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資訊在金融集團內的共享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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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訊在金融集團內的共享和限制
對客戶資料資料資訊在組成金融集團的各金融機構間的利用,是金融集團形成組織優勢的重要源泉之一,是金融集團協同效應得以充分發揮的一個重要方面。金融集團利用統一的資訊平臺,可實現集團內部各組成經營單位對客戶資料和資料的共享。組成金融集團的各金融機構,憑藉對客戶的更充分認識和深入瞭解,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開發金融產品,採取更為符合客戶需求的營銷手段,提供更符合市場需要的金融服務活動。  
  一、客戶資料的隱私權限制
  
  金融集團雖然可以利用統一的資訊交流平臺,分享各組成經營單位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和各金融機構利用各種渠道收集的客戶資訊,但對客戶資訊的利用,卻受到客戶隱私權的諸多限制。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意味著公民有權不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祕密的權利,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個人生活安寧權,即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涉與破壞;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即對個人資訊和資料,如個人健康、財產、婚姻等情況,社會關係、心理特徵等等的保密權,個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3)個人通訊祕密權,指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話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取;4)個人隱私利用權,指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等。隱私權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
  這種隱私權的限制,使得各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的利用,只能侷限在業務流程內部,比如作為評價客戶的標準等,不能公開也不能反饋給客戶。出於法律、倫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限制,金融集團對客戶資訊的利用,要受到客戶隱私權的諸多方面限制。出於法律、道德、社會傳統和倫理習慣,形成了客戶的隱私權,違反這種隱私權的行為,必將招致客戶的反感和市場聲譽的損失,甚至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客戶隱私權內涵的社會理解,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的利用,必須遵守“保密”、“自願”的原則。
  1.對客戶資訊商業性使用的限制。
  出賣客戶資料,無論是客戶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統一編號、電話、住址及e-mail等資料),賬務資料(包括賬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賬號、存款賬號、交易賬號、存借款餘額、其它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登出記錄、註記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還是客戶的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期別、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和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都是被禁止的。
  2.對客戶資料主動性使用的限制。
  根據客戶資訊,開發出相對應的各種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主動提供給客戶;然後創造條件、激發客戶的潛在需求,以促使交易的完成。以上對客戶資料的開發利用,雖然符合“保密”的原則,但卻有可能違反“自願”的原則。往客戶的信箱裡塞滿各種廣告郵件,甚至垃圾郵件,會給客戶帶來各種不便,甚至擾亂客戶喜好的固有生活規律。除非客戶事先表達有清楚的意願或表示同意,針對客戶情況採取的主動迴應或傳送資訊的行為,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如醫院針對病人健康狀況而給病人投送各種藥品和保健品的信件和治療資訊等,雖然客觀上也有利於病人的利益,但卻有違病人的“自願”原則。
  
  二、金融集團對客戶資訊利用的條件
  
  金融集團內各金融機構雖然可以共享客戶資訊,對客戶資訊的開發利用卻受到客戶隱私的諸多限制。即使是資訊採集人,對客戶資料的使用也不能隨心所欲;對通過內部交流平臺獲知客戶資訊的其他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的`使用就更是受到限制。一般來說,金融集團要發揮資料共享的集團優勢,對客戶資訊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尊重客戶隱私權的規定,其統一資訊平臺的建設,必須具備以下一些條件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