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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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

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建立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支援發展家庭農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戶家庭農場實施方案》等法律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本縣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經工商註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縣委縣政府鼓勵和支援在以家庭承包經營和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我縣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管理、自負盈虧”。

第四條家庭農場應主要從事農業、糧食生產,本縣雙季稻主產區要種植雙季稻,其他農作物主產區原則上以種植主要農作物為主。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縣家庭農場管理工作。

縣經管局負責本縣家庭農場的指導、認定、協調等管理工作。縣農業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土資源局、金融保險機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家庭農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家庭農場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法律規定,其中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轉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於7年,由大戶改造為家庭農場的,剩餘流轉期限不少於5年;

(二)經營者主要是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而不是依靠僱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生產經營穩定,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示範帶動能力較強,具有商品農產品生產能力;

(四)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五)有固定經營場所;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

(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取得的農村土地規模面積在100畝以上300畝以下;

(二)土地流轉應當集中連片,集中連片的面積:平丘區不低於家庭農場總面積的70%,山區不低於家庭農場總面積的50%。

第八條家庭農場必須經工商註冊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才可以對外使用家庭農場名稱。

家庭農場名稱統一使用“湖南省桃源縣×鄉鎮×家庭農場”的表述。

辦理家庭農場工商註冊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桃源縣家庭農場資格申報稽核表》;

(二)農場主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檔案。

第九條家庭農場應當建立財務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財務賬簿,接受稅務、會計監督。

家庭農場應當完整記錄生產經營過程,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生產經營檔案保管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就生產經營專案繳納相關農業保險,提高自身抵禦自然災害和病蟲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條縣經管局依法認定家庭農場,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報。申請人向所在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桃源縣家庭農場專案申報書》;

(二)公示。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將家庭農場申報資訊在家庭所在村(居)委會公示欄予以公示,認為有必要的,應同時在家庭農場用地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初審。公示期滿後,根據公示情況,由村(居)委會在《桃源縣家庭農場專案申報書》上籤署意見,報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

(四)複核。鄉鎮社會事務管理站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結果,提出複核意見,整理資料,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報縣經管局;

(五)決定。縣經管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全面審定,作出是否認定為家庭農場的決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頒發《桃源縣家庭農場認定證》。

第十二條《桃源縣家庭農場認定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必須在家庭農場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

第十三條縣經管局建立家庭農場檔案,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建立活動,每年12月釋出示範家庭農場名錄。

第十四條縣經管局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資訊釋出、政策諮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等便捷服務。

第十五條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土資源局、金融保險機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涉農建設專案、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援、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縣、鄉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物件,有效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資供應和市場行銷等服務。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培訓力度,將家庭農場經營者納入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陽光工程”等培育計劃。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支農政策扶持範圍,並予以傾斜,重點支援家庭農場穩定經營規模、改善生產條件、提高技術水平、改進經營管理等。

根據《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戶家庭農場實施方案》的安排,對本縣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按照耕地實際面積,每年由省財政給予100元/畝的補貼(暫定連續三年)。納入省財政補貼的家庭農場,仍可享受本縣對糧食生產大戶的獎勵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本縣出臺的家庭農場有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範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稽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楊興平等2人發起,於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青銅峽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楊興平

本農場住所:青銅峽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7xx。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僱工;

第八條年滿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僱用三年每年僱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餘;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家庭農場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家庭農場規範化發展,切實發揮其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四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成員身份加入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七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八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工商部門設立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公示。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九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各部門經理。

第十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稽核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第十一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十二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三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