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偵查措施的豐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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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偵查措施,是偵查部門根據偵查活動的需要,為發現、揭露、證實、控制和預防犯罪,依法採取的各種手段和方法的總和。從歷史發展的軌跡看,偵查措施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多樣性經歷了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目前,我國的偵查措施運用現狀是:一些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偵查措施開始適用並逐漸推廣,但適用範圍尚不夠深廣,適用效果也有待強化;傳統偵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鑑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偵查措施的規範性日益加強,但立法滯後、立法缺陷等問題仍然存在,制約著偵查措施的進一步規範化。基於這樣的現狀,偵查措施的豐富和發展主要是加強和提高偵查措施的技術性、規範性和多樣性。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偵查措施的豐富和發展

[關鍵詞]偵查 措施 發展

偵查措施,是偵查部門根據偵查活動的需要,為發現、揭露、證實、控制和預防犯罪,依法採取的各種手段和方法的總和。偵查措施的選擇直接影響偵查目的的實現。偵查措施服務於偵查目的並且服從於偵查目的,而偵查目的能否實現依賴於偵查措施的實施。

 一、偵查措施的歷史發展軌跡

偵查實踐活動由來已久。早在出現犯罪行為的原始社會後期,作為查明犯罪、懲治犯罪人、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的偵查實踐活動就已出現。偵查實踐活動與犯罪活動相伴產生,並與犯罪活動的客觀形勢和社會發展密切聯絡,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以及犯罪活動的發展,決定了偵查措施的發展。

總體上說,收集證據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現場勘查、訊問、調查訪問等,但是,由於特定歷史時期人類文明發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勢不同,這些在形式上都被稱為現場勘查、訊問、調查訪問等措施,在科學性、規範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異。考察歷史發展軌跡,可以發現偵查措施的發展規律和必然趨勢。

(一)偵查措施的科學性經歷了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

在這裡,科學性不僅指偵查措施的技術性和先進性,還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雖有豐富偵查實踐活動但卻沒有科學理論指導的古代社會,偵查被視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動,人們對偵查措施的總結和提煉,主要以實用為主,對與實際操作不直接相關的抽象理論幾乎毫不關注,對偵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經驗性積累和直觀感悟的層次,缺乏抽象理論的昇華。例如,在調查訪問中比較注重策略性,雖然也有一些心理學、語言學和邏輯學等知識的運用,但均帶有濃厚的自發性或經驗性色彩,因此適用起來規範程度較低,效果也不穩定,可靠性較低。至於需要科學方法做支撐的一些偵查措施,如偵查實驗、現場痕跡的分析和鑑定,則更加不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往往只是對人們日常生活經驗進行簡單的套用,或直觀的比較。隨著人類社會的科學文明水平得到極大提高,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諸多研究成果被運用到偵查領域,提高了偵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偵查措施的合理性、先進性和科學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學科研究成果在偵查領域的轉化和運用,使偵查措施從個別的、偶然的經驗操作上升為普遍的、必然的規範行為,有力地保障了偵查結論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鑑和吸收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在偵查實踐的基礎上提煉形成的基礎性理論也使偵查措施及其運用更加趨於理性和自覺。

(二)偵查措施的規範性經歷了從弱到強的發展歷程

這裡所說的規範性,既指法律對偵查措施的實施作出規定的有無及其完備性,也指實踐中偵查措施在不同偵查活動中運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偵查措施同樣存在某種程度的規範性,例如,我國古代法律(特別是(唐律))對刑訊的方式、程式等有明確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偵查措施的規範性要求。但是總體來說,法律對各種偵查措施的規定完備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規定。一方面,有的偵查措施雖有一些規定但卻不完備,如強制措施。在古代中國,對強制措施的規定主要是明確官府和司法官員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力,以及不恰當履行這些職責可能產生的後果,但對拘留和逮捕的期限、關押場所和關押方式等則一般沒有規定;另一方面,有的偵查措施則完全缺乏規定,如祕密偵查措施。祕密偵查措施的實施與否及實施限度,可以由有權機關或人員任意決定。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備或根本沒有法律規定,類似的偵查措施在不同案件偵查中的實施方式、步驟不盡相同,偵查措施常常因人而異、因案而異,不具有穩定性和普適性,偵查措施的實施和偵查結論的準確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偵查措施的規範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現為偵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隨著時代的發展,訴訟觀念的更新和立法技術的提高,法律、法規對偵查措施的實施方式、條件等作出了較為完備的規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偵查中的偵查措施在實施方式、實施條件等方面應當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一點可以從近、現代各國法律對諸如詢問、訊問、辨認、現場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項偵查措施予以明確規定中看出。

(三)偵查措施的多樣性經歷了從單一到豐富的發展歷程

偵查措施的多樣性由人類社會整體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方式所決定。總體來說,在人類認識能力總體較低和認識手段簡單的古代社會,偵查措施較為單一,而在人類認識能力總體較高和認識手段豐富發展的當代社會,偵查措施的多樣性也較強。在人類整體認識方式單一、認識能力低下的情況下,口供是偵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證據,人們必須或者說不得不重視和依賴口供。偵查人員由於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或主觀推想確認犯罪嫌疑,而證實或推翻這種主觀推想的依據莫過於犯罪實施者本人的認可或否認,因此口供成為最有效的證據;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承認犯罪後將要承擔的消極後果能夠促使人們不胡亂承認自己未實施過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證據。在古代社會,最主要的偵查措施就是調查訪問和訊問,都是針對人實施的,旨在獲得能夠直接查明案件事實的人證。而在認識能力較高和認識方式多樣化的歷史時期,人們有了探索多種偵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時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偵查人員有了探索多種偵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動力。只有以豐富多樣的偵查措施才能滿足發現、收集、運用證據,發現犯罪事實和認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