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專案的確認時間及會計處理

才智咖 人氣:2.24W
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專案的確認時間及會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專案的確認時間及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貨專案)。”這一規定,使企業會計處理有了規範的依據,但筆者認為,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或存貨專案的時間值得商榷。同時,制度沒有規定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或存貨專案的具體方法,從而給企業會計處理帶來了具體操作上的困難。本文試就解決上述問題的具體方法作——探討。

實際工作中,土地的開發情況比較複雜,應該使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或存貨專案的確認時間及其會計處理方法能夠適應各種情況,做到既合理又簡便。對此,筆者認為,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分別一般企業(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理。

一、一般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入相關在建工程的會計處理

一般企業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所開發的各個工程專案的佔地面積和預計使用期限,計算確定各個工程專案應分攤的金額,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轉入工程專案。工程專案指可作為單項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建設專案。某個工程專案的佔地面積,包括該專案實體及其周圍直接相關配套設施(如樓外走廊、綠化地等)佔地面積之和。對於開發專案預計使用期限短於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的,其差額期限內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不應計人工程專案,而應保留在無形資產賬戶中,待工程專案使用期滿報廢后,再轉入新建工程專案或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攤銷。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入工程專案的時間,由於工程專案建設期限一般較長,且不盡相同,在不同時間轉入所帶來的結果也不相同,因此,必須對此作出規範。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必須連續進行,因此,筆者認為,較為合適的時間應該是所開發的工程專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權應攤銷計入管理費用。對此,《企業會計制度》應作相應調整,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總額÷全部土地面積×已開發土地佔地面積

或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每單位面積購價×已開發土地佔地面積

某專案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每單位開發面積攤銷額(每單位面積購價)×該專案佔地面積÷該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該專案預計使用期限

例:設甲企業為一般企業,於2001年7月1日購入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70年,面積l000畝,每畝購價140000元,共計140000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2002年1月1日起,開發其中的200畝,於2002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在建工程有關資料如下:辦公樓一座,預計使用期限50年,佔地面積48畝;廠房一座,預計使用期限30年,佔地面積128畝;食堂一座,預計使用期限30年,佔地面積24畝。土地使用權按年攤銷。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2002年12月31日,計算已開發工程專案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並予以結轉。

已開發200畝土地應分攤額=140000×200=28000000(元)

辦公樓應分攤額=140000×48÷70×50=4800000(元)

廠房應分攤額=140000×128÷70×30=7680000(元)

食堂應分攤額=140000×24 70×30=l440000(元)

辦公樓、廠房、食堂共計應分攤139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辦公樓4800000
——廠房7680000
——食堂1440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13920000

計入工程專案的土地使用權,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對於已開發的200畝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中尚未轉入工程專案又未攤銷的部分13480000元(28000000-13920000—28000000÷70×1.5)仍保留在無形資產賬戶上,不予攤銷。若繼續開發,則處理辦法與上相同;若不再開發,則與其他尚未開發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攤銷計人管理費用。假設,甲企業自2003年到2032年末,未曾開發其他專案,廠房與食堂均於2032年末報廢。則2033年末,應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的土地使用權為未開發土地以及報廢的廠房和食堂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計1904000元.而2003年至2032年,每年攤銷計人管理費用的土地使用權金額為1600000元(140000×8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