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下家庭家務補償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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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家庭的家務補償金在離婚時支付,其金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共同財產制下家庭家務補償制度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借鑑。

共同財產制下家庭家務補償制度建設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了分別財產制家庭的家務補償制度,而未規定共同財產制家庭的家務補償制度。即依現行立法,在共同財產制家庭模式下,任何主體都不享有家務補償請求權,但共同財產制家庭恰恰是我國家庭的主流模式,現實中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少之又少,這也是該法條無法得到廣泛適用的原因之一。立法者將處於主流地位的共同財產制家庭排除在家務勞動補償制的適用範圍之外,其理由耐人尋味。有學者認為,在共同財產制家庭中,離婚時財產採用均等分割原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用工作收入為家庭出資,另一方用家務勞動為家庭出資,資金和勞務的付出在離婚時通過均等分割共有財產已得到體現,若再另行對家務勞動進行補償,實質上使家務勞動者獲得了雙重補償.

這種分析不無道理,但卻嚴重忽視了在雙薪家庭中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的補償。另外,我國還存在大量的由老人承擔家務的兩代複合家庭。在這種兩代複合家庭中,年老父母為年輕的成年子女家庭(包括已婚育子、未婚育子和未婚未育子)承擔家務,年輕夫妻之間的家務勞動補償關係,轉化為年老父母與成年子女夫妻之間的家務勞動補償關係,這種新型關係之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該如何設立,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共同財產制家庭、分別財產制家庭和兩代複合家庭中均存在因家務勞動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均有必要通過建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予以平衡。

 一、共同財產制雙薪家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建構

雙薪家庭應做廣義的理解,不僅指夫妻雙方的收入都來自財政或企業的薪金家庭,也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的家庭自主生產或經營收入型家庭。因此,“雙薪”是指家庭的財產性收入的承擔者是“夫妻雙方”,而不論其收入是工資還是生產經營所得。

在共同財產制的雙薪家庭中,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財產性收入均有貢獻,按照平等原則,對非財產性的家務勞動,夫妻應當各承擔50%,或可稱之為同等家務。在同等家務情形下,財產性收入貢獻均等,家務承擔均等,離婚財產分割均等,不需要適用家務補償制亦可實現雙方權益對等。因此,值得探討的是家務承擔不對等的情況下,該如何適用家務補償制平衡雙方權益。

(一)借鑑交通事故責任型別確立家務量認定標準

要實現家務補償,必須對家務承擔進行量化判斷。家務量的認定標準有兩種思路:一是分解量化的精確公平標準,二是粗略的相對公平標準。筆者認為第一種思路是不可行的。家務勞動是包含了複雜性和多樣性的綜合性勞動,如果採用分解量化方式,將多種複雜家務逐一分解,分別賦予工作量,必然導致計算上的繁雜性,不論婚姻關係存續期長短,夫妻雙方都不可能將精力放在每日家務勞動量的計算上,舉證也無法實現。因此,立法應當選擇第二種思路,即粗略的相對公平標準。可以借鑑交通事故責任型別,來確定家務量的認定標準。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一方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雙方同等責任;法官對家務量的認定也可分為一方完全家務、主要家務、次要家務以及雙方同等家務。在共同財產制雙薪家庭模式下,同等家務無需家務補償;一方完全家務即為承擔家務100%,相對方即為0;主次家務的比例可由司法解釋確定為70%-80%與30%-20%,由法官依具體情形在此區間內自由裁量。對家務量進行認定應當以5年為一個週期,而非以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一個週期。以20年的婚期為例,法官應當做出4個判斷,分別給出在每一個5年內,夫妻雙方家務量承擔的主次情況。

因為,事實上可能是第一個5年夫為主要家務,後三個5年妻為主要家務;而如果以整個婚期為週期,法官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即這20年夫為主或妻為主。

很顯然,以5年為週期的判斷比20年為週期的.判斷更符合勞務付出的實際,在具體計算補償數額時會更為公平。選擇5年而非3年或其他時長的理由是,在婚後第一個5年,絕大部分家庭子女生育已完成,包括照顧子女在內的各種家務已呈現,並且已經形成夫妻間較穩定的家務承擔格局,在以後的各個5年中,即使發生工作變動等引發家務承擔格局變化的因素,有5年時間也可以調整形成新的家務承擔格局。

