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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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法律適用
論文摘要
市場可以極大地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充分發揮人們的智慧和潛力;但另一方面,又極可能誘發人們私心、私慾的膨脹,尤其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經濟環境下更為突出。當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運用於正常軌道,依法生產、正當經營、老實取信時,的經濟將得到迅速的。相反,當這種積極性和創造力被運用於追逐一己之私利,而置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於不顧,一味地、極端地追求自己的不正當利益,甚至不惜以身試法之時,其結果必然會使社會經濟的發展遭受極大的侵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就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人們被激發出的積極性和創造力被一些私心、私慾惡性膨脹的人違法濫用的典型表現。針對社會上假冒偽劣產品日益猖獗這一情況,我國於1993年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並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這兩部的頒佈和修訂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分子給予了沉重打擊,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經營秩序。本文就是通過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物件、特徵以及界定因素等方面的闡述,來說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實際中所應注重的,從而正確把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界定範圍,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詞: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