發力度,使其增長率達到10%;2、如果某年確實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用於“三新”開發,則可以通過分攤的,將超出上年實際發生額110%的部分分攤到以後年度處理,保證當年“三新”開發費增長率達到10%,並且為以後年度享受該優惠政策創造條件;3、如果某年企業想繼續享受加扣50%的優惠,那麼當年的“三新”開發費超過了企業的支付能力,或者雖然有這個支付能力,但根據企業的規劃,很多專案近幾年是不必要的,如果單純為了享受這項優惠政策而硬拉上馬,顯然不符合企業的`長期利益。此時企業應壓低“三新”開發費的支出,只列支對今年生產經營有重大的專案,目的是使當年的“三新”開發費盡可能多地低於上年的支出金額。以後年份則可以再按10%的速度遞增,繼續享受加扣50%的優惠。
(二)外購無形資產計價的納稅籌劃
首先,企業外購無形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支出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儘量作為期間費用而不計入無形資產價值(不予資本化),使費用的抵稅作用提早發生,以獲得費用抵稅的時間價值。
其次,企業購買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計價存在納稅籌劃空間。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併入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說,在購買計算機硬體時,其所附帶的軟體,是單獨計價還是合併計價,既要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孰長、孰短考慮,在計算機硬體的折舊年限短於軟體的攤銷年限的情況下,還要考慮到固定資產折舊要預計殘值,而無形資產則是全額攤銷。企業應該事先對合並計價和單獨計價下的各期攤銷額加以測算,選擇使各期二者的攤銷額現值之和最大的方案。
最後,我國企業進口貨物時支付的相關無形資產的費用也存在納稅籌劃空間。我國稅法規定,我國企業進口貨物時支付的關稅完稅價格應包括為了在境內生產製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相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等費用。這項規定實質上加大了關稅完稅價格的調增因素,增加了企業稅負,但企業可以這樣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支付給國外的這些費用不是必須隨貨物同時購進的,企業應設法提前或推後支付時間,儘量不與進口貨物同時支付價款,通過將這些費用單獨處理,就可以降低關稅完稅價格,從而降低進口環節所繳納的各種稅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