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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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業管理制度

農業管理制度1

一、責任單位

雁峰區財政局農業股

二、責任人

農業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科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權利行使依據

《〈湖南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湘財農〔20xx〕22號)

四、資金管理

參與編制區級農業部門預算草案,根據相關財務規定,對所屬預算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建議,稽核各項涉農補貼資金,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專案申報和管理

積極向上爭取支農專項資金,保證專案資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經濟投入的機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做好財政支農專案的選項、編制、儲備和申報工作,按照財政標準文字,積極上報專案,爭取上級資金扶持。

專案完工後,區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專案進行驗收核實,並就專案的實施進度和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對重點專案還應附報送財政農業專項重點專案實施績效情況表。區財政局於每年的4月份組織對上一年度的專案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抽檢驗收和評價。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情況、專案效益情況等。

六、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稽核、批覆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戶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徵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稅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採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造成行政複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農業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執行和有效使用,保證專案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援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包括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經營專案。

土地治理專案,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專案,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專案,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

產業化經營專案,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專案,農產品加工專案,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專案。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專案規模,按專案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專案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專案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專案扶持物件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專案扶持的物件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並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於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物件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專案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並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自籌資金應不低於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專案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專案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於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專案,3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佔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於土地治理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專案,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土地治理專案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裝置;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裝置;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築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裝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裝置、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裝置;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裝置及示範、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於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裝置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採後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裝置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專案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裝置、輔助裝置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專案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裝置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專案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於:專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範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於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貸款專案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專案管理費。按土地治理專案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專案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專案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專案及工程招標、資金和專案公示以及土地治理專案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專案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於專案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專案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專案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專案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佔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藉手續,按規定程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准的專案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藉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專案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採取自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佔、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專案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前期準備是指專案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專案庫和產業化經營專案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專案庫的專案應達到專案建議書的要求。專案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專案: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範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專案: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專案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專案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專案庫,擬扶持專案從專案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專案:專案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範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專案區現狀及工程平面佈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願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執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專案:專案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專案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專案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專案不同情況,積極推行專案招商或專案招投標,釋出專案申報指南,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專案評估,對擬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專案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專案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專案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專案徵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以及乾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專案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鑑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專案評估採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專案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專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專案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專案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專案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專案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專案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於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專案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專案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於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專案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案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執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專案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專案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專案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託,向農戶採購的原料佔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專案須為專案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專案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於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於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專案,其他產業化經營專案的單個專案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於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專案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專案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專案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專案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專案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專案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專案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佈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專案並編入專案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專案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專案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裝置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專案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託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彙總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年度專案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範圍及變更情況、區域佈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專案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專案計劃表。各類專案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覆土地治理專案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範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覆向下批覆專案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專案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覆,其他專案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覆。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專案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覆的專案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覆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專案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覆或備案的年度專案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專案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專案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後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准;低於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專案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准。

(二)專案變更(指專案性質、建設地點、專案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專案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准變更或終止的專案,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專案變更而實施的新專案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專案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後,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專案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專案實施單位或農民,並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准終止的專案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專案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專案及因專案變更取消的專案,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專案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專案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專案,應如期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應當推行專案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專案公示制。

土地治理專案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裝置和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專案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專案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專案年度實施計劃批覆、調整及資金撥借檔案以及經批准的專案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專案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執行管理和文件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專案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專案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專案實施單位應做好專案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專案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專案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專案的數量和名單,採取直接組織和委託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專案考評後,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竣工驗收後,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執行管護制度,保證專案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後期專案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專案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專案執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製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專案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農業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使賬目清晰、明瞭,收入支出有據可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進事業發展,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學校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社團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集體和個人兩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任務: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稽核專案活動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監督和管理;科學配置會內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會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條會長擔任財務主管,下設會計和出納,一般情況下均由常委擔任。

財務主管全面負責財務工作,主要核審發票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規定,如屬實則簽字報銷;

會計負責掌管賬簿,按序記賬,簡明扼要地註明資金用途,發票分類管理、貼上,同時保管部分報銷備用金。會計每月向常委會彙報財務開支情況一次。

出納負責保管現金,具體屬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作好現金日記賬。

財務主管、會計、出納相互不能同班級、同寢室。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條收入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本會收入包括:

1、會員會費(包括會員在社團中繳納的其他費用)在收取會員費用時,須向會員開出收據,第一聯存根聯收款人保管,第二聯副聯交會計記賬,第三聯發票聯加蓋公章交會員保管。

2、上級主管部門撥款上級主管部門所撥款專案歸各社團作為社團活動經費,由校團委管理使用。

3、贊助本會不得與贊助商進行純商業性的經營活動,贊助費只能優先用於被贊助的活動,除從中提取5%給聯絡贊助商的工作人員作為獎勵外,如有剩餘則轉入本會活動經費。

4、其它收入(如捐贈等)其它收入可由本會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況除外,並做好賬目記錄。

第六條全會各部門各會員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除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會內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定小金庫。

第七條各部門各會員以農研會的名義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財務入賬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支出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本會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主要有辦公室電費、辦公用品,會員大會、換屆費用,會內刊物出版等費用。

