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談取保候審制度的幾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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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取保候審制度的幾個題目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制度具有一系列的優越性:一是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當權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輕罪出現審前羈押時間超出終極審判確定刑期現象的發生;二是有利於減少羈押看管場所花費的大量資金投進,實現國家資源的節約;三是有利於減少犯罪惡習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於和累犯、慣犯共同羈押的環境,而發生思想惡性轉變,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淵。
  在熟悉到取保候審制度巨大優越性的'同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也發現了取保候審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們留意並加以解決。  一、取保候審適用標準的主觀色彩過濃,缺乏客觀標準的規制,造成了適用中的混亂現象。  1、因適用標準過於主觀,造成取保候審適用物件的不均衡。《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