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用CC許可協議》及其司法判例分析

才智咖 人氣:3.11W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25X(2007)06-0041-03
    創用CC協議是近年來國際上為促進網路環境下版權作品的傳播和利用而設計的一種版權解決方案。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援下,以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辛(Lawrence Lessig)為首的一批精通網路法律、智慧財產權、資訊技術和藝術創作的專家學者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創用CC”(Creative Commons)[1]。該組織的宗旨是向“作者、科學家、藝術家和教育家們提供一些自由手段,使其可方便地在其創作的作品上標明該作品的自由使用度。從‘版權所有’到‘保留部分權利’,您可以使用CC協議改變您的版權條款”[1]。希冀在當前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日趨嚴格的環境下,通過建立合理的、有彈性的授權機制,突破法律對創作及其成果傳播的限制。為實現這一目標,該組織基於“以私人權利來創造公共資源”[2]的理念並參考自由軟體(Free/Open Source Software,簡稱FOSS)的授權方式,陸續推出了一系列“創用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為CC license),供創作者選擇適用。
    1 CC license授權模式
    2002年12月,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第一個授權模式計劃,通過一系列公共授權條款將版權作品提供給公眾免費使用。根據作者對他人利用其作品的不同要求,Crea tive Commons對CC license設定了4種授權模式(見表1),再由作者依據不同情況,排列組合出11種授權方式(見表2),可視自己的需要選擇一種最適合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3]。其遵循的共性權利和義務可解釋為: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之下,被授權人可以複製、傳播、公開展示和公開演出被授權的作品;可以數字形式進行公開演出,並在不改動作品的情況下,將作品轉為其他種類的格式。與此相對應,被授權人有義務遵守這些條款的規定,在每一份複製品上貼附原版權宣告,為每一件複製品提供授權條款的連結;被授權人不得改變任何授權條款的內容,亦不得設定任何技術障礙限制其他被授權人對該作品的合法使用。若被授權人希望從事該授權條款所限制的行為,須另行徵得授權人許可。
    由此可以看出,創用CC授權條款不但不否認作者享有的版權,而且在承認作者擁有完全版權的前提下,該條款對版權所含的權利做了分解。分解後,作者可以選擇保留其中一部分權利,而轉讓其他一些權利。因此,CC license的實質是鼓勵作者根據作品的情況和本人的意願,選擇授權許可方式;通過保留一部分權利,以實現其作品為更多的使用者使用和在更大的範圍內傳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樣,以一句“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籠統代之。
    創用CC組織的'理念和實踐是成功的,它既易於讓使用者獲得作者授權,也有助於網路領域作品版權的保護,解決了傳統版權保護模式所遇到的諸多問題,特別適合於數字化、網路化時代版權保護與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地的普遍歡迎。從其產生到現在僅僅數年時間,全世界就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其建立了合作關係。自2002年該組織推出創用CC協議文字以來,該協議在全世界已被引用了5千萬次,且數量還在上升之中[4]。
    表1 CC license授權模式授權型別              內容                                                 圖示
                      授權人允許他人複製、傳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及其演
保留署名(Attribution) 繹作品。但被授權人必須尊重原作者的人格權,保留作    
                      品中原作者的署名。
禁止商業性利用        授權人許可他人複製、傳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及其演
                      繹作品。但被授權人除非徵得授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    
(Non-commercial)
                      目的而使用該作品。
禁止創作演繹作品/禁  授權人僅在作品不被更改的情況下,許可他人複製、傳
止改編(No derivative  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但不得基於其創作演繹作品。    
works/No Derivs)
相同方式分享          被授權人只有採用與授權人為其原作品所選擇的相同
(Share Alike)         授權條款為演繹作品授權時,方可傳播該演繹作品。      
 

   
    2 CC license中國大陸2.5版本
    在我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於2004年1月與創用CC組織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成為該組織在中國大陸的合作推廣機構。作為創用CC中國大陸專案的一項成果,簡體中文版創用CC系列許可協議2.5版本[5]於2006年3月29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正式向社會發布。該版本提供了6種授權模式,具體內容見表3。
    3 CC license判例
    創用CC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2005年秋,西班牙主要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人和音樂人協會(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y Editores,SGAE)向該國埃斯特雷馬杜拉自治區(Extremadura)的巴達霍斯(Badajoz)市第六初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市梅特羅波爾(Metropol)迪斯科酒吧老闆裡卡多·安德烈斯·烏特雷拉·費爾南德斯(Ricardo Andrés Utr era Fernández)支付2002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間因公開表演由其管理的音樂作品的版權許可使用費,共4816.74歐元。而酒吧老闆則以其已通過CC licenses協議獲得作者公開表演授權為由予以抗辯,法院採納了被告提交的有關證據,於2006年2月27日駁回SGAE的訴訟請求[6]。該案法官在判詞中說:作者對其創作擁有精神和經濟權利。作為權利人,他可以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來管理這些權利,無論是免費使用,或者是部分轉讓。“創用CC(CC)”許可協議是作品的所有者為自由或者免費使用其作品而選擇的一套不同級別的許可協議。它們作為一套不同級別的許可協議存在,允許第三方能夠在不同的範圍內自由地使用這些音樂,而不需要付費;在創用CC(CC)的某些許可協議中,對作

關於《創用CC許可協議》及其司法判例分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