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將接受投資的土地使用權再對外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專案時,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權價款是按接受投資時作價價款還是按投資方購入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價款?
回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專案時,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權價款是按接受投資時作價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