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善意取得制度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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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是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用的一項民事制度。其含義是,無權轉讓財產的佔有人在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地取得,則其對該財產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財產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我國在《物權法》制定以前,雖然理論和司法實踐通常承認有此制度,但尚無明文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有一個類似性規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然而該條規定也只限於共同共有財產。新頒佈的《物權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條則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作為物權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對兩種價值進行利益判斷後的產物,即兼顧對所有權的靜的安全保護和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我國正處於主義高速發展階段,基於善意取得在促進交易便捷、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等方面的價值功能,在物權法中明確此項制度是一大進步,但筆者認為該項制度尚有幾點值得探討:

淺談善意取得制度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無處分權人將動產有償轉讓給善意受讓人的,應符合如下條件,受讓人即時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1、處分人將該動產移交受讓人佔有的;2、受讓人支付了一定的代價;3、處分的標的物是法律允許流轉的財產;4、交易合法有效。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為善意。受讓人是否為善意,以取得動產佔有時的狀況來確定。

二、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形。下列情形不適用善意取得:1、無償的轉讓行為;2、轉讓人和受讓人採用佔有改定方式的,由轉讓人繼續佔有動產的;3、以轉移物的請求權代替交付的。

三、受讓人的權利救濟制度。受讓的動產如為盜竊物、遺失物,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有權在喪失佔有之日起一年內向動產受讓人請求返還。因所有人的追奪而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有權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所有人對於處分人無權處分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受讓人也有權要求其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動產系由拍賣、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得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時,必須向受讓人償還支付的價金;動產為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的,不得請求返還。

四、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民法通則的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而物權法將不動產規定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之一,該規定是指善意取得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為保護交易安全而準用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