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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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上)

內容提要: 股東會依照會議議事規則,將眾多個體股東的獨立意思轉換成為公司意思,形成股東會會議決議。會議決議是針對決議事項形成的、內容確定的公司意思,它有別於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客觀反映股東會會議的全過程,它應當詳細記載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發表的各種意見,還要記載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會議決議的形成,要經過會議召集和會議表決兩個程式。會議決議在作成時,即產生形式拘束力。但是,會議決議只有送達董事和股東以後,才對董事、股東乃至公司產生實質拘束力。未經送達的會議決議,不產生實質約束力。
 
 
公司是擬製的法律主體,唯經股東會依照法定程式作成會議決議[1],才能將眾多個體股東的獨立意思轉換為會議決議,擬製成為公司意思。股東會決議的作成或公司意思的擬製,必須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表決和送達程式。如果股東會會議在召集、表決或送達等方面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有權申請撤銷該會議決議。在股東會會議決議之法定程式方面,我國公司法規定比較原則,重要規則有所缺失,程式設計相對粗糙。這種狀況限制了股東會職權的有效發揮,放大了董事會的自主決定權,誘發了有關會議決議的多種爭議,影響了公司的有效執行。本文從公司法理論和實踐出發,梳理我國股東會決議形成制度的主要內容,分析股東會決議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股東會會議制度的建議。

一、股東會會議決議的含義

會議決議是重要的公司法律檔案,也是公司意思的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多個條款提及會議決議,卻沒有給出清晰解釋。筆者認為,會議決議是股東會會議到會股東針對召集人提出的會議議案,按照既定議事規則和多數決定原則,投票形成或決定的公司意思。會議決議應當記載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也可以記載決議通過的表決權比例以及未通過的會議議案。

(一)肯定性決議與否定性決議

會議決議可分為肯定性決議和否定性決議。肯定性決議是股東會會議表決做出的、通過某項會議議案的決議。股東會會議未通過的議案,在性質上相當於形成了否定性決議。因此,否定性決議是指股東會會議到會股東投票做出的、不通過某項議案的決議。在理論上,會議決議應當記載股東會會議通過和未通過的事項,在實踐中,多數會議決議只記載決議通過的事項。基於這種實務操作習慣,多數學者只關注肯定性決議,卻忽視了否定性決議的存在。

公司法沒有嚴格區分肯定性和否定性決議,也沒有列明兩者的不同後果。由此帶來了這樣的實務問題:在股東會會議否決某項議案後,召集權人可否就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項,在較短期限內反覆召集股東會會議?筆者認為,董事會、監事會和少數派股東依法享有的召集權,自然應當受到保護。然而,召集股東會會議必然增加公司成本,如果股東自費出席會議,還將增加股東成本。召集權人為了通過自己堅持的提案或議案,利用法律規定的會議召集權,在較短期限內反覆召集股東會會議,這是不應鼓勵的做法。針對此種情況,我國公司法應當增加規範否決性決議的特別條款,規定召集權人在議案被否決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度召集股東會會議,審議內容相同或相似的議案;還應鼓勵公司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設立專門的議案審議機構,進行提案適當性的審查。

(二)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

我國公司法採用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的兩個術語,在法條上卻更重視會議記錄及其簽字和儲存。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到會股東應簽署會議記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的主持人和董事應簽署會議記錄,還規定股東有權查詢股東會會議記錄[2]。相反,公司法既沒有規定會議決議的含義,也沒有規定會議決議的簽署和儲存。會議記錄在法條上的地位遠高於會議決議。在實踐中,多數公司卻只製作會議決議,少數公司同時製作了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從公司實務來看,公司決議的地位卻遠高於會議記錄。

公司既可製作單獨的會議決議,也可在會議記錄中記載會議決議的事項。前者是以“股東會決議”命名的決議,簡稱為“會議決議”。後者系以會議記錄方式記載的會議決議,我國公司法稱其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皆為股東會會議檔案,卻有重大差別:

1、檔案的製作不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必須製作會議記錄,卻未必製作會議決議。在股東會會議召開期間,股東既可提出質詢,也可發表意見,會議記錄應如實記載會議主要過程和內容。然而,在股東會會議上,某項議案未必獲得有效表決權票數的支援,未必能形成肯定性決議。為了證明確已召開股東會會議,公司必須製作會議記錄,卻未必形成會議決議。針對公司是否召開股東會會議發生爭議的,應當主要根據會議記錄及其記載事項加以認定,不應太關注是否作成會議決議。

2、檔案的記載不同。會議決議簡要記載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即滿足了會議決議的最低要求。會議記錄是股東會會議召開過程的記錄,應全面反映主持人核對到會股東情況、宣佈會議召開、說明會議召集情況、說明提案或議案情況、股東發表質詢、相關人員說明情況、股東投票、檢票人員檢票、宣佈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主持人宣佈閉會等情況。會議記錄既反映了會議全過程,也反映了會議決議的內容。當兩者在記載內容上發生衝突時,應主要根據會議記錄的內容確定會議決議的含義。

3、檔案的效力不同。會議決議反映了公司最終意思,會議決議無論是否送達給相對人,只要未經股東會會議再度審議而改變,決議事項就是不可更改的。股東會會議形成的會議決議,已為到會股東和董事所知,即使尚未送達相對人,也可能具備部分實質拘束力。會議記錄反映了股東會會議的全過程,卻未必形成會議決議,未必表達公司的最終意思。因此,會議記錄主要是證明公司已召開股東會會議的事實。其中記載的決議事項,與單獨製作的會議決議具有同樣效力。

4、檔案的監管不同。公司登記機關在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的監管上,提出了不同監管要求。在通常情況下,唯有重要的會議決議,才必需辦理備案或公告,會議記錄以及不重要的會議決議無需備案或公告。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全文7次使用了“公司決議”、“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術語,卻隻字未提會議記錄,這種監管偏好強化了會議決議的地位,忽視了會議記錄的作用。相應地,多數公司不關注無需登記或備案的會議決議,更不重視會議記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