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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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摘要:本文對國際準則委員會頒發的有關股權激勵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提出了在實行期權會計處理要解決的關鍵:(1)我國現在試行的期權制度,侷限於對經理人的長期激勵。(2)支付股票期權在會計上應當確認為費用,而不是稅後利潤的分配。(3)在中國,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最適合的是內含價值法,在特定的條件下,也可以採用最小价值法。(4)在期權確認日期上,支援在期權授權日確認股票期權的價值。  關鍵詞:股票期權;入賬日期;入漲價值  如何採用合理的薪酬體系對經理人員進行激勵,是和實務界都很關注的問題。在目前市場成熟國家,股權長期激勵在經理人員的薪酬結構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根據一項統計,在美國,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基本工資佔38%,浮動薪酬(資金)佔26%,股票認股權佔36%。在我國缺乏長期激勵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據統計,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長佔58.96%,本持股的總經理佔65.68%,而且,目前經理人員持有的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內部員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資,而不是激勵。隨著我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實行員工股票期權形式的公司激勵計劃。那麼在會計上,如何確認和計量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出臺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從而使其成為困擾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問題之一。  國外對股權激勵進行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有關準則主要包括,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在1972年釋出的第25號意見書“發行給員工的股票的會計處理”(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以下簡稱APB NO.25號)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95年釋出的第12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以股票為基礎的報酬的會計處理”(SFAS No.123)。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和德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分別在2000年和2001年釋出了一個徵求意見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IASB)在2002年11月,頒佈了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徵求意見稿“以股票為基礎的報酬支付的會計處理”(ED.2 Share-based Payment)。相對於國際會計準則,我國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中既無準則可依,也無慣例可循。因此,需要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國際會計準則變動的趨勢,這將有助於我國實務界更為恰當地處理類似的問題,也為我國制定有關股權激勵的會計準則提供借鑑。我們首先對國際會計準則徵求意見稿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對股權激勵在中國的會計確認和計量進行分析,提出我們的建議。  一、國際會計準則關於期權會計處理的最新動向  在IASB釋出的第二號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期權激勵的三個重要問題很值得探討。  1.關於是否確認股權激勵中的費用  對股權激勵是否要確認相關的費用,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對確認為費用的觀點有:(1)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質是現在的股東將他們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轉移給員工,因此企業並沒有參與這一交易。(2)企業員工已經得到了企業以現金支付給他們的薪水、獎金和醫療保險等,他們是無償得到這種股票期權的。(3)企業在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時既不要支付現金,也不要耗用資產,因此企業沒有負擔任何成本,也就不應確認任何費用。(4)這種由於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同準則制定機構頒佈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定義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將費用定義為在會計期間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現為資產的消耗、流出或是負債的增加而導致權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對股東的支付。這種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於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5)由於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複降低。(6)如果要求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進行確認,會導致更少的企業採取股權激勵,這會企業的長期,產生不利的經濟後果。  同上述意見相反,國際會計準則徵求意見稿堅持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確認為相關的費用,理由是:(1)關於企業是否是股權激勵行為中的一方。IASB認為,是企業而不是企業的股東實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同樣也是企業,而不是股東,以股權作為代價得到員工的勞動。所以可以理解為,企業以發放期權的方式換取員工的勞動,在行使期權的時候,以股票換取現金。因此,IASB認為,企業是股權激勵行為中的一方。(2)關於員工是否是無償得到股票期權。