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投資規則的確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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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指“為了促使外國投資者達到某種業績標準而採取的政策”(以下簡稱TRIMs措施)。為促進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加強投資活動的國際協調與合作,1986年6月在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提議下,國際投資問題被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最終達成《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淺談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投資規則的確立論文

WTO法律框架中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英文為《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簡稱《TRIMS》) ,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在國際投資領域所達成的惟一一個全球性、實體性的多邊協定,也是烏拉圭回合談判就服務貿易、國際投資和智慧財產權三個新議題所達成的協定中最簡短的一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指“為了促使外國投資者達到某種業績標準而採取的政策”(以下簡稱TRIMs措施)。筆者就WTO法律框架中與貿易有關的投資規則談點淺見。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由來

國際貿易是商品在各國之問的流動。伴隨著商品的國際間流動,必然帶來生產要素的流動,從而產生一些國家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際投資。並且,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也會相應使國際投資的規模擴大。二次大戰後,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國際直接投資活動日益活躍,直接投資流量和存量都在擴大,對各國經濟與國際貿易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對來自已開發國家的直接投資採取各種管理措施。這些措施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獲取國際投資的規模和結構,以及國際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這些措施不適當的運用也會在某些情況下改變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正常流向,從而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為促進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加強投資活動的國際協調與合作,1986年6月在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提議下,國際投資問題被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最終達成《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僅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與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則不屬於適用的範圍。所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指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所採取的各種政策措施,包括鼓勵和限制兩個方面的內容。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在不違背GATT有關原則的前提下,達到以下目標:

(1)為資金的跨國流動提供便利,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與自由化。

(2)確保自由競爭,以加速所有貿易方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3)照顧發展中成員方,尤其是那些最不發達成員方在貿易、開發和財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資限制措施與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或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各成員方國應禁止使用。

不符合GATT國民待遇原則的投資措施。主要包括當地含量要求、製造界限和貿易平衡要求。其具體規定:

(1)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國內產品或由國內供應的產品,不論其具體要求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的特定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該企業生產的一定比例的產品數量或價值。

(2)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並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絡。

2. 不符合GATT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產品指令要求、外匯管制要求、製造界限要求、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和國內銷售要求等。其具體規定:

(1)限制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其生產所使用的或與其生產有關的產品或將進口量限於企業出口其產品的數量或價值。

(2)通過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匯的控制,限制企業進口其生產所使用的或與其生產有關的產品,即將企業使用外匯的額度限定在其出口淨得的外匯之內。

(3)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產品或為出口銷售其產品,不論具體規定產品、規定產品的特定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其生產的一定比例的數量或價值。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規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規定均適用於本協定的規定,即因安全保障、國際收支困難等原因而採取的進口限制,可以作為該協定的一般例外。《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生效後的5年內,貨物貿易理事會對協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審,並視具體情況提出修改建議,同時考慮該協定是否需要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方面的.規定。

協定還規定,開發中國家成員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優惠。具體表現在,開發中國家成員方可按照GArrr有關規定為建立特定工業而提供必要的關稅保護、為國際收支目的而實施數量限制的規定,根據烏拉圭回合通過的國際收支協議中的國際收支目的而實施數量限制的規定,以及根據為國際收支目的而採取的貿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暫時保留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另外開發中國家成員方,特別是最低度開發國家成員方在規定時期內廢除有關的投資措施存在特殊困難者,經過貨物貿易理事會的評審,可以延長過渡期限。

三、過度期投資措施安排

在WTO協定生效後的90天內,各成員方應將其正在實施的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不相符的所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通知WTO貨物貿易委員會。從WTO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各成員方取消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不相符的投資措施的過度期限為:

1.已開發國家成員方2年。

2.開發中國家成員方5年。若有些國家確有困難,經證實後可延長過度期。

3.最低度開發國家成員方7年。

4.在WT0協定生效前180天內開始實施且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不符的投資措施應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過度期。

為了保證新建企業與已建企業公平競爭,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對新建企業仍可適用原投資措施:

(1)新建企業與已建企業生產的產品相同。

(2)有必要在新建企業與已建企業之間避免造成扭曲的競爭條件。但實施以上兩種情況應通報貨物貿易理事會。另外,對新建企業實施的投資措施要同對已建企業實施的投資措施一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