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環境中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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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環境中如何取證

摘要隨著網際網路的不斷普及和發展,因網際網路而產生的各類智慧財產權被侵犯及如何保護的問題,不斷進入人們的視線。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被侵權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其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則是解決網際網路電子證據取證難的問題。本文從法律保護和技術保護兩方面來探討如何使在網路環境中取證變得較容易,以有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相關權利,促進我國的法制化程序。
  關鍵詞網際網路 取證 法律保護 技術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6-014-02
  
  網際網路的全球化、社會化已日益滲透到我們社會的經濟、技術、文化乃至政治領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自然也受它的影響。且隨著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的不斷複雜,各種網路智慧財產權遭侵犯的案例逐漸湧現。為了更好地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網際網路的運作程式,我認為了解網路環境中的侵權行為是非常必要的。網際網路技術帶來的侵權行為形式多樣,但概括起來可以歸為兩類:一類是網際網路技術創新中技術本身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另一類則是網際網路技術創新中,依託技術的載體所引發的智慧財產權問題。①第一類智慧財產權問題,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創新技術本身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其包括硬體技術創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和軟體技術創新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第二類智慧財產權問題,可以概括為創新技術載體所引起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例如線上交易客體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商業性網站登載未經授權的作品(如最近的北京市一作者訴機電之家網站一案)等。本文主要探討第二類智慧財產權中如何取證的難題,從法律保護和技術保護兩個方面來展開論述。
  與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例相比,因網路的虛擬性、跨地域性、高新技術性等特性,涉及網際網路案件往往具有專業性強、手段隱蔽、跨地域廣、證據易刪除等特點,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取證時常會遇到以下難點。
  首先,我們知道,連結是國際網際網路上的一項重要功能,是網際網路上實現快捷傳遞、便利獲取資訊一種技術手段。簡言之,沒有連結就沒有網際網路的價值與速度。連結技術本身並不違法,也不構成侵權。但是掌握及實施連結技術,也即設鏈人的作為或行為不一定不違法。在網際網路的連結技術中,視框連結(framelink)可讓設計者將其他網路的資料展現在自己網頁的某一個視框中,而本身網路的內容仍然存在。②在使用者進入視框連結的網頁時,螢幕上的依舊是設鏈者的地址,而不是被連結網頁的網址。這就是說,被連結物件自動出現在該連結的網頁上,幾乎成為該網頁的一部分。使用者瀏覽器雖然能夠訪問框中連結網頁,但使用者瀏覽器位址列仍舊是設鏈者的地址。在此種情況下,設鏈者便實施了公開傳播被連結網頁的行為。但是,因為該網頁在使鏈者的網站上沒有形成複製件,所以設鏈者沒有侵犯連結網站的發行權,然而,它不可避免地已經侵犯到被連結物件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上述類案例公證後的結論,正是以表面上的沒有形成複製、不侵犯被連結網路的權利而等同於不侵犯作者的傳播權利而造成了判決上的`某些不合理。針對此類問題,我認為在司法取證過程中應當將被連結網頁的內容與設鏈者的視框網頁的內容進行公證,表明其內容存在一致性。並且對視框網頁中內容釋出的時間和被連結網頁內容出現的時間也進行公證,得出先後順序,作為判案的證據之一。如此,雖然其網址仍然是設鏈者的,但由於我們知道這一種連結技術的存在,那麼就應該在這一取證環節進行詳密的調查、獲取最精確的結果。
  其次,關於動態網頁的證據保全問題。如何滿足網民對網上動態行為(瀏覽、搜尋、拍賣、遊戲等)取證的需求,還需要新的方法。使用者在上網瀏覽時發現一個侵權網頁,目前最常用的取證方法是申請公證。對這類資訊的公證需要對使用者從上網、進入某網站、逐級開啟網頁直到開啟侵權網頁的整個動態過程逐一進行公證證明,以證實申請人是真正進入了某網站,從網上取得了該證據,從而排除使用者自己設計製作一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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