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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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為什麼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呢?員工在上班,他的表現好,就應該得到提升,這是一種公平公正的體現,但不能將"公平公正"理解得太狹隘,應該把它放到社會大背景下來理解。

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股權期權激勵制度(以下簡稱“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範、參照【】有限公司第 次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第二條制定目的

公司引進該制度旨在激勵並約束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關鍵人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公司實力,提升自我價值,留住關鍵人才,實現個人成長與公司發展同步進行,確立現代化公司制度,合理優化公司股權結構。

第三條制定原則

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2.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相結合,個人價值與公司實力同提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3.預留存量激勵原則。即公司不以增加註冊資本方式作為期權及行權資金的來源,期權來源於公司創立之初所預留的激勵股權。

4.股權期權不得隨意轉讓原則。未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轉讓期權。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轉讓期權的,持有人轉讓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權期權激勵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制定、執行、管理機關

股東會是制定該制度的唯一合法機關。該制度被制定後,由股東會交董事會執行。在董事會的召集下,組建由董事、監事、人力資源主管組成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第五條管理機關職責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對期權激勵物件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關鍵人才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2.參與該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包括但不限於激勵物件、獎勵基金提取比例、執行方式、個人分配係數。

3.定期對該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第六條相關概念及解釋

1.期權

該制度中的股權期權特指發起人股東割讓股份的收益權,持有人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有權以所割讓的股份為基數享受分紅。

2.持有人

即滿足該制度所規定的期權授予條件,由股東會決定授予期權的人,故又稱為“受益人”。

3.行權

期權轉化為股權,持有人轉化為股東的過程,即行權。

第二章關於激勵物件

第一條激勵物件的確定原則

1.關鍵崗位、人員限定、股東會決議,避免授予行為的隨意性。

2.因公司機構調整,崗位變化,經股東會決定,可增減激勵物件的數量。

第二條激勵物件範圍

該制度的激勵物件包括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授予高階管理人員期權的條件

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 年。

2.年齡在45週歲以下。

3.經理級別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第四條授予核心技術人員期權的條件。

核心技術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 年。

2.年齡在 週歲以下。

3. 級別以上的核心技術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一致同意。

第五條激勵物件授予條件的排除適用

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條、第四條的適用。

第三章關於期權

第一條期權持有人的權利

期權來源於公司成立之初發起人股東割讓的部分股權。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期權可以轉讓、繼承。

第二條期權的授予數量、方式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東會決定,並記載於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之中。

第三條股權認購預備期

預備期為一年,自持有人與公司簽訂激勵股權協議之日起算。預備期內,持有人有權選擇分紅或放棄分紅。持有人選擇分紅的,該分紅收益作為其行權資金由公司代為管理。

第四章關於行權

第一條持有人行權期內權利

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除特殊情形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外,行權期原則上為三年。行權期內,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不具備股東資格。行權期內,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轉讓、放棄期權,期權也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條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由股東會決定,股東之間、股東和持有人之間不得私自約定行權價格。

除股東會決議外,符合行權條件的期權持有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期權數量的三分之一申請行權,三年行權完畢。

第四條行權資金來源

行權資金來源於期權持有人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額。行權完畢,全部期權轉為股權,經工商登記變更後,期權持有人轉變為股東。

第六條喪失行權資格的法定情形

受益人在預備期或行權期出現如下情形之一,即喪失行權資格:

1.因主動辭職、被公司辭退、退休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6.過錯履行職務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7.未達到公司年度業績指標,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業績下滑、虧損等負有直接責任的;

8.未達到相關考核標準。

9.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制度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股權轉讓的限制

行權後,受益人(股東)對其所持有股權進行轉讓時,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轉讓其股權的,優先購買權的第一順位是創始人股東;創始人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第二順位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受益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2.同順位的股東購買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3.受益人不得將公司股權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得用於交換、還債或贈與他人。受益人股權如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行權後,出現特定情形,公司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方案、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檔案贖回激勵物件的股權。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制度的構成

股權激勵制度由以下法律檔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中的相關內容構成:

1.《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2.《股權期權激勵方案實施細則》;

3.《股權期權激勵協議》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關於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第二條方案的解釋權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三條衝突條款的解決

本方案條款與《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本方案內部條款相沖突之處,由股東會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條頒佈實施及生效

本方案需經股東會一致通過,頒佈實施的日期由股東會決定。 本方案自頒佈實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其他條款

“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超過”、“不超過”不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