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盈餘治理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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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盈餘治理動機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餘治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治理的自由,然後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治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後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餘治理動機進行具體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治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以為,公司代理題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治理層之間的利益衝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於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題目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衝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衝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徵(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託—代理關係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衝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衝突在會計資訊表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資訊上風,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掠奪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躲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資訊。所以,從會計資訊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資訊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並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餘治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明顯的相關關係。企業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餘治理行為的發生。由於大股東把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資訊,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餘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藉助失真的會計資訊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餘資訊之間的關係,發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衝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表露會計盈餘資訊,導致報告盈餘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報告盈餘的資訊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餘治理的關係,發現盈餘治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餘治理具有負相關關係,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餘治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的盈餘治理現象,發現盈餘治理的差異是由於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餘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躲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餘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係。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治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勻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藉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往。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餘治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餘治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藉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層,強迫董事會和治理職員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餘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餘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