(二)家務承擔情況證明可作為家務補償請求權的證據

家庭的私密性導致婚姻家庭案件的取證尤為困難。家務補償請求權能否實現,家務補償制度能否真正廣泛適用於司法實踐,取決於該項權利的證據制度設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共有財產製家庭中,家務補償請求權應當在離婚時提出。舉證責任應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由家務補償請求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因家務勞動事實的持續性、長期性,故不宜採用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形式,可以選擇書證。筆者建議做如下規定:“請求權人應當提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務承擔情況證明。”由於家務勞動的隱祕性和長期性,家務承擔情況證明不應由街道辦等外在的組織,只能由家庭成員證明。在現有家庭成員結構下,由於家庭成員間的親屬關係也會使相互間的證人證言證明力大大降低。因此,夫妻自證是唯一可行之法。家務承擔情況證明可以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5年簽署一次,應註明在5年期間夫或妻承擔了完全家務、主次家務或同等家務,並由夫妻雙方簽署姓名和日期,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三)家務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可參照本地區年度服務業的平均工資

共同財產制家庭的家務補償金在離婚時支付,其金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的,可以參照本地區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來計算。家務勞動是一種飽含情感和愛的勞動,以增進家庭成員溫馨幸福感為目標,其所創造的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儘管如此,法律仍必須以顯性化的金額喚起社會對家務勞動的正視和尊重,而家務補償金的確定又必須結合社會實際,綜合考慮其在家庭財產中所佔的比例,以及離婚時雙方的承受能力。之所以建議以“服務業平均工資”為參照標準,是因為家務勞動本身符合服務業的性質,且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服務業年度平均工資比其他行業年度平均工資相對較低,便於大部分家庭承受,能使該制度具有廣泛適用的可能性。

以一個婚期20年的共有財產製家庭為例,假設訴訟離婚時妻子向法院提供4張家務承擔情況證明,證明第一個5年丈夫承擔主要家務,後三個5年妻子承擔主要家務。即說明夫妻雙方在前10年家務量持平,後10年妻子為主要家務,丈夫為次要家務,若法官將主次比酌定為80%-20%,妻子扣除自己應承擔的50%,比丈夫多承擔30%,家務補償金的計算即應為:本地區上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30%×10年。

二、共同財產制單薪家庭家務補償制度的建構

單薪家庭是指由夫妻單方負責家庭財產性收入,另一方負責家務勞動的家庭模式,如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模式。在共同財產制單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財產雙方共有,離婚時均等分割,表面上看來,家務承擔方因享有共有財產權已經得到補償,雙方利益是平衡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常常處在“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

.並且在這表面公平的背後,掩蓋了財產價值和家務價值的特性區別。因為財產可能會耗盡,而家務勞動產生的價值則會持續保有甚至大幅增值。如以下兩種情況:其一,離婚時可分割財產過分低於家務勞動價值的。假設一個家庭婚期20年,男主外,女主內。離婚時共有財產為2萬元,兒子在妻子的一手撫育下已滿18歲,品德良好,考入大學;丈夫身體健康;臥病在床10年的婆婆因妻子照料有加,病情基本好轉,生活可以自理。如婚姻結束,妻子用20年辛勞換來的成果將繼續由丈夫保有,而自己則只能拿著分割的一萬元離開家庭。且不論兒子長成,丈夫康健,這一萬元單就連婆婆10年的護理費也遠遠不夠。此種情況如果不輔之以家務補償制度,則導致結果嚴重不公平。

其二,離婚時無共有財產但家務對預期收益有較大貢獻。假設丈夫為科研工作者,但薪金拮据,妻子為支援丈夫放棄自己的職業發展,全心照料家庭,婚後10年終因無法忍受丈夫痴迷於科研完全不顧及家庭,妻子帶著一雙兒女離開。離婚時無共有財產可供分割,離婚一年後丈夫得科研大獎獲得鉅額獎金。

