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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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化,明確審計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職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評價審計事項、提出和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做出審計決定和辦理審計檔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標準。

  第三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對教育部分和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活動的真實、正當和效益進行監視和評價時,使用本準則。

  第四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合格的審計職員承擔,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實施審計。實施審計後,應認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

  第五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審計監視權時,應當在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六條一般準則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職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

  第七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由兩名以上合格的審計職員組成獨立的審計組;

  2.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3.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4.必須的經費保證。

  第八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高效優質。

  第九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職員承辦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有關的、法規和政策;

  2.把握、審計及其相關專業知識;

  3.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4.瞭解教育治理的特點和;

  5.具有調查、綜合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職員承辦審計事項,應當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守舊祕密,並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審計職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教育部分和單位錄用的審計職員應當受過系統的專業教育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者才能獨立承辦審計業務。

  第十二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審計職員具有熟練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職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兩週,所需經費應予保證。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組織審計職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組織推薦審計職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使審計職員獲取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四條作業準則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職員在審計預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審計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本部分、本單位領導及上級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機構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專案計劃。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專案計劃,應當報經本部分、本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審批後組織實施,幷包上一級審計機關或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專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選派審計職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的包括:

  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2.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的範圍、內容、目標、重點、方式、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及其分工;

  5.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