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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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建房需求,規範農村建房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設活動管理。

農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應當按照城鎮和集鎮規劃執行。

第三條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或者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自治縣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民建房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加快新農村建設,加強集中建房點中心村建設”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內空閒地、劣地和廢棄地,一般不準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鼓勵農村村民到鄉鎮規劃選址的中心村新型農民住宅小區建房,推進農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勵拆舊建新,積極推進“空心房”拆除和農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遵循村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縣城規劃區(含新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現場踏勘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制鎮、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等機構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

(三)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提出選址、設計方案推薦和用地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農村村民建房規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合理佈局、節約集約用地、統籌兼顧、相對集中的原則,科學編制農民建房規劃,重點規劃居住戶10戶以上的新型農村住宅小區。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按規劃執行。其他農村農民建房,允許“一戶一宅”建設,但應當按照新農村建設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進型建房,偏遠村莊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農村村民可以根據當地的地形和地質條件在原址拆舊建新或者另外選址建房,建築方案經所在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稽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農民建房的報批及管理

第九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依照村莊規劃進行建設,並按照規定程式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在規劃區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環保、河道(流)、灘地、公路以及電力、旅遊(柴埠溪旅遊景區規劃控制範圍)和通訊等設施控制範圍的,應當進行前置審批或者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縣城規劃區(含縣城新區)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村民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村民建房申請表》,由所在村(居)委會稽核簽署意見,村民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憑建房人戶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林權證等有效證件,按照公路、林業、水利、環保、旅遊、電力、通訊等部門和機構提供的許可前置建設條件,組織村(居)委會現場踏勘;

(二)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設計方案圖,劃定建築規劃紅線,核發《建設規劃許可證》,並會同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對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的村民在建房開工前放線、施工中檢查和竣工後驗收。

建制鎮、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參照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由農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村民建房申請表》,村(居)委會稽核簽署意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提出選址和用地意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推薦設計方案圖,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一條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在公路兩側沿線改建、擴建、新建住宅:

(一)在村莊規劃控制區內需改建住宅;

(二)原房屋用地面積低於限額標準的農村村民擴建住宅;

(三)子女已達婚齡,分家、分居而無住宅;

(四)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五)因重點建設專案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需建住宅;

(六)因自然災害移民搬遷需建住宅;

(七)其他特殊情況者。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河道兩側申請宅基地的,應當首先經自治縣交通、水利及相關部門審批後,再按程式辦理。

嚴禁以開挖宅基地為名私設採石場。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

(二)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出租、贈與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能滿足分戶需要,或宅基地超過法定標準的;

(四)申請人為非農業戶口的;

(五)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區域內的;

(六)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施工前,應當辦結各項審批手續,並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提出開工申請,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機構管理人員定位放線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過程中應當自覺維護村容村貌,合理設定牲畜用房和雜屋,與建沼氣池、改水、改廁、改灶、改圈、庭園經濟同步建設,妥善處置糞堆、垃圾堆、柴草堆和其它雜物。

第十五條經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使用的,《建設用地批准書》自行失效;農村村民從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或者從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工而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取得的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審批過程中,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收取稅費,禁止亂收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加強對農村村民建房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農村村民建房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未批先建,嚴重影響村莊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對違規審批建設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拆除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宅基地,非法佔地建房的,由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條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擔農村建房施工任務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部門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依法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和個人擅自修改農村居民建房設計圖紙或者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部門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准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建房、借開挖宅基地之名私設採石場的,由自治縣交通行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未經自治縣林業行政部門稽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房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依法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與電信杆線等設施的最小安全距離未達到相關要求,損害電信線路(設施)或者妨礙線路暢通和施工維護的,應當由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無批准許可權或者超越批准許可權的單位非法批准農民建房的,該《建設用地批准書》無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造成的損失依法由批准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對農村村民建房負有職責的工作人員,在農村村民建房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1日。

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我市農村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規範農村建房,集約使用土地,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佈局,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2001年廣州市政府第5號令)、《中共增城、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爭創實踐科學發展觀示範點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範圍內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指的村莊,是指行政村。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建房,是指農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設。

第三條新農村規劃、建設和管理應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固化歷史、規範新建、一戶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則,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逐步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章新農村居民點體系規劃

