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與保險機制研究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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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我國每年發生各類交通事故達幾十萬起,平均每年有7萬人死於交通事故,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機動車數量的增長,這一數字仍在增加,由此也帶來了大量的機動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從這些糾紛安全的構成來看,機動車賠償責任糾紛是主要組成部分,而其原因與我國現行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不完善有著重要關係。

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與保險機制研究分析論文

一、我國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概述

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和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較《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而言,新交通法對於交通事故的概念界定不再侷限於人的因素,將自然災害因素也納入到了概念界定中。機動車損害賠償制度也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他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害,一般而言不需要受害人對加害人是否存在主觀過失進行舉證,而要由加害人承擔損害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來講是侵權行為責任,是依據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責任。我國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中對於責任主體的規定為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因而這也是一種保有人責任。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加害人對損害人的財產、人身安全造成損害,則必須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同時依據相關的交通規則和交通事故事實判定責任主體和賠償行為。

二、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無錯責任原則過於嚴格

在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無錯責任的認定過於嚴格,免責事由較為單一,只以“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在第三方重大過失交通事故案件中則缺乏相關的免責規定。同時,在減責條件範圍方面也存在相關的問題,減責範圍較小,片面考慮受害人利益,而沒有對機動車方利益進行有效保障,對於機動車方的賠償行為認定和賠償費用過高,並且也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不良現象。例如在新交通法頒佈後,社會上“碰瓷”和“逃逸”現象越來越多,一些人利用新交通法在無錯責任原則方面的漏洞,訛詐機動車方賠償費用,而其由於賠償額度制定的不合理問題,一些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懼怕大額度賠償,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選擇逃逸。同時,無錯責任原則方面的漏洞也使得在處理這類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即使一些受害人存在明顯的“碰瓷”行為現象,依然無法做到較好的舉證和糾紛處理。

(二)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混淆

在司法實踐中,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混淆是一種經常出現的現象,往往把責任主體等同於賠償主體,事實上這種做法和觀念是不正確的。責任主體是指在違反交通法規,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有相關責任的人,包括機動車駕駛者、行人或者乘客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人員。然而由於在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往往與賠償主體會產生重合,很多人片面認為責任主體即是賠償主體,但是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沒有重合,那麼在賠償主體認定中就不能簡單認定為責任主體。在此類案件中,責任主體的構成較為複雜,包括車輛中的乘客、行人、運營者等等,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混淆,就會造成對於賠償主體的`判定不準確,例如保險公司,雖然保險公司不是責任主體,但是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保險公司依然是賠償責任主體。

(三)關於責任主體法律規定不清晰

當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責任主體規定還存在一些不清晰的地方,如在第76條中規定,造成非機動車、行人損害的責任由機動車方承擔,在這一規定中,關於機動車方的認定並沒有明確指出。機動車方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並不是機動車所有人,而是機動車使用人,由於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不清晰,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就較為複雜。事實上,此類案件並不在少數,對於責任方和賠償方的認定會出現較大的糾紛。責任主體一般而言是機動車的使用人,有時也包含了機動車的運營方和管理方,但是在賠償中,對於責任主體的賠償規定並不清晰也使得賠償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糾紛。

三、針對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適當放寬無錯責任原則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應當適當放寬無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錯事由的範圍規定應當擴大,充分考慮受害者和機動車方的利益與責任。雖然在2007年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中,規定了受害方如果是故意行為,那麼機動車方可以免責,但是對於受害方故意行為的規定並不明確,很難舉證。因而應當更加詳細、明確地規定受害方故意行為的判斷標準,對於當前機動車上安裝的行車記錄儀舉證也應當積極採納。適當放寬無錯責任原則,有助於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實現公平、公正,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雙方利益免受非法侵害。從近年來出現的一些相關社會問題也可以看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這一方面進行更加合理地修改也是勢在必行,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此產生的社會矛盾。

(二)合理界定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

合理界定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要明確將責任主體與缺乏主體區分開,應當充分考慮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的複雜性,依照近年來出現的一些糾紛案件特點,對於責任主體和賠償主體的區分進行詳細分類。從保險制度的優化來說,合理界定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也需要相關的保險制度進行改善,例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繳納方面應當進行更加明確地規定,在一些案件中應當明確保險公司的賠償主體。另一方面,在賠償行為中,一般依據錯失大小確定賠償比例,當交通事故受害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時,關於這方面的賠償比例規定還不盡合理,責任主體與賠償主體的界定,以及賠償比例規定可能會給賠償方造成的一定的不公。

(三)明確關於責任主體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等法律中,對於機動車損害賠償主體責任認定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矛盾,也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處理方面的混亂。因而應當對多部相關法律同時進行修正,使之統一、明確。對於責任主體的規定應當更加明晰,如對於機動車方的規定,對其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運營方、管理方等各方面的主體責任認定應當更加明確。劃分為相應的主體責任類別,為處理相關糾紛案件提供詳細、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對於經營性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在損害賠償主體責任認定中可以適當擴大對於經營方和管理方的責任比例認定,相應的,在賠償中依據責任比例確定賠償比例,這也有助於更好的實現司法公平。

四、結語

在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中,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解釋》等相關法律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相關法律不健全也使得在此類糾紛案件處理中存在著一定的不公平現象。這也反映出我國當前在相關法律建設方面並不健全,其中無錯原則認定過於嚴格、主體責任與賠償責任混淆、主體責任規定不清晰等都是較為突出的問題。因而應當積極對於這些問題進行解決,這也有利於更好地處理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