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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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研究
通訊投票是解決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路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衝突,以實現網路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並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於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路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於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路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並對我國未來網路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路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佈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範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佈於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箇中小股東由於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並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願,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一方面加大了出席股東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會議成本。由於現代上市公司往往規模巨大,股東眾多,在股東人數數萬人甚至數十萬人的情形下,若多數股東同時出席股東大會,將使公司承擔巨大的會議開支,而且將發生場地容納與事務處理等事實上的困難。為了節省公司會議成本以及為無法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提供一個投票機會,使用網路通訊投票制將是解決這一的有效途徑。

二、委託代理表決制度的侷限性
我國上承認股東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而行使表決權的問題,股東可以在委託書上記載其對股東大會議案的贊成或否定意見,或直接明確代理人所行使權利的範圍,以確保其表決權行使的意思決定能夠確實反映到股東大會。但委託代理投票制度本身具有缺陷性:首先,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賴的代理人,尤其是在遠離公司住所的邊遠地區,這樣就使部分股東難以通過委託代理制度行使表決權。其次,在代理行為下,表決權行使的意思表示經由代理人進行。為確保代理人依股東的指示行使表決權,公司必須設計相應制度,例如股東須在委託書中明示其對股東會議案的贊同或否定意見,以及其所欲支援的董監事候選人,若代理人未依股東指示行為不予等等。但這種消極地將該代理人的表決行為歸於無效並不代表股東的本身意願。況且將這部分表決權歸於無效可能導致決議難以達成,因為按公司法規定,對於特別議案須經出席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的人數通過,由於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視為親自出席,這樣其表決權不計入將可能導致議案難以2/3以上通過。再者,委託書制度本身具有負面作用。我國對於主動向股東征求委託書的所謂“徵求委託書制度”並非持禁止態度,但若有人採取“徵求委託書”的形式收購委託書,將可能發生如下負面作用:(1)委託書如果管理不當,有可能成為少數人謀其私利的工具,尤其是通過大量收購委託書而當選董事、監事者,若其非專業股東,則往往短視近利,不顧公司長期利益;(2)造成公司董事、監事隨意拋售股票,僅依賴委託書的收購維持其經營權;(3)如非專業股東藉收購委託書當選董事、監事時,容易公司營運,造成公司經營不穩;(4)成為少數股東控制公司的工具,造成上市公司由少數人掌握的現象;(5)須顧慮經營權可能易主的情況,影響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意圖;(6)職業收購委託書者,低價買入委託書高價賣出,以賺取價差,圖謀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