第四條按照“城鄉統籌、積極穩妥、集中居住、集約用地、因地制宜、分類處置”為指導,通過規劃引導和激勵機制,鼓勵農民集聚居住,集約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體系呈梯度、佈局成組團、配套有重點、積聚成規模”的“城鎮—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農村居民點體系。

第五條各鎮(街)根據村莊佈局規劃,在城區、鎮區周邊合適位置規劃建設若干個農民新社群(“鄰鎮型”中心村或農民經濟適用房),制訂農民願意買、買得到、買得起、願意放棄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房的優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條件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到城鎮集中居住,逐步實施北部農村富餘勞動力向中心城區和南部中心鎮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適應城市化、工業化程序的需要。

第六條鼓勵建成區、城市發展區當中的村莊,結合都市計畫、土地經營和開發策劃,實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農民居住,鼓勵建設公民公寓,土地收益優先安排用於農民新社群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農民生活保障、就業統籌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等,促進農村和農民向城市社群和居民轉型。

第七條新城市發展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以專案帶動、徵地拆遷、土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綜合開發,將開發區域內的農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對集中的“緊密型”農民新社群(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經濟關係可保持不變。

優先在汽車產業基地(含物流園區)、新城市中心區和風景名勝區高灘片區內實施農村集中搬遷居住社群建設。

第八條各鎮(街)在行政區域範圍內,規劃若干個人口較多、區位中心、基礎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給予重點支援,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形成“衛星型”中心村,通過道路交通輻射和服務其它行政村。

第九條規劃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戶人口預測為依據,統一規劃農民集中居住區,逐步按規劃實施新增住宅建設,形成以行政村為基礎、集中居住的農民社群。

第十條存在自然災害隱患、不具備居住條件、規模過小且交通不便的村莊,依照村莊佈局規劃,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遷集中,對暫不具備集中條件的自然村,以環境整治為主。

第三章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第十一條村莊規劃的編制應以增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為依據,以優化產業結構、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為目標,與產業規劃、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相適應,與城鄉統籌、統一規劃、佈局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條以市域或鎮(街)為單位編制村莊佈局規劃,落實農民社群(中心村)的規劃佈局,確定保留村莊和居民點,預測新增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年度規模計劃。

第十三條村莊規劃的編制應以村域為規劃範圍,應當確定村莊生活用地、村莊經濟發展建設用地、農業用地(不可建設用地)和城市發展用地的範圍。

村莊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並應進行合理的用地空間佈局,對住宅、道路、排水、供水、環境衛生、生活服務設施、汙水處理設施、生產配套設施的設定作出規劃,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

村莊生活用地和生產用地應分離,原則上工業用地(帶徵留用地)依照都市計畫在園區集中佈置。

第十四條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所在地公示,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鎮(街)依程式報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組織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村莊規劃成果應報國土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各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作為城鎮發展區範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考慮。

第十六條各鎮(街)是村莊規劃編制的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並統籌安排本級投入村莊規劃編制的經費。

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市村莊規劃編制計劃和技術要求,並向各鎮(街)下達村莊規劃編制的年度計劃,並統籌安排市一級的村莊規劃編制經費。

村莊規劃編制經費應納入市、鎮(街)的財政預算,鼓勵鎮(街)、村一級主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市政府對鎮(街)、村組織的村莊規劃編制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援。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它特定區域的管委會,應結合本區域的都市計畫統籌研究解決區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問題。各(鎮)街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統籌城中村的規劃建設問題。

第十八條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丙級以上的都市計畫設計資質,並應在市城鄉規劃局備案。

第四章新農村建設與管理

第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實施新農村建設,市各職能部門應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新農村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依據都市計畫和村莊規劃組織開展,實行先規劃後建設。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村莊佈局規劃,結合專案開發和土地經營,以城鄉統籌發展為出發點,推進建設農民新社群,加大對中心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力度。

第二十二條建設佈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築不規範、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的村莊,應按照規劃逐步改建、改造。

第二十三條新農村規劃建設的內容包括塑造農村新風貌,培養教育新農民和大力發展新產業。新農村整治建設重點實現“兩規、三清、八通、十有”的目標。(“兩規”即新村建設規劃和舊村改造規劃;“三清”即清理衛生死角、清理溝渠池塘、清理亂搭亂建;“八通”即通電、通水、通路、通電話及通手機、通有線電視、通硬底化封閉排汙渠、通公共汽車到行政村或大的自然村、通網際網路;“十有”即有無公害公廁、有集中牲畜飼養欄、有室外垃圾屋或池塘、有清潔自來水、有硬底化路到戶、有文化宣傳欄、有讀書閱覽室、有文娛體育場地、有綠化小公園、新農村建設有規劃)。