2、論壇講座等學術性支出

3、實踐性支出主要是各項社會實踐前期籌備工作的費用。

4、其他支出(如捐贈等)其他支出如一次總金額超過100元須經常委會稽核。

除用於辦公室的費用外,其他費用須由負責人向會計提交預算,實踐性支出向常委會提交預算。

第九條實行預算審批制。本會預算是指對某項活動的開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計劃安排。專案活動的一切費用由相關負責人做出詳細預算,經常委會或會計初步稽核,再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際開支與預算開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式給予全部報銷,無特殊情況超出預算由相關負責人自負責任。

第十條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菸酒支出一律不可報銷。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或經費預算超過200元的活動可以向常委會或財務管理人員申請預支部分經費,預支額度為已審批的預算的60%。預支須開具借條,寫明借款原因、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人和經手人。

第十二條預算內所有活動經費憑票據可找會計報銷,報銷憑證必須為正規發票,日常一次總金額小於50元的零星開支可用收據代替發票,但必須簽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條所有報銷憑證背面必須詳細寫明用途、時間和付款人,必須有財務主管和專案活動負責人同時簽字同意後方可報銷,並將報銷憑證依次重疊90%貼上在同一張比報銷憑證稍大的白紙上。

第十四條對於購入的會內公共財產除按常規支出記帳外,還要標明其品種、數量、規格、價格等。

第十五條每週一值班時間為固定報銷時間,沒有特殊情況其他時間不受理,經批准的預支經費可單獨找出納或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每年1月10日至春季開學期間和6月20日至秋季開學期間財務封庫,停止一切開支。

第十七條財務交接後,上屆未報銷的費用需上屆財務管理人員和活動負責人以及本屆財務管理人員同時稽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四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本會按照規定提取或接受其他來源的資金,設定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現有專用基金由農研會發展基金。本會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定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九條各項基金實行自主的管理辦法。農研會發展基金由老會員聯誼會祕書處專人管理。

第五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會財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全體會員的監督,實行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二十三條會計如實規範記賬,然後總結、結出賬面餘額,每屆的賬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並且備案。換屆時,財務要按照有關規定交接。

第二十四條財務分析報告是反映本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本會一定時期收支情況分析、資金效益分析、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出納與會計定期進行財務核對,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意隱瞞或纂改發票套取現金者,金額50元內追回現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00元以上追回現金並上報校團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所有會員有權查閱本會會計賬簿財和財務分析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第xx屆常委會通過並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前公佈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第xx屆常委會負責解釋。

農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用工是指為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需要而臨時使用的一線生產工人。

第二條公司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使用和管理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用工數量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作息時間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季節變化和工作內容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

2、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

3、有勞動能力,能勝任工作;

4、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四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品行端正,熱愛公司,謙虛謹慎,服從管理,勤勞好學,忠於職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熟練掌握生產技術,努力完成生產任務。

第五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生產技術部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直至停止工作處理。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予以辭退並在一年內不得重新錄用。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服從管理的;

2、品行不端,有搬弄是非,拉幫結派,散佈謠言,酗酒鬧-事,聚眾賭博,打架鬥毆,製造混亂行為之一的;

3、有盜竊公司財物行為的;

4、不遵守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的;

5、上班時間幹私活、聊天、磨洋工的;

6、經反覆培訓,不能掌握技術規範,無法勝任工作的;

7、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經批評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8、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生產工具,造成生產資料浪費或者無法使用的;

9、因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10、有其它不適當行為,不適合繼續在公司工作的。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1、曾經在公司工作過,無不良行為記錄,工作受到大家認可的;

2、熟練掌握種植和管理技術的;

3、有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經驗的;

4、有操作機械資質和經驗的;

5、居住較近,生活方便的。

第七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工資報酬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工作任務量情況和市場用工薪酬行情確定,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對於技術要求不高,能夠量化計資的,優先使用按數量計資的方法;對於有一定技術要求或者工作任務不好量化的施行按天計資。部分生產和管理任務可以經總經理批准後對外施行總體承包。工資發放一般在階段性工作完成後統一核算發放;工作週期較長的,一般按月在次月初(6號)發放。

第八條公司用工實行登記制度。生產技術部應按照作息時間要求,對工人上下班情況進行登記。工人應自覺簽到。遲到早退的,由生產技術部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上工的不予登記,不發工資。工人有事請假的需要提前一天申請並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第九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需要使用機械作業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熟練掌握技術,生產過程中嚴格按規定操作,注意生產安全,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操作人員應予以賠償。

第十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生產工具,用後及時歸還。故意或過失造成生產工具損壞的,應予以賠償。苗木、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要根據生產需要領取,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故意或過失造成浪費或導致生產資料無法使用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自覺接受技術培訓,並嚴格按照生產技術部確定的技術標準生產作業。對未能按照技術標準生產作業的,責令返工,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對能夠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的工作組和工人,生產技術部應予以表彰;特別優秀的,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公司按年度對錶現優秀的工人進行表彰。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佈之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