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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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場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場管理制度範本

農場管理制度1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後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並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群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採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於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准,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九條採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採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採伐任務。不準超限額採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範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群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徵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准,採取防火措施後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群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後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造林技術規程》(DB23/T507—19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後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採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准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燬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於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xxxx年3月1日起執行。

農場管理制度2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黑龍江省灌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結合農場灌溉用水的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按照農場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生產經營部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四、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各單位必須在灌溉前三天向農場生產經營部提交實際用水面積數和用水量申請,實行合同供水。

五、農場生產經營部下設配水管理站,負責乾渠用水調配、分水閘、渠道的看護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調配由各用水單位負責,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本轄區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護工作,成立管水小組,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供水、排水情況。

七、灌溉站管理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在渴水期間嚴禁大溉大排,要經常檢視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現象,如有跑水有權閉閘或停泵,並及時向用水單位彙報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繼續用水。

八、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調水配水組織。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調配組織機構,水利設施維護和管理,明確責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維護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維護和管理。此制度應充分細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據可依。

九、根據《黑龍江省灌區管理試行辦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渴水期實行輪灌。輪灌一般原則是先下游後上遊,先老水田後新水田,先成片地後零星地。各用水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單位的輪灌計劃,違者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十、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農戶利用好頭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緩解春季用水緊張的矛盾。

十一、為保證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執行,依法保護各用水戶的利益,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未經批准許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幹線架泵抽水、破壞用水乾線搶水等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給予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經農場審批,新發展的水田或不適宜發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強行偷水,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農場將給予獎勵。

十五、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