第二十四條對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村莊和民宅,應當給予保護,新農村建設應與原有環境風貌、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在行政村和農民新社群範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包括村民住宅、道路、供水(含農改水)、排汙、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新農村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和生態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等規定,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地方特色。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鎮(街)的經濟和城鄉發展的需要,各鎮(街)組織制定轄區內的村莊建設年度計劃,報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備案和統籌平衡,形成全市的新農村建設年度計劃。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每年統籌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新農村建設專案,實施以鎮(街)組織建設專案計劃、以競爭方式獲取支援資金的申報機制,市政府按規劃和效益評估擇優安排資金支援。新農村建設工程的實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政府與有關部門應優先建設農民集中居住社群、中心村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園)中村改造和涉農生產專案的建設。

第五章農村建房規劃與管理

第三十條農村建房活動應依照村莊規劃實施,實行先規劃後建設,未經批准村莊規劃的村莊,不得批准異地新建住宅。

第三十一條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按規劃異地實施個人建房和申購集體建房的,應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條堅持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鼓勵實施農村集體建房,鼓勵建設農民公寓。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農民社群以建設農民公寓為主,聯體住宅為輔,不得建造獨立式住宅,城鎮規劃區以外的保留村莊和農民社群,可以按規劃建設聯體住宅和插建獨立住宅。

第三十三條各村的建築風格應相對統一,鼓勵各村從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提供的住宅圖集的建築方案中,進行村民表決,選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農民住宅設計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儘可能採用坡屋頂。全村(社群)的建築風格、外立面、高度、色彩應達到和諧、統一。

第三十四條農村建房必須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和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實施建房。

實施“總量控制,分期申報,及時完善用地手續”的土地審批原則。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村莊佈局規劃對年度農村建房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總量控制,分解到各鎮(街)組織實施。各鎮(街)應分批次將本轄區的農民建房用地的實施情況報市國土房管局,並由市國土房管局組織材料按程式報批。

鎮(街)推動農民公寓建設而節省的農村建房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給該鎮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第三十五條鼓勵農村實施集體建房,實施集體建房的專案,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自然村經濟合作社為實施主體進行申請,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村莊規劃和一戶一宅原則進行稽核,依照建設專案基本程式進行立項、規劃、國土和建設報批。(如採用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提供的建築方案進行聯體建設的,可簡化審查程式)。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市建設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專案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應當把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監督。集體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鎮(街)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市國土房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集中建設的農民社群、農民集中住宅區的建設用地指標不得大於人均80平方米,農民公寓區建設用地指標不得大於人均35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修繕的住宅,應當按照“原基礎、原面積”進行修繕,並應符合村莊規劃的要求。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邊線,不得影響村莊的綜合整治和村莊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建設。

第三十八條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面積,規範管理農民住宅總建築面積,控制獨立式住宅,允許建設聯排式住宅,鼓勵建設農民公寓。各村集體應根據村莊規劃、本市的農村建房用地指標和本村的實際情況,確定本村住宅集中區的詳細規劃,確定建房形式和統一的宅基地標準,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80平方米。

新建獨立式住宅,每戶其宅基地不得超過80平方米,層高不得超過2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兩層)。

新建雙拼式住宅,每戶其宅基地不得超過90平方米,層高不得超過3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30平方米(兩層半)。

新建聯排式住宅(三拼及以上),每戶其宅基地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層高不得超過4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三層半)。

第三十九條對於農村零星建房,引導向規劃確定的居住區集中,逐步按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統一的建築方案建設。

第四十條農民申請建房必須具備本市農村戶口,且符合一戶一宅原則。

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准的村莊規劃中確定保留村莊或農村居民點,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不得批准再申請建房。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維修住房的,可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鎮(街)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異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莊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異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異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拆建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鑑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異地新建或者在原址新建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各村民委員會可在市的準建條件的要求下,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鄉規民約和簽定相關的建房協議,並細化規定本村的分戶和建房條件,政府有關部門應實施有效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經濟合作社(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接受實名制的書面意見。公佈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簽署意見後申請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公佈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民零星建房的核準、審批、監督和處罰管理工作,市規劃、建設、國土部門應該予業務指導和效能監察。

