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醫患官司的三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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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當前,醫患糾紛是黨和國家以及社會共同關注的民生熱門,而醫患"官司"又是患者碰到的最大難點。筆者以為,導致醫患"官司"難的原因很多,不僅有醫療體制上的弊端,而且有醫事法律專業知識的缺乏。但就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三難"即:證據採信難、法律適用難、枉法裁判難追究。正是基於這個原因,筆者通過兩年多的司法實踐和社會司法調查,初步找到了打醫患"官司"的"三把鑰匙"。
[關鍵詞]證據分配原則 損害賠償 枉法裁判追究 第一把鑰匙是民事訴訟中醫患雙方的證據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那麼,民事訴訟中如何把握醫患雙方這一證據分配的原則呢?筆者以為,應當把握三個要點。 首先,要正確理解醫患雙方證據分配原則的基本內涵。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實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假如患者不能對上述題目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另外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假如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實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實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實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通情達理的。假如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公道說明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其次,要正確區分不同種類的醫療糾紛的證據分配規則。一是醫療事故糾紛案。無論是醫療責任事故,還是醫療技術事故,都需要醫療事故鑑定,來佐證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患雙方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來證實醫方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客觀上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違規性;醫療損害結果是否發生;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假如患者在民事訴訟中,以醫療事故糾紛案案主張權利,不僅應當提供在醫方診療的憑證和醫療損害結果的憑證,而且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還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假如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法院在法庭調查中,就很難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假如醫方要想證實其醫療行為與醫療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就必須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假如不申請或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法院按國務院令[2002]第35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和衛生部衛政法發[2005]28號《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中指出:"衛生行政部分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進行認定 二是醫療損害賠償案。患方應當首先證實其在醫方接受過醫療併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以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法院可以推定其責任,並獨立行使司法判定權。無論什麼鑑定都不是認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前置條件和程式,以及唯一證據。鑑定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依職權委託為例外。即鑑定由當事人申請,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確有必要時(經法庭調查對患方舉證無法認定,醫方的舉證無法推定時)由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鑑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號《關於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