IASB認為,如果員工無償得到了股票期權,就意味著經理人員在履行代理責任時損害了股東的利益。事實上,這種股票或是期權是企業支付員工報酬的一部分。員工為企業服務的目的就在於獲取勞動報酬,這其中當然包括以股票或者期權支付的部分;而企業則是以多種報酬形式的組合來換取這些服務。因此,IASB認為員工不是無償得到股票期權的。(3)關於企業在發放股權時是否不需承擔費用。IASB認為,不論企業是否真的承擔了成本,費用是在企業耗用資源的時候產生的。企業需要在確認權益性工具發出的同時確認收到的資源。員工提供的勞務同其他資源的不同在於,勞務這種資源是立即被消耗的。IASB認為,財務報表應當確認資源取得和消耗的情況,因此,不論企業事實上是否為這種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承擔了成本,費用還是應當確認的。(4)關於股權激勵所確認的費用是否同費用的定義一致。IASB在其釋出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將勞務在接受和使用的時候被視作資產,資產不僅限於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勞務在收到時也是資產。因此,IASB認為上述費用的定義同其頒佈的《財務報表編制與呈報框架》中費用的定義是一致的。(5)關於費用的確認是否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複降低。IASB認為,這種每股收益的雙重作用反映了同時發生的兩個經濟事件:由於股票或是期權的發放,導致在每股收益時分母的增大;由於消耗收到的資源所導致的利潤的降低。因此,IASB認為。上述的重複計算只是一件事情的兩個不同效果而已。(6)關於費用的確認是否會導致不利的經濟後果。IASB認為,會計的職責在於以中立的態度來披露交易,而不是為了鼓勵某些交易而對其採用特別優待的處理。如果不確認這種費用的話,將會導致利潤的虛增,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如果對這種費用的確認在企業之間、部門之間或者行業之間存在差異的話,那麼可比性就會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因為企業進行的交易和交易結果都沒有被記錄下來,經濟責任會變得不明確。  所以,IASB認為,應當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加以確認,並且統一會計方法,提高會計報表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2.關於股票期權的價值計量  IASB討論了對期權進行計量的四種計價基礎:成本法、內在價值法、最小价值法和公允價值法。(1)歷史成本法。IASB認為選用歷史成本法是不恰當的,它認為企業的股票是股東權益,股票的回購應該作為對股東投入的返還。因此,在股票回購以及最終將股票支付給企業員工或者供應商的時候,不應當將實際行使價格同股票回購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益或是費用。(2)內在價值法。內在價值是潛在股票的市價同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反之,差額越小,內在價值就越低。股票期權的價值完全由時間價值所構成。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大體可分為確定型計劃和不確定型計劃兩大類。在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下,行權價格和行權數量在授予日都是已知的,因此授予日即為計量日,在會計處理上一方面記錄股票期權,一方面按照當日內在價值確認遞延費用,以後在規定的服務期內平均攤銷,實際行權後將股票期權轉為股本。由於大多數確定型股票期權將行權價格設定為等於或高於授權日的市場價格,因此往往無需確認期權報酬成本(報酬成本被定義為授權日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正差額)。這會造成股票期權價值的百分之百的低估。在不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下,計量日不是授予日,而是行權價格與行機數量都能確定的第一日,因此授權日不作會計處理,會計期末以股票市價為基礎,對行權價格和行權數量進行估計,確定期權成本。由於股票市價不斷髮生變化,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也隨之變化。這樣,每一會計期末都需要以股票市價為基礎對前期的期權費用進行調整,直到計量日調整確認遞延費用,並將餘額在剩餘服務期內攤銷,在行權以後,將股票期權轉化為股本。(3)最小价值法。期權的最小价值等於股票現價減去合同存續期內預期股利的現值和行權價格的現值。IASB認為最小价值法忽視了期權價值的波動性,因而將它作為計價基礎也是不恰當的。(4)公允價值法。IASB在徵求意見稿中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對股票期權的`價值進行計量和會計處理,公允價值是在資訊完全公開的、交易雙方自願的正常交易時採用的價格。IASB認為,公允價值體現了企業在以股票期權同員工交換勞務中的競價過程,同時也保證了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如果權益性工具存在一個公開的市場價格,那麼要以公開市場價格為基礎,同時考慮合同的履行條件來確定公允價格。如果權益性工具不存在公開的市場價格,應當期權定價模型來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在模型會考慮以下幾個影響因素:期權的行使價格、期權的存續期、對應股票的現價、股價的變動情況、股票的預期股利、期權存續期內的股利;期權存續期的無風險利率。  當這種期權是不可轉換的時候,IASB要求在模型中使用期權的預期存續期,而不是合同的存續期。IASB要求在估計股票或者期權價值的時候要考慮以下因素:期權或者股票的賦權是否有一定的前提;期權合同是否是可變更的;期權是否是不可轉換的;期權是否不可在含權日之前執行。如果企業對期權重新定價或者改變期權合同的條款,IASB要求估計由此帶來的所接受勞務價值的增加,這就意味著企業要在重新定價之後的期間內對這種價值的增加進行確認。  3.關於入賬日期的確定  IASB在徵求意見稿中討論了四種股票期權的入賬日期:授權日(Grant date)、服務日(Service date)、含權日(Vesting date)和行權日(Exercise date)。授權日是指企業和員工簽訂未來按照一定條件給予員工股票期權的日期。服務日是指員工為了獲得期權而按合同規定必須提供一定量勞務(比如規定只有在企業服務滿10年才能得到期權)的期間。含權日是指員工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之後,有權獲得期權的期間(比如在服務滿10年之後第二年起可以獲得期權)。行權日是指這種期權實際行使的日期。  有些觀點認為應當將含權日作為入賬日期,理由是在授權日和含權日之間員工提供了服務使企業有義務為它收到的勞務付出代價,但與最終採取什麼方法支付這種代價則是無關的,都是企業的負債。也就是說不論以何種方式償付的義務都是負債。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將行權日作為人賬日期。理由是因為股票期權從經濟本質上講,同最終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是相同的。但事實上很難保證股票期權確實和以現金結算的支付方式在經濟本質上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