農民零星建房的準建條件稽核、用地審查、規劃審查、建築審批、現場放線、施工監督、驗收審查等管理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在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及經濟合作社(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農村住宅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鼓勵直接採用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推薦的農民住宅通用設計圖紙,各鎮(街)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四十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受委託稽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異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各鎮(街)、村可制定相關政策,對嚴格依程式報批、履行協議和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相關圖紙的規定進行施工並按時竣工的農戶給予獎勵性補貼。

第四十六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要求的農村建房給予驗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上加蓋驗收合格印章,並送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頒佈之日起,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各鎮(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印發增城市查處違反用地和違法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增府[2015]14號)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驗收不符合規定的農民住宅,由鎮(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八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法申請房屋登記。

第六章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九條農村各項生活、生產活動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切實保護和改善農村的生態環境,推廣使用適合農村特點的沼氣等清潔能源。

第五十條各村、農民社群應當逐步建立垃圾、汙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各鎮(街)應組織建立村收集、鎮運輸、市處理的垃圾處理收運模式。

第五十一條各村、農民社群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專案總投資。

新建和改造的村鎮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二類水衝式標準。新建的房屋,應當建有三格化糞池的廁所,不得設定露天糞坑或者隨意傾倒糞便。

第五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後的環境衛生,應明確環境衛生的責任區和責任人。

村、農民社群的主要道路和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有專人清掃保潔。

應按制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它雜物。

第五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植樹造林、美化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不得佔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擅自砍伐樹木。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汙染村鎮水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均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村莊應實行集中供水,並保證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禁止在村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汙染型企業或排放汙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第五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保證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損毀。

應當保護好村莊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資源、軍事設施和國家公共設施,不得損壞。

不得隨意填埋農村水面,並應對農村汙水進行截汙處理,不得隨意直接排入水體。

第七章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職責

第五十六條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執行屬地管理、部門指導、農民參與的責任管理制度。各部門的職責是:

(一)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是本市新農村規劃建設的總體牽頭、協調統籌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的新農村規劃管理政策、辦法、技術規範和技術指引,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新農村規劃編制計劃、新農村建設計劃,負責對新農村規劃建設進行技術指導,負責對農村建房的規劃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督促各鎮(街)完成村莊規劃編制和新農村建設工作。

(二)市城鄉規劃局,是本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農村建房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都市計畫、風景名勝規劃與區內村莊規劃統籌編制,負責委託各鎮(街)實施農村建房管理並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農村集體建房的規劃審批,配合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實施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

(三)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農村建房和配套設施建設的用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型別農民住宅建設中的有關國土政策及其操作辦法的制定,負責農民新社群、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中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宅基地的置換、土地復墾複耕、土地經營、農村住宅產權登記和土地審批,負責新增農村建房建設用地的年度指標安排和報批工作,負責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工作。

(四)市建設局,是本市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農村建設工程的指導、審批、管理和監督,負責農村集體建房的建築施工審批和管理。

(五)市財政局,是本市新農村建設資金撥付和管理監督部門,負責稽核安排我市新農村規劃、建設和人員培訓資金,並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六)市發改、農業、交通、公路、林業、水利、文化、電力、電信、教育、體育、衛生、文明辦、愛衛辦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簡化程式,大力支援新農村規劃建設工作。

(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農村建房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在市各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全面負責本轄區的新農村規劃、建設、農村建房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明確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依法執行村莊規劃建設的執法權。

第五十七條各職能部門、各鎮(街),應當依照本辦法,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式,切實做好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各行政村,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鄉規民約,切實做好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章相關責任

第五十九條各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新農村規劃建設和農村建房審批管理,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凡違法審批的,批准機關應承擔違法審批的法律責任。有關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違法違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按規定處理。 對以欺騙手段購買農民住房的,由原建設單位按原價收回所購房屋。

第六十一條發現非法佔用土地或超過批准的標準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裝置和建築材料等。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執行,市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六十二條以拆除原住宅為條件申請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住房並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佔地由村民委員會根據鄉規民約處理。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開展定期清理拆除舊房工作。

第六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村建房過程中發現未按規劃確定的要求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進行改正,不能改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拆除。

第六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制,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在農村建房審批或分配過程中,發現對不符合建房條件進行審批,或者違反規定變相搞房地產開發的,將依照法律、法規沒收地上建築物以及非法所得,並追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村莊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市其他有關新農村建設及農村建房用地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