此種情形下,顯然丈夫鉅額收益的取得有妻子的功勞,如果不能以家務補償制來平衡,也將導致結果的嚴重不公平。

綜上,在共同財產制單薪家庭中,僅依照家庭共有財產均等分割原則無法保證實質的公平。筆者建議,實行均等兼顧公正的原則。即離婚時,仍以家庭共有財產均等分割為基本原則,但如果依均等分割原則將會導致家務勞動承擔方利益嚴重受損時,則可突破均等原則而採用公平原則分割財產。即可採用家務補償制度來平衡雙方權益。如前文所述,可先參照上年度本地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出家務補償金數額,立法上可規定為:“財產分割時,家務承擔方可分得的一半共有財產之數額過分低於家務補償金的,應適當提高其分割份額;離婚時無共有財產可供分割,家務付出對相對方預期收益有貢獻的,家務承擔方提出從對方預期收益中獲得家務補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三、分別財產制家庭家務補償制度的完善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該規定“填補了我國法律家務補償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家務補償成為一項法定權利,意義深遠。但該規定將家務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限定為分別財產制家庭,且沒有對補償的方式和標準作出規定,婚姻法三個司法解釋也未作相關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因適用範圍過窄以及過於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廣受詬病。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從公平角度論,雙方對家務仍有均等分擔的義務。如果不能形成同等家務格局,而形成一方完全家務或雙方主次家務格局,則可適用前文所述在共同財產制雙薪家庭模式下,家務補償制度的證據及計算規則,此不贅述。但在家務補償的請求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應區別於共同財產制家庭,共同財產制家庭財產在婚期內雙方共同共有,不可分割,故家務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但在分別財產制下,婚期內雙方財產始終各自獨立,這就使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隨時提出和實現成為可能。夫妻雙方可就家務補償的請求和支付週期自行約定,如每年、每3年、每5年支付一次均可;夫妻雙方對家務補償未約定或約定不清導致爭議的,不論是離婚時還是婚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四、兩代複合家庭家務補償制度的建構

目前,有很多年輕夫妻在生育子女後要求年老父母幫忙帶孩子,因此形成很多兩代複合家庭。兩代複合家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離開自己的住所地進入異地成年子女家庭,父母被稱為“老漂”;二是父母在本地幫子女照顧孫(外孫)子女。

“老漂”是指對孫(外孫)子女無法定義務,進入異地成年子女家庭承擔包括照顧孫(外孫)子女在內的家務勞動持續達6個月以上的老人。“老漂”家務補償制度的權利主體是老人;義務主體是年輕的夫妻雙方,也包括未婚但獨居的成年子女。“老漂”家務補償金的起算時間應為老人進入成年子女家庭6個月後。這是因為目前絕大部分“老漂”進城始於孫(外孫)子女出生,在孩子出生後的6個月內,年輕夫婦角色的轉變和適應確實需要老人的幫助,老人也有此情理上的義務,並且在這段時期內老人會因新生命的誕生精神較愉悅,精神權益受損較少。6個月的期間也可以檢驗老人是否能基本適應新家庭。

子女所在地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可作為“老漂”家務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老人的年度家務補償金即為子女所在地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雙漂”老人(老夫婦一同進入子女家)不以兩人計算,只計一份。是採用“私營單位”還是“非私營單位”服務業平均工資,則可由當事人協定或法官酌定。如2013年山西省非私營單位服務業平均工資27476元,即可作為該年山西省“雙漂”老人的家務補償金。“單漂”老人(與老伴分離獨自進入子女家)的精神和健康受損程度要比“雙漂”老人嚴重,其家務補償金可比照“雙漂”老人補償金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最高不超過50%.“老漂”家務補償金的支付週期可自行約定,但最長不超過三年。不論週期長短,每年的家務補償金均以當年服務業平均工資為準。老人承擔主要家務的期間,年輕夫妻相互間不產生家務補償關係。

在本地照顧孫(外孫)子女的老人,也可向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請求支付家務補償金。但是本地老人與“老漂”相比,精神權益受損的程度相對較低,所以家務補償金可參照“老漂”家務補償金適當減少,但最低也不能少於“老漂”家務補償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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