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會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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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股東大會會議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股東大會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股東會工作,確保股東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烽火商貿有限公司、烽火建築有限公司組成。

第三條: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融資計劃;

⑵選舉和更換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和批准公司董事會的報告;

⑸審議和批准公司監事會的報告;

⑹審議和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審議和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⑽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

⑾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對外融資事項作出決議;

⑿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⒀修改公司章程;

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

第四條:股東會主要以會議議決的方式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的6個月內召開。代表不少於10%表決權的股東,或者不少於2名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與股東會定期會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因特殊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於10%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就某一事項進行表決時,股東應對擬議事項提出明確的贊成或反對意見。股東對擬表決事項不明確提出贊成或反對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七條: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比例為:

烽火商貿有限公司%;

烽火建築有限公司%;

第八條:股東會表決的一般事項,須有超過50%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項須有不少於67%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⑴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⑶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⑷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⑸公司對外擔保、投融資計劃與發行公司債券;

⑹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分立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⑺公司的終止、解散和清算事項。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原則上由各股東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蔘加,代理人蔘會時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股東單位印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註明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紀錄或會議專項決議須由參會的全體股東代表簽名,並加蓋全體股東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的籌備工作由董事會負責。會議通知、議題和議案應在會前至少15日內送達股東各方。會議紀錄或會議專項決議文字的製作、保管由董事會祕書承擔